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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周,四川省金融监督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告四川金融资产交易所有限公司退出交易场所行业,不再从事交易场所相关业务,并称此后四川省无合法金融资产类交易场所存续。这是继广东、厦门、宁波、天津、山西、黑龙江、河南、海南等地宣布关闭当地金交所后,又一地方金管局发布公告宣布全面金交所清零。

01 金融资产交易所:地方金融创新的双刃剑

近两年,在第三方财富管理公司等暴雷潮中,金交所以及“伪金交所”(即未经省级政府批准设立的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信用资产登记备案中心等)再次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金融资产交易所,作为地方政府批准设立的综合性金融资产交易服务平台,其核心功能在于为各类机构和投资人提供金融资产的转让、交易、信息撮合、投融资以及信息咨询服务,本质上属于产权交易所的一种,专注于交易金融资产或基于金融资产创新组合的产品。

按照《企业会计准则》,金融资产涵盖了现金、银行存款、应收账款、应收票据、贷款、股权投资、债券投资等多元化资产类别。2009年,财政部发布第54号令,明确规定非上市金融企业国有产权的转让应在省级以上依法设立的交易机构公开进行,此举打破了地域、行业、出资或隶属关系的界限,促进了金融资产的流通与整合。

以此为契机,全国多地金融资产交易所纷纷设立,但随之而来的乱象也逐渐显现,市场风险显著上升。鉴于市场乱象与潜在风险,2011年,国务院启动了全面的清理整顿工作,先后出台了《国务院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切实防范金融风险的决定》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的实施意见》,并成立联席会议对各类交易场所进行整治和验收。

02 金交所、伪金交所:涉嫌非法集资共犯?

在近期上海黄浦区法院审理的“某广投”涉非法集资案中,“某广投”的实际控制人等30余名高管、中层人员被指控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根据公开报道,“某广投”非吸金额超过300亿元,未兑付金额超过100亿元。某广投采用的非法集资模式即为“伪金交所+定融”。

在此类案件中,一个值得关注的焦点问题是金交所或伪金交所是否可能涉嫌非法集资类犯罪?首先,我们讨论金交所或伪金交所作为定融产品或其他非标产品的备案方、中介方的情况。此时,金交所或伪金交所不是发行、销售定融产品或理财产品的主体,不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正犯。那么,是否有可能构成非法集资类犯罪的共犯呢?

就非法集资类犯罪中的基础罪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而言,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违反国家金融管理法律规定,向社会公众(包括单位和个人)吸收资金的行为,同时具备下列四个条件的,除刑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规定的‘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或者变相吸收公众存款’:(一)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或者借用合法经营的形式吸收资金;(二)通过网络、媒体、推介会、传单、手机信息等途径向社会公开宣传;(三)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股权等方式还本付息或者给付回报;(四)向社会公众即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行为必须同时具备非法性、公开性、不特定性、利诱性这四个性质。

如果从共同犯罪的视角认为金交所或伪金交所构成产品发行方的共犯,需要金交所、伪金交所或其有关人员明知发行方在其平台发行产品的行为同时满足上述四个性质。而以定融产品为例,从形式上看,定融产品显然不满足公开性和不特定性这两个要件。因此,在一般情况下,如果金交所或伪金交所的有关负责人员确实对于融资方在发行定融产品的过程中暗中公开宣传、向不特定人推介产品,则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共犯。

03 “伪金交所”有批文,也涉嫌非吸?

我们再来看第二种情况。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非法性”的本质在于未经有关部门依法许可,而“伪金交所”虽然未获得省级政府的批准,但有的获得了地方政府的许可批文。据媒体公开报道,某省金融办发布某试点工作指引,某融登中心经该省金融办批准,经营范围包括民间资金供需信息登记与发布、民间资金供需撮合、民间融资借贷合同备案。

实际操作中,其表明上看仍是作为金融交易双方之间的中介机构,但却超越批准范围进行变相自融,通过关联公司发行产品、支付本息,后因爆雷而停业(充满了熟悉的味道),并被当地防范和处置非法集资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定性为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可见,无论是金交所还是伪金交所,其最初获得许可或批文的条件是为持有各类金融资产或相应底层资产的客户及有需求的客户创造互利融通的交易平台,其功能定位在于中介而非直接交易。因此,对于自融行为或明知发行行为满足非法集资的四个性质仍为其提供帮助的,则有关责任人员可能被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等罪名进行规制。

04 写在最后

总之,金交所即将彻底退出历史舞台,而伪金交所也随着各第三方财富公司甚至某些车企等融资方的爆雷而变成严厉打击的对象之一,飒姐团队要提醒老友们需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对于金交所也好、伪金交所也罢,对于其备案、上架的产品已爆雷的相关人员,及时梳理过往业务中的风险点位,做好风险防控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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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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