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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容忍""从严打击"是我国证券期货违法犯罪领域长期坚持的政策要求,也正因此,近年来证券犯罪数量呈现出明显的上升趋势。
以北京三中院近日公布的数据为例,自被确立为人民法院证券期货犯罪审判基地以来,北京三中院共受理证券类刑事案件44件,其中2022年尚仅5例,2023年便有了19例,2024年1-7月则有20例之多,上升趋势明显。
而在所受理的案件中,最为主要的犯罪类型,便是《刑法》第一百八十条规定的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占比89.36%。
更值得注意的是,这些案件中59%的被告人都是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其中半数被告人具有硕士以上学历),54%的被告人是公司的董监高、法定代表人、实控人,20%的被告人是公司的管理层。显然,对于公司的这些高级知识分子们,证券类犯罪是尤其需要防范和警惕的,否则稍有不慎,便会"锒铛入狱"。
飒姐团队今日文章,便结合自身的实务经验,为各大公司实控人、高管们敲响警钟。
假若"东窗事发",行政违法还是刑事犯罪?
证券犯罪是典型的法定犯,如《证券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明确规定了内幕交易行为的禁止,即"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和非法获取内幕信息的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不得买卖该公司的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同时该法第一百九十一条针对内幕交易行为规定了明确的行政处罚措施。
因此,通常情况下内幕交易行为既属于行政违法,又属于刑事犯罪,行为人需要承担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至于案件是否会走到刑事犯罪的程序之中,实践中的情况多种多样,包括但不限于:
1、行政处罚后移送刑事立案。实践中,大多数证券犯罪都是在证券监督机构先立案进行调查并行政处罚后发现涉及刑事犯罪,方才移送立案。这主要是因为证券犯罪具有专业性,证券监督机构往往会更早发现其中的违法情形。
2、直接经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此类案件直接立案侦查的原因可能在于有被害单位、被害人直接报案,或者经由刑事程序更容易获得相关证据。
3、行刑并行。行政处罚程序和刑事立案程序同步进行,双方互相协同,形成合力,侦破案件。
上述种种情况说明,假若"东窗事发",行政处罚可能仅仅只是一个开端,后续可能还有刑事程序在等着。
行政处罚已经罚了,刑事程序是否要"束手就擒"?
有的小伙伴们可能会觉得,既然行政处罚中已经认定违法事实存在,刑事程序不就是走个过场吗?并非如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由于刑事诉讼与行政诉讼(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迥然不同,即便行政处罚已经成立,亦不意味着行为人一定会面临刑事责任。
众所周知,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优势证据标准(高度盖然性标准),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排除合理怀疑,而行政诉讼或者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则较为复杂,主要以优势证据标准或者明显优势证据标准为主,排除合理怀疑为辅。
换言之,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是没有刑事诉讼的严苛,其所认定的事实也不当然能够转化为刑事诉讼所认定的事实。
以人民法院案例库中的罗某某重婚案为例,该案的裁判要旨明确指出,"但民事诉讼所确认的事实并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
从证明标准来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高于民事诉讼,要求'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且'排除合理怀疑',而民事诉讼证明标准达到'高度盖然性'即可。"
既然行政处罚的证明标准同样低于刑事诉讼,那么依据该案的裁判逻辑,行政处罚确认的事实也不必然适用于刑事案件。
"闭口不言",是应对公安机关的良方吗?
说到此处,可能读者们又想,既然两者证明标准不同,那我"闭口不言",不让公安机关搜集到足够多的证据,是不是就能安然无恙?
答案是否定的。《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此前提到的北京三中院在公布数据的同时也公布了证券犯罪领域的典型案例,其中的马某某内幕交易案便是一起"零口供"的内幕交易案,在该案的典型意义处,法院指出,"通过论证被告人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从事了明显异常的交易行为且无正当理由,结合其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有过接触、联络,最终认定被告人构成内幕交易罪。
该案的审理对'零口供'内幕交易犯罪案件具有借鉴意义,对依法严历打击证券期货类犯罪案件,构建积极健康的金融市场环境具有积极作用。"
换言之,即便行为人闭口不言,使得案件不存在任何口供,依照其他在案证据仍然可能达到《刑事诉讼法》所要求的证据确实、充分的标准。
如在王鹏等人利用未公开信息交易案(检例第65号)中,通过对间接证据的梳理、罗列,仍然能够确认清楚的犯罪事实,进而认定构成犯罪,相关证据及认定逻辑如下:
(1)通过对三名被告人被指控犯罪时段和其他时段证券交易数据、未公开信息相关交易信息等证据,证明其交易与未公开信息的关联性、趋同度及与其平常交易习惯的差异性;
(2)通过身份关系、资金往来等证据,证明双方具备传递信息的动机和条件;
(3)通过专业背景、职业经历、接触人员等证据,证明交易行为不符合其个人能力经验;
(4)借助证券市场的基本规律和一般人的经验常识,对上述客观事实进行综合判断,认定了案件事实。
因此,"闭口不言"并不一定能够真的免责,而且往往会引起办案人员的疑心,实际上反而可能不利于行为人自身。
写在最后
从严打击证券期货违法犯罪活动的飓风尚在途中,各大企业实控人高管们务必打起精神、小心谨慎,不要因为一时的利益而迈入刑事诉讼的漩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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