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沉寂已久的P2P,又突然以另一种意想不到的形式回到公众视野了。

2018年全国P2P坍塌式暴雷,平台老板“跑路”“判刑”的消息一时间你方唱罢我登场。当年的某凰金融、某租宝、某信贷等赫赫有名的网贷平台传出的消息无非两类——查封或跑路。这几年里“P2P”这个词仿佛已经消失在公众视野。

飒姐团队查了一下近年新闻,P2P上一次在官方政策性文件、报告中出现还是2022年2月,彼时中国人民银行发布了《2021年第四季度中国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在这个报告里提了一句“我国P2P网贷平台已经全部退出经营”。

在沉寂已久以后,P2P一词又一次在人民银行的工作会议中。今年8月2日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在其2024年下半年工作会议中提到“要有效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加强重点领域风险监测,稳妥推进机构风险化解,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

时隔多年央行重提“P2P存量业务化解”

这是时隔多年央行重提“P2P”,会议里提到的“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这里有几个问题必须关注:

第一,配合谁?

第二,存量还有多少?

第三,这其中还未涉刑的P2P网贷平台,会不会被杀一个“翻旧账”?

尤其是第三个问题,根据飒姐团队的经验,P2P网贷平台在宣布清退公告后,一定会每隔一段周期就出现一波舆情。为了确保出借人情绪稳定,通常各方都会给P2P平台实控人施加压力,随着时间线拉长(2018年左右集中暴雷,到如今已有五六年时间),催收工作难度越来越大,回款逐渐减少,由于进入公共池子里的资金流减少,P2P存量业务化解难度就会越来越大。

这个时候各地负责处置化解P2P存量风险的部门不会坐视不理。在暴雷之初,办案机关会将P2P平台实控人和出借人委员会代表叫到一起,形成一个要求实控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还款计划。

这个还款计划顺利执行化解风险倒也还好,但有相当一部分在几年之后就会出现僵局。一旦实控人失约,就会导致出借人群体的情绪波动,这种波动超越一定范围,办案机关就会当机立断刑事立案。

如今央行重提“存量业务化解”是不是意味着要加速清退?如果是这样,那么势必会出现实控人失约的情形。那么办案机关即刻进行刑事立案的可能性就变得极大。

当然,刑事立案并不意味着立刻抓人。

实际上在这类涉及存量业务化解的P2P案中,办案机关都会给P2P实控人和高管一定时间继续筹措资金,化解风险。在漫长的侦查期,尚未被积压的犯罪嫌疑人中核心高管还在负责催收等工作,其他员工退出工资奖金等收入后,加入失业大军重新寻找下一份工作+随时配合调查。此时一旦再次出现舆情,嫌疑人还是会被逐步刑事羁押,最终风险化解以P2P平台实控人、高管和核心员工身陷囹圄为终结。

P2P非吸案翻旧账,如何应对?

可以肯定的是央行这次重提“配合推动P2P网贷机构存量业务化解”一定不是孤例,这几年“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一直是金融监管领域的重中之重。高压之下,必有刑案,这是屡被验证的规律,翻找近两年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的判决书就会发现有很多案子都是2017、2018年的老案,近期突然集中爆发,非吸案的翻旧账恐怕会越来越多。

在“翻旧账”之下,P2P从业者应当如何应对?

负责任地说,并不是所有的P2P网贷平台都涉嫌非法集资。长期以来司法实务界和互金圈一直有一种所谓的“共识”,即P2P暴雷以后但凡要是实控人还不上钱,就会定一个非吸乃至集资诈骗。

然而作为律师,我们必须实事求是地对待网贷平台,即使在持续防范化解重点领域金融风险的政策背景下,依然不能一概而论,“一竿子打死”实控人。飒姐团队研读了部分无罪案例,结合办案经验,在“翻旧账”的情势下,给网贷平台实控人和员工一些建议,仅供参考,望各位老友平安。

1. 自查自己到底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

是信用中介还是信息中介,这是办案机关比较关注的核心问题。重点会考察两个点,一是资金池,二是虚假标。

资金池,P2P圈的人都懂。明暗资金池都涵盖其中,虚假标就更简单,有无真实借款人,借款用途等,若超越信息中介,已成为信用中介,则非吸罪名很难摆脱。

此时能做的就是积极退赔,即时固定自己罪轻的证据,尽量提早预约律师为后续可能出现的羁押等情况做准备。

2. 未违反《商业银行法》的出罪逻辑

P2P圈子里的人在一轮轮的普法下早已熟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应当有“非法性”这一要求。

非法性违反的国家金融管理法规,就是《商业银行法》第11条,即“未经国务院银行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吸收公众存款等商业银行业务”

此时就要注意,一定要把银行存款与P2P民间借贷信息撮合区分开来。网贷没有留下资金归为己有(又回到上一个资金池的问题了),因此在没有明暗资金池的情形下,单纯地提供外围服务信息撮合业务不能够算是违反《商业银行法》第11条,不具有非法性。

3. 利诱性的判断应当实事求是

有些办案机关认为,只要合同上写着利息年化XX%,或者网页宣传为预期收益率如何如何,就构成利诱性。这简直大错特错。

仅有出借人和借款人借贷合同或与平台之三方合同约定的利息+期限,不能认定为P2P网贷平台自己作出了承诺。

当然,这里要排除网贷平台自融或者变相自融的情形。如果借款方本身就是P2P及其关联公司,则只要合同约定利息即满足利诱性要求。

4. 这么多年了,高管、员工要不要退工资?

若公司相应人员已经涉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在证据确凿的基础上,高管和员工最好的出路必定就是认罪认罚。此时退回违法所得就是必选动作。底层员工起码退回全部违法所得(工资+提成)。想要取保候审或者从轻、减轻处理,退赔是必须的,无论过去多少年,只要翻了旧账,就得退。

写在最后

P2P圈子真是树欲静而风不止,在铁拳卷土重来,P2P“翻旧账”的大潮之下,请幸存或者残存的网贷从业者,务必做好法律知识储备,了解法律流程,备好法律“金马甲”,从容面对风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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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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