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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近也许是经济复苏的缘故,有不少P2P行业的老友前来咨询,在咨询过程中被告人家属的关注点都出奇的一致,无非就是两个大的点:第一,如何通过退赃退赔精准发力,尽可能争取最好结果?第二,如果二审凑钱退赔是否还有用?
今天飒姐团队就重点和老友们聊聊这两个问题,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案子,在案件全流程中,应当如何操作才能得到一个相对好的效果。
退赔时点有讲究,何时退赔学问大
理论上来说,越早退赃退赔,越能体现行为人的悔过之心,从轻处罚的幅度也就越大,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赔的,甚至可以减轻处罚。这一点在我国刑法和非法集资司法解释、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里都有体现。
我国刑法第176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罪状第三款已经明确指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提起公诉前积极退赃退赔,减少损害结果发生的,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非法集资司法解释中也有规定,对于涉案人员积极配合调查,主动退赃退赔、真诚认罪悔罪的,可以依法从轻处罚;其中情节轻微的,可以免除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在两高发布的《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中,对于非法集资案件的退赃退赔也有如下规定:退赃退赔的,综合考虑犯罪性质,退赃、退赔行为对损害结果所能弥补的程度,退赃退赔的数额及主动程度等情况,可以减少基准刑的30%以下。
当然,以上只是理想情况,实际上飒姐团队在办案过程中发现,绝大多数的案件中,被告人其实是没法一次性进行足额的退赃退赔的,这个时候如果在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就已经把“所有子弹打光”,那么一般来说可能并不会取得最好的结果(当然,我们绝对不会阻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家属退赔资金)。另有一种情况是当案件进入二审阶段,被告人及其家属可以继续退赃退赔。
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实务案件中,继续退赃退赔在二审期间可以被视为对一审判决的主动履行,通常不直接导致改判减轻一审对被告人判处的刑罚。但是,这种积极的退赔行为可以在刑罚执行中结合被告人的改造表现予以考虑。
侦察阶段的退赃退赔
在近期飒姐团队处理的一起非吸案件中,犯罪嫌疑人需要兑付集资参与人的本金已高达3亿余元,但现阶段其能够实际兑付的资金仅占总金额的5%左右,即使全部退赔也仅是杯水车薪,无法实际解决问题,如此一来安抚住集资参与人的可能性较低,案件后续进入刑事程序、当事人被刑事拘留的可能性较大。
一旦被刑事拘留,在该阶段就需要通过退赃退赔来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取保候审。
按照飒姐团队的经验,在侦察阶段利用退赃退赔取得取保候审的关键有三点:
(1)退赔/兑付比例整体能够达成30%以上;(2)退赔/兑付能够覆盖大量投资额不大的集资参与人;(3)通过退赃退赔来向司法机关展示退赃退赔的决心和具有可操作性的计划。
如不能做到上述几点,退赃退赔的资金就不能发挥最大的作用,很可能出现即使退赃退赔也无法取保候审的情况。
审查起诉阶段的退赃退赔
如果在刑事侦察阶段资金不足,无法通过退赃退赔来争取取保候审,案件在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以通过退赃退赔来争取:
(1)取保候审(羁押必要性审查);(2)认罪认罚从宽(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争取从轻量刑)
伙伴们要知道,取保候审并非只有侦查阶段可以做,在公安主导的侦查阶段、检察院主导的审查起诉阶段以及法院主导的审判阶段均可以申请取保候审,但不同阶段申请取保候审的程序不同,注意事项也不尽相同。
在犯罪嫌疑人被检察院审查逮捕且进入审查起诉阶段后,可与检察官进行沟通,在退赃退赔部分资金后,提交羁押必要性审查申请书,向检察官着重陈述关于:
(1)犯罪嫌疑人具有持续退赃退赔的意愿和最终解决兑付问题的能力。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22〕5号)第六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吸收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在提起公诉前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作为犯罪处理。”如全部退赃退赔,有缓刑或免予刑事处罚的可能,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
(2)犯罪嫌疑人系经济犯罪且认罪悔罪,社会危险性小,对其办理取保候审不至于发生危险。同时,可以依据《关于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指导意见》,通过与检察官沟通退赃退赔,争取检察院的从轻量刑建议。在实践中,90%以上的认罪认罚案件,法院最终的量刑都会与检察院给出的量刑建议一致,因此,此时我们可以与检察官进行沟通(类似美国诉辩交易),为犯罪嫌疑人争取较轻的量刑。
审判阶段退赃退赔
如前所述,我国《刑法》第176条以及《关于常见犯罪量刑指导意见(试行)》都已经明确规定了非吸案件的犯罪嫌疑人积极退赃退赔,可以在量刑上从宽;《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甚至规定了只要能够在起诉前全部退赃退赔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
因此,在审判阶段我们主要可以通过退赃退赔为犯罪嫌疑人争取到从轻量刑的结果。
在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人民法院2021年判决的(2021)浙0105刑初412号刘某某、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被告人刘某某为上海某涉非吸案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简称“公司”)第一营业部负责人(兼任城市副经理)。
公司在未取得国家相关金融部门许可的情况下,招聘原银行工作人员等业务人员,通过以老带新、口口相传、熟人介绍的方式与投资人签订委托代理投资协议,销售票据类理财产品和美金类理财产品,以5.5%-9.5%不等的年化利率,吸引不特定对象投资。刘某某本人涉及共向598名投资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人民币100193.71万元(以下均为人民币),造成197名投资人损失10773.03万元。
2020年1月2日被告人刘某某从境外回国向公安机关投案,同年4月13日被告人宋某某经民警电话通知后至公安机关投案。案发后被告人刘某某退出违法所得2548760元。
最终,法院考虑到刘某某系从犯、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退赔、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对其仅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并处罚金50000元。
那么,如果在一审期间依然难以筹措退赃退赔资金怎么办?在二审中继续退赃退赔并与法官积极沟通同样能够取得不错的效果。
例如,在(2021)沪02刑终219号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案中,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于2020年11月5日作出(2020)沪0106刑初1398号刑事判决,认为被告人姜某某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扰乱金融秩序,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在共同犯罪中,姜某某系从犯,其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依法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姜某某有期徒刑九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姜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本案二审过程中,姜某某于2021年3月29日退赔1047.61万元,最终二审法院判决撤销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1398号刑事判决,改判上诉人姜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免予刑事处罚。
写在最后
综上,退赃退赔对于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的犯罪嫌疑人而言,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把握好退赃退赔的时机,能够有效地减轻自身罪责。具体什么时候退赃退赔,以及如何退赃退赔,需要综合全案进行考量。
案发后,大部分犯罪嫌疑人或家属都较为慌乱,没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散乱且缺乏有效沟通的退赃退赔不仅不能帮助自己争取到较好的结果,也不能保障集资参与人的利益。
其实在很多案件中,如果我们以事后诸葛亮的眼光来复盘案件全流程,也许会发现,拉长化债周期,制订良好的兑付方案才是真正解决问题的良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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