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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内交流时,发现大家近期较为关注一个话题——到底谁是互联网贷款业务的“管理方”? 这个涉及到金融机构的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上报的问题,还涉及到金融机构与助贷平台合作业务的管理问题,还是值得讨论的。

在各项政策的引导下,目前结论已经明确,那就是金融机构是各类互联网金融业务对外合作机构的管理方。

引发大家关注这一问题的,还有一则处罚案例——2025年1月,某消费金融因为“个人不良信息报送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前未履行告知义务; 未按照规定处理异议违法行为”,被中国人民银行包头市分行罚款人民币83万元。

行业内多家机构在2月内接到有关部门的通知,结合这一案例的披露,正在积极学习和整改。

强化统计内容和频率

首先是,金融机构要强化互联网金融业务统计内容和频率。

  • 一是统计“存量互联网存款信息”。
  • 二是统计互联网贷款信息。具体包括“存量互联网单位/个人贷款信息“、“互联网单位/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互联网金融业务汇总信息”。

其中提到,互联网个人贷款通过自有互联网渠道发放的,每笔贷款借据统计一条逐笔数据。互联网个人贷款通过与其他参与方合作发放的,需统计各参与方相应信息。互联网贷款各参与方指与该笔贷款相关的全部管理方和合作方。

那么,谁是管理方,谁又是合作方呢?

明确管理方与合作方

目前明确的是,互联网金融业务中金融机构是“管理方”,合作方机构是“合作方”。

金融机构需要关注合作方名单、出资比例等要素需要逐笔统计报送。因每隔一段时间(月、季度)每一家合作方机构的名单和业务详情都会被反复统计和审视。因此,行业人士预计,部分违规和不符合准入要求的合作机构已经无处遁形。

按照相关的定义,目前互联网金融业务中六类合作方机构,是指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各类机构。

(1)六类助贷合作方,需要明确——具体职能。以某笔互联网贷款各参与方的职能为例。

管理方是指在互联网贷款的营销获客、贷款受理、风险评估、授信审批合同签订、贷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业务环节提供贷款管理服务的首要机构;而合作方是指在互联网贷款业务中,与贷款管理方在营销获客、共同出资发放贷款、支付结算、风险分担、信息科技、逾期清收等方面开展合作的机构。

(2)互联网贷款业务,需要明确——渠道性质。金融机构与该笔互联网贷款相关的渠道性质,根据该笔互联网贷款各参与方的机构类别进行识别。

互联网贷款渠道性质主要包括:

  • L1:自有互联网渠道
  • L2: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作
  • L3:与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合作
  • L301:与信托公司合作
  • L302:与消费金融公司合作
  • L303:与汽车金融公司合作
  • L304:与其他银行业非存款类金融机构合作
  • L4:与非金融企业合作
  • L401: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
  • L402:与其他非金融企业合作
  • L5:其他合作渠道

目前按照要求,金融机构必须统计最底层类别,如该笔互联网贷款通过自有互联网渠道发放,即参与方只有统计机构(金融机构),如该笔互联网贷款通过与其他机构合作发放,即参与方包括统计机构和其他机构,按照参与方(含统计机构)机构类型进行统计。

例如,A银行统计通过自有互联网渠道发放的贷款时,统计“L1自有互联网渠道”:A银行统计与B小额贷款公司合作发放的互联网贷款时需统计两条数据。其中,第一条统计A银行信息“L2与银行业存款类金融机构合作”,第二条统计B小额贷款公司信息 “L401与小额贷款公司合作”。

总结来看,互联网金融业务中,明确了金融机构作为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管理方”的角色定位,进一步加强了对互联网金融业务的统计内容和统计频率,细化了互联网存款和贷款信息,判定了六类助贷合作机构的具体职能以及渠道性质。这些信息的汇总与强化,将在2025年对于助贷平台等合作方形成约束,进一步优化行业经营环境,有助于行业高质量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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