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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桩发生在近十年前的旧案,最近爆了。

有一句话说得好,切莫怀疑金融监管部门打击涉金融违法犯罪的决心,涉及内幕交易,即使经过一番“内幕操作”的结果是巨额亏损,不仅没赚到钱还得倒贴,那也逃不掉监管机构秋后算账的铁拳。

今天飒姐团队就和大家唠一唠这起被“秋后算账”的内幕交易大案。

01 十年旧案 2024年暴雷‍

2024年,北京市证监会一纸2600万的罚单揭开了这起发生在近十年前的旧案。

这起旧案要从2015年说起,这一年,“某生控股”准备调整发展战略,试图构筑“金融服务与科技创新”相结合的投资控股平台,彼时搭着金融科技的春风,某生控股开始大范围拓展业务,并且着手从中国泛海手中收购民生财富和三江电子

然而不巧的是收购后的民生财富业绩严重亏损,根本没有达到某生控股的战略预期,俨然已经成了某生控股的负资产。如此可怎么行?2016年7月,彼时某生控股的总裁陈某华向当时的某生控股董事长王某提议转让民生财富,以便把手中的这块烫手山芋处理掉。

某生控股计划转让民生财富的信息,显然是可以直接影响股票价格的内幕信息。然而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某生财富董事长王某在掌握了企业转让民生财富这一重要内幕信息后,竟通过电话将这一内幕消息通知给了我们今天要提及的这起内幕交易案的主角,国内某资深投资人于某某。

为什么某生财富的董事长王某会打电话把内幕信息告诉于某某?能从上市公司一把手的手中拿到内幕信息,于某某的关系网络显然非同一般。实际上2024年的巨额罚单中已经提到,于某某和某生财富的一把手王某很早就认识,并且也有过业务上的联络,可以说二人之间有着很深的利益联结纽带。

再说回案件本身,于某某从王某的电话中得知内幕信息的一个多月后,2016年8月,于某某有关账户组首次转入巨额资金,合计1260万元,这笔资金后来均用于买入某生控股的股票。2016年9月末,某生控股发布临时停牌公告,公告称某生控股拟披露重大事项。

一个多月后某生控股股票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股价一字涨停。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截至这次股票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于某某的账户大量买入某生控股的股票

某某不仅动用了自己妻子、儿子的身份开设账户,甚至连自己家的保姆和保姆的儿子都不放过,借着保姆及保姆儿子的身份开设账户投入到股票交易之中。监管部门最终认定涉及内幕交易的交易量共429.93万股,金额共计4756.74万元,盈利672.88万元。

02 扑朔迷离 究竟盈没盈利?

2016年的案子,2024年最终引爆。根据证监会的调查,于某某在2016年的这场内幕交易中总共动用了8个证券账户。

这8个证券账户没有一个是于某某本人的。除了于家的保姆及保姆儿子的账户外,于某某还动用了妻子杜某的2个账户,儿子于小某的2个账户以及于某某小姨子的2个账户。

该案中于某某的代理律师表示,于某某投资某生控股的行为本质上是一种长期投资,于某某从未获知过涉及民生财富转让案的内幕信息。但该种说辞没有被监管部门采纳。

监管部门认为,虽然没有明确客观证据能够证明于某某和王某之间涉案通话的内容究竟是什么,但于某某动用8个证券账户交易某生财富股票的时间和于某某与某生控股董事长王某通话联络的时间段高度吻合。因此于某某辩称的长期投资等动机,监管部门不予采纳。

本案还有一大焦点,就是于某某究竟获利了多少?于某某及其代理律师辩称涉案的8个账户交易的最终结果为亏损,换句话说,忙活了一大顿还亏了钱。既然已经亏了钱,那么自然不应当处以没收违法所得及三倍罚款。但这一理由并没有得到监管部门的采纳。

监管部门认为,涉案的8个账户后续的亏损是股价波动所致,与涉案违法行为不具有法律上的因果关系。说得直白一些,内幕信息使得某生控股的股票在复牌后的第一个交易日一字涨停,此时涨停的价格减去股票购买时的成本价就是内幕交易的违法所得,虽然此时因为“贪心不足蛇吞象”并没有落袋为安,最后股价又跌了,也不应当以最终卖出的价格作为违法所得的数额。

正因如此,监管部门认为于某某内幕交易案的违法所得价格为672.88万元,这一部分违法所得全部没收,并以这个部分为基础进行了三倍处罚,最终罚没人民币2691万元。

03 旧案的尾声

该内幕交易案的信息源头——也就是民生财富转让信息的泄露人某生财富的董事长王某也没能逃掉。2024年,监管部门亦对王某进行了处罚,王某被罚8万元。

有意思的是,王某不仅把内幕消息通过电话告诉了于某某,还把信息告诉了某公司的董秘栾某,以及和王某有同学、同事关系的刘某某、杨某某。这些人在2024年均受到了监管部门的处罚。

在这场近10年前的内幕交易最终暴雷后的2024年,某生控股也落得“披星戴帽”的境地,成了ST个股。这起“秋后算账”的内幕交易案,也给整个金融圈子又敲起了警钟。甚至有从业者调侃说,“有些小鱼小虾留着,是为了在合适的时候再烧了端上餐桌。”虽然是笑谈,但也颇有道理。

04 写在最后

随着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的力度不断加大,从近年来的统计数据看,内幕交易案件,尤其是涉及并购重组的内幕交易案件已经呈现出逐年扩大的趋势。就像今天聊的这起案件,虽然是行政处罚,但其实已经隐隐约约触碰到了刑事红线,一切仅在“许与不许之间”。

飒姐团队在这里提示各位老友,如果曾经也身负“旧案”,切莫掉以轻心,飒姐团队建议内幕交易案件或其他类似的证券类案件的被调查人应当及时联系刑事辩护律师,刑辩律师提前介入可以为证券犯罪案件的被调查人提供相当程度的法律帮助。

在行政处罚阶段,刑辩律师可以以代理人或者专业咨询人的身份参与内幕交易案件行政执法活动之中,按照《律师法》第28条和《行政诉讼法》第32条之规定,此时的律师享有提前查阅证据权和咨询建议权

上述两项权利可以给予行政违法案件被调查人以极大的帮助,同时也为后续履行辩护权发挥巨大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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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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