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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互联网金融的国际实践

互联网金融虽然是一种新兴的金融业态,但也可以按照金融在空间维度、时间维度的功能作用大致划分为支付、间接融资(P2P借贷)和直接融资(众 筹)以及第三方金融服务等几个类别。国际上,互联网支付早于上世纪90年代即伴随着全球范围内电子商务的蓬勃发展而兴起壮大。而自2005年以来,以 Zopa、Lending Club和Kickstarter为代表的P2P借贷服务和众筹融资在世界范围内蓬勃发展,主要得益于Web 2.0的兴起和2008年金融危机。前者提供了互联网投融资产生的可能性,后者则是其成长的助推器。

从各国对互联网金融的监管政策来看,目前国际上还没有统一的监管规则,也没有关于互联网金融的统一定义。美国对互联网金融服务的监管主要按照金 融产品及服务的性质,根据功能性监管的思路选择适用现有的法律及监管机构。欧洲则各有不同,其中英国通过新成立的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将互联网金融行业 (包括支付、投融资、第三方服务等)纳入其审慎监管的框架。

互联网支付

90年代末电子商务在美国的兴起催生了PayPal公司,这家公司基本确立了互联网支付的行业标准,为在线支付领域开创了全新的运营模式和业务 体系。截至2014年3月,PayPal 在全球 193个国家和地区拥有超过1.4亿的活跃用户,仅在2013年就在处理了1800亿美元的网络交易,平均每天交易笔数超过900万,交易币种已达到26 个。欧洲电子商务发展成熟,互联网支付也是欧洲各国网络交易中较为重要的支付方式之一。PayPal在这些国家的也占领了较大的市场份额,与此同时欧洲各 国也都纷纷建立了自己国内的互联网支付机构,与PayPal形成竞争,如英国的WorldPay、德国的SOFORT、法国的Paylib等。近年来,随 着移动通讯工具和支付技术的逐渐发展,移动支付正成为一种新兴的支付方式。Square、GoogleWallet以及其他NFC技术的出现和迅猛发展给 原有的网络支付格局造成了巨大的冲击。根据调查机构Juniper Research近日发布一份调查,2014年全球移动支付总金额将上涨40%,达到5070亿美元,而这一数字到2017年将有可能突破1万亿美元 [1]。可以说,人类社会正走向一个移动支付的时代。

监管方面,互联网支付企业在美国没有被认定为银行类金融机构,政府部门也没有对这类机构进行专项立法,而将其视为从事货币转移业务 的“货币服务机构”,主要沿用现有法律框架实施监管。互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主体包括了美国联邦和各州政府两个层面,其中准入及持续监管等主要指责集中在美 国各州的监管机构。欧洲则在欧盟层面颁布了《电子货币指令》(Electronic Money Directive)、《支付服务指令》(Payment service Directive)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对互联网支付企业采取审慎监管的原则,设立了关于资本金、业务范围等一系列监管要求,欧盟各成员国则根据上述指令 在国内予以立法落实。总体来看,虽然监管框架不尽相同,但是各国监管部门基本都主要围绕消费者保护、客户资金安全以及反洗钱和金融反恐等几个方面强化对互 联网支付机构的监管。

互联网借贷

国际上,商业意义上的互联网借贷起源于美、英等国,并逐渐在当地发展壮大。美国的P2P借贷市场集中度较高,基本由Prosper和 Lending Club两家公司垄断,主要是因为美国P2P借贷行业较为复杂的证券化业务模式导致了P2P公司较大的合规成本,整个行业的进入门槛较高。Prosper 是美国第一家营利性P2P 借贷平台,而随后成立的Lending Club则是美国乃至全球最大的P2P借贷平台,截至2014年4月已促成了超过40亿美元的贷款,成交量是Prosper的近4倍。 与美国相比,英国P2P借贷行业发展迅速,市场化程度高,全球最早提供P2P借贷服务的商业公司Zopa即成立于伦敦。目前,英国几家主要P2P借贷公司 都有各自专门针对的细分市场。例如,Zopa主要专注个人贷款,已累计促成贷款近5亿英镑;Funding Circle专注中小企业贷款,已累计帮助英国中小型企业融资近2.5亿英镑,市场规模仅次于Zopa。Market Invoice专注于企业的票据融资(invoice trading),由于风险程度较高,网站对投资者的资质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主要面向机构投资者及高净值客户。此外,欧洲、亚洲等其他国家的互联网借贷行 业还处于起步阶段,如法国的Pret d’Union,德国的Auxmoney等纷纷在当地开始兴起。

监管方面,由于业务模式上的差异,美国和英国在P2P借贷的监管模式上也存在较大区别,国际上其他国家由于互联网借贷还是刚刚起步,在监管上也 大多处于探索阶段。美国的金融监管具有较明显的行为监管特征,监管机构主要根据金融机构所从事的业务进行执法。由于美国P2P借贷行业的业务模式具有比较 明显的证券化属性,证券交易委员会(SEC)成为P2P借贷平台的核心监管机构,联邦和各州的监管机构也都分担了一定的监管职责。美国对P2P借贷的监管 重心主要集中在消费者保护和信息披露两个方面。P2P借贷公司虽然具有创新的业务模式,但并未能豁免美国繁复的消费者保护和信贷交易相关等各类法律法规。 2010年颁布的《多德弗兰克》法案,则进一步强化了对消费者的保护,新近的消费者金融保护局也将在P2P借贷方面发挥更大作用。此外,作为在SEC注册 登记的证券发行公司,P2P借贷公司必须履行非常严格的信息披露责任,向投资人全面、及时和准确地披露与证券交易决策相关的重要信息。

英国对P2P行业的监管则主要集中在近年新成立的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Financial Conduct Authority)。FCA于2014年4月1日正式对P2P借贷实施监管,并出台了相关监管规定。FCA主要按照审慎监管原则,对P2P借贷公司提出 了一系列监管要求,包括最低资本要求、客户资金保护规定、信息披露、产品营销及危机处置安排等几个方面。为促进行业健康发展,避免严格的监管规定给平台公 司带来过大压力,FCA还给平台公司设置了一定的宽限过渡期。

众筹融资

众筹利用互联网和SNS传播的特性,让小企业、艺术家或个人对公众展示他们的创意,争取大家的关注和支持,进而获得所需要的资金援助。有研究报 告指出,2012年全球众筹融资规模为27亿美元(52%通过捐赠模式,44%通过借贷模式,4%通过股权模式)。到2013年6月全球已有超过670个 融资平台,成功为100多万个项目募资。其中,北美和欧洲占全球众筹融资总额的95%。美国比较知名的众筹公司是2007 年成立的Indiegogo 和2009 年成立的Kickstarter。在世界其他各国,众筹融资也都纷纷兴起,比如英国的Crowdcube就是世界第一家上线的股权众筹平台,截止2013 年底,Crowdcube共有85个项目成功完成融资,筹资总额超过1600万英镑,参与的投资者达到50146人。此外,荷兰的游戏类众酬平台 Gambitious,新加坡的第一个众酬网站ToGather.Asia,中国香港的本土时尚设计众酬网站ZAOZAO等也都有自己的发展特色。

监管方面,众筹融资行业的发展即使在创新发达的美国也并非一帆风顺,主要源于最初监管机构对于这一融资模式的不认可——美国法律限制众筹以股权 作为标的物。根据美国《1933年证券法》规定,除非满足相关豁免条款,发行人发行或销售的证券必须取得SEC券商牌照,否则就会被认定为非法行为。金融 危机发生后,美国政府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问题,对更为高效且成本较低的众筹融资模式进行了放宽。2012年4月,美国国会通过了《创业企业融资法 案》(JOBS法案),该法案为中小及创业型企业通过网络众筹募集资本提出了初步的监管架构,符合条件的众筹平台不必向SEC取得券商牌照即可发行或销售 证券。2013年10月,SEC发布了关于落实JOBS法案的具体监管草案,并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

第三方金融服务

互联网第三方金融服务在美国的发展较为领先,其中利用互联网平台销售金融产品以及理财规划等都是互联网第三方金融服务发展的重要领域。比如,通 过余额宝购买基金产品的模式在国内看起来很新颖,但实际上美国在十几年前就已经出现了类似的产品,Paypal公司就是代表。Paypal创立不久即开始 探索与第三方公司成立了PayPal货币市场基金,基金在2000年创下5.56%的年收益率,2007年基金规模一度达到10亿美元。但金融危机后,美 国货币市场基金平均收益水平大幅降至0.04%,PayPal货币基金规模不断缩水,最终于2011年7月关闭。另一方面,理财规划网站将原本只能人工面 对面进行的理财咨询服务变成了依靠自动模型为用户提供的个性化服务,大幅降低理财规划门槛,实现了财富管理的大众化。凭借大数据、低成本优势,美国也涌现 出一批理财公司,服务对象从普通大众到精英客户,如Mint、SigFig、Personal Capital、WealthFront及Motif Investing等。

美国对互联网第三方金融服务的监管遵循了与互联网支付、互联网融资一致的监管思路,即按照金融产品及服务的性质决定适用法律及监管机构。按照美 国1940年《投资顾问法》及相关规则,SEC将资产管理、证券投资建议、理财规划服务提供方作为投资顾问进行监管,投资顾问监管牌照基本涵盖了整个市场 的资产管理和理财服务。对于互联网理财公司的监管也主要在现有监管框架下实施。英国对互联网理财等第三方服务也主要参照“一般的或特定种类的受托管理有关 的服务”进行监管,重视互联网理财对受益人即投资人的忠实义务和谨慎义务。新近成立的英国金融市场行为监管局也已接手对理财业务的监管职责,并着手对相关 监管规定进行了一系列修改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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