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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引言:人行释放进一步改革LPR的信号

(一)2024年7月12日(周五),人行主管媒体《金融时报》推送《LPR或迎改进!》一文,指出LPR或迎改进。该文指出,当前LPR报价与最优质客户贷款利率之间出现一定偏离,未来还需要加强报价质量考核,减少偏离度……也可以考虑借鉴国际经验,用类似SOFR的短端市场利率作为浮动贷款利率的定价基准。

这意味着,自2013年10月推出,并于2019年8月改革的LPR报价机制,有可能于近日再次迎来调整,而这一调整也被视为是我国利率调控机制改革的一部分。

(二)LPR(英文名称为Loan Prime Rate或Prime Lending Rate),在国内被称为贷款基础利率(美国、香港等经济体则称其为最优惠贷款利率)。理论上,LPR作为银行贷款定价的基准,而其自身又需要有盯住的目标(通常为政策利率或同业利率)。

目前,我国LPR是由各报价行按公开市场操作利率(主要指中期借贷便利利率)加点形成的方式报价,由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计算得出,为银行贷款提供定价参考。

二、LPR改革历程及主要背景浅析

(一)改革历程简述

在探讨LPR下一步改革方向之前,有必要先简单回溯一下LPR的改革历程。

1、2013-2019年:LPR旧机制的形成

(1)2012年以来的金融创新使得传统数量型货币政策工具和部分金融指标的有效性受到不小挑战,于是利率市场化进程自2012年以来开始明显加快,而LPR机制正是始于随后的2013年10月。同一时期的举措大致还包括2013年7月全面放开贷款利率和票据贴现利率管制、2013年9月成立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2013年12月推出同业存单、2014年1月自律机制首次发布《金融机构合格审慎评估实施办法》等。

(2)2013年10月推出的LPR报价机制标志着贷款利率市场化进入一个新阶段,不过当时的LPR主要定位为10家银行(国有五大行、招行、兴业、民生、浦发和中信等)最优客户贷款利率的平均值(剔除最高和最低水平),其参照基准为贷款基准利率,且只有1年期一个品种、报价频率为每日。

不过受传统贷款定价惯性等因素影响,盯住贷款基准利率的LPR对贷款利率的引导作用不够,市场化程度总体较低,使得LPR与市场利率之间的相关性并不强(即贷款利率隐性下限一直无法突破)。

2、2019年8月以来:正式推出LPR新报价机制,并进行相应优化

(1)为提升LPR报价的有效性和约束力,货币部门在前期已经释放出一系列风声。例如,时任人行行长易纲于2018年4月的博鳌论坛上正式提出利率并轨事宜;随后于2019年1月、2月人行货币政策司司长孙国峰以及2018年四季度货币政策执行报告均提及利率“两轨合一轨”事宜。同时2019年3月,外媒更是报道称中国正稳妥推进存贷款基准利率和市场利率两轨并一轨,而金融监管部门也正调研取消现存贷款基准利率的影响。

(2)2019年8月人民币汇率破“7”后,LPR新报价机制和系列配套政策顺势推出。总体而言, LPR新报价机制的变化主要体现在利率盯住目标(由盯住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盯住1年期MLF利率)、期限品种(新增5年以上品种)、报价行(数量上扩容1倍)、报价频率(固定于每月20日)以及新的运用要求(通过MPA和自律机制管理)来强化约束等方面。

显然,相较于过去的贷款基准利率,盯住中期政策利率(1年期MLF利率)的LPR新报价机制融入了更多的市场化内容,它极大提升了政策利率对贷款利率的传导效果。

(3)LPR新报价机制后,政策层面也曾作出一些调整,如报价行调整过两次、发布市场调整过一次。目前报价行为20家(国有六大行、5家股份行、3家城商行、2家民营银行、2家农商行以及2家外资行)。

(二)主要背景分析

改革LPR报价机制的目的是提升利率传导效率、打破贷款利率隐性下限。

1、通过将盯住目标由贷款基准利率调整为1年期MLF利率,使得人行对LPR有更强的掌控力,提升政策利率的传导效率,体现人行的货币政策操作意图。

2、LPR新报价机制有助于打破贷款利率下限、降低融资成本,这主要是因为在LPR新报价机制下,金融机构对最优客户与次优客户的争夺将更趋激烈,会使得实际贷款利率的降幅大于LPR本身下调的幅度。

3、通过LPR新报价机制,还有助于倒逼商业银行将负债端放在更重要的位置,削弱商业银行高息揽储的意愿,间接推动存款利率市场化。

三、LPR历次调整情况简述

(一)LPR新报价机制推出以前,仅在2014年11月至2015年10月期间出现过持续大幅下调,随后便于2015年11月至2019年8月期间保持长达四年不变,虽然期间人行一直在有意引导社会融资成本下行。

(二)LPR新报价机制推出后,1年期和5年期LPR分别下调9次(由4.25%降至3.45%)和7次(由4.85%降至3.95%),累计分别下调80BP和90BP。不过1年期和5年期LPR最近一次调整分别为2023年8月和2024年2月,而现在似乎已经有点降不动的感觉了。

这主要是因为,目前1年期和5年期LPR与1年期MLF利率之间的关系已经分别85BP和140BP的较窄水平了,LPR的下调很大程度上要靠MLF利率的下调来推动,显然这并不符合人行的意愿,故LPR报价机制改革的用意便十分明显了。

四、海外主要经济体的LPR机制(海外一般称Prime Rate)简要对比

《金融时报》在推送《LPR或迎改进!》一文时已经提示要借鉴国际经验,故笔者也尝试对主要经济体的LPR情况进行简要分析。具体看,

(一)美国:Prime Rate=联邦基金目标利率+300BP

LPR始于1933年大萧条时期的美国,不过美国使用的是Prime Rate这一表述,用以指商业银行向其最具价值客户发放的贷款利率。从美国的情况来看,自20世纪30年期Prime Rate诞生以来,直至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其一直保持在2-3%的稳定水平上。

随后于1970年代快速攀升,1980年12月一度升至21.5%的历史最高点,随后一段时期波动幅度整体较大,目前为8.5%。从定价基准上看,美国的Prime Rate主要参考美国联邦基金目标利率,即美国Prime Rate=联邦基金目标利率+300BP。

(二)日本:短期Prime Rate=银行加权平均融资成本+1%

美国的Prime Rate机制不断被其他经济体所采用,如日本、新加坡、港澳地区等。以日本为例,其会将Prime Rate进一步分为短期和中长期,即短期Prime Rate=银行加权平均融资成本+1%,中长期Prime Rate=短期LPR+加点幅度。

可见,中国的LPR与日本的Prime Rate机制在期限品种上有点类似。

(三)港澳地区与新加坡的P值

1、港澳地区的P值相当于内地的LPR,目前仍在个人按揭贷款等方面被广泛采用。其中,香港地区的P值使用最为广泛,由月度和年度两个频率构成,主要作为按揭贷款的定价参考(一般是P值-2.5%)。

过去,香港的P值主要由银行公会开会决定,不过在利率协议取消后,其已经改由个别银行的商业决定,其定价逻辑基本跟随市场利率而动(当然银行有自主权)。目前香港贴现窗基本利率与P值分别为5.75%和5.875%,但不同银行的P值也会不同。

2、除港澳地区外,新加坡也采用Prime Rate机制,不过银行有足够大的自主权。以新加坡银行公会(The Association of Banks in Singapore,简称ABS)公布的2024年7月12日的数据为例,新加坡商业银行的P值区间总体位于4.25-6%之间。

五、我国LPR报价机制改革的可能路径探讨

(一)从海外部分经济体的LPR机制情况来看,大致有如下几个结论:

1、LPR本身并非是利率市场化的终点,其更像是一种过渡,且运用范围整体呈收窄态势,在中小微企业、零售贷款等领域运用的会比较广一些。这主要是因为,较为优质的客户通常会选择通过资本市场等路径获得融资。

2、LPR盯住的利率种类既有政策利率(如美国),也有银行同业拆借利率(如日本)。

3、LPR虽然作为针对最优质客户的最优惠贷款利率,但其与所盯住利率种类之间的关系并非总是以加点的形式存在(如中国的港澳地区)。

(二)从《金融时报》的推文来看,采用类似SOFR的短端市场利率取代1年期MLF利率更有可能。那么什么才算是类似SOFR的短端市场利率呢?笔者推测需具备如下几个条件:

1、要具有足够的稳定性,避免LPR波动幅度过多,破坏贷款市场定价秩序。

2、要能反映银行的负债成本,使LPR与银行的负债成本之间能够保持较高的相关性。

3、要与政策利率之间有较高的相关性,使政策利率变化要能及时传导至LPR。

结合上述三个特征来看,DR系列(隔夜为主)或1个月同业存单利率的可能性较高。

(三)此次人行释放改革LPR机制的信号,可能也是为了在不下调1年期MLF利率的基础上,推动LPR单方面下调,故从这个角度来看LPR有可能会再次迎来下调。当然,若仅仅是为了避免政策利率与LPR之间的同步性,只是希望LPR与商业银行负债之间保持较高的相关性,则改革之后的LPR更有可能选择盯住DR,而非7天OMO利率。

(四)目前我国有两个期限品种的LPR,对此后续可能会有两种选择,一是参照日本的经验,将5年期LPR盯住1年期LPR;二是参照美国等经济体的经验,不再区分期限,将期限溢价和风险溢价的定价自主权真正交给商业银行自己。

不过按目前的情况来看,人行似乎还没有这种勇气。

(五)当LPR报价机制进一步优化之后,那么盯住国债收益率或LPR的存款利率定价机制也需要进行相应调整,不过这应该是后面要考虑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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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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