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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互联网跨界金融中的直接融资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a第三方支付会回归专业领域的支付

b第三方支付销售金融产品会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销售中失去强劲势头

c只有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融资两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它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拓展空间。

2.关于网络借贷

a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p2p很难健康发展,很多公司都走向了间接融资的误区,只有具备征信能力的公司最终能走向正确的方向

b基于电商平台的网上借贷有其特有的征信体系,能健康的发展

3.关于众筹融资

在证券法的修改中已经为众筹融资留了下空间

4.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

a纯信息平台应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

b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

1》信息真实披露是对融资方的基本要求

2》限制投融资方的金额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

3》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较低额度余财产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现实

4》财产比例金额可适当扩大但应有封顶金额

c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

以下是演讲全文:

主题:新一届新金融联盟峰会暨金融极客盛典

时间:2014.06.29上午

地点:国家会议中心

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院长吴晓灵:女士们,先生们,大家早上好!非常高兴清华五道口金融学院能够和互联网界的同仁们一起参加这样一个新金融极客峰会,我演讲的题目是“从互联网金融看新金融的发展空间”。

我的第一个问题是互联网跨界金融是未来新金融发展的重要方向,互联网金融是利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为客户提供服务的新型金融业务模式,既包括传统金融机构通过利用互联网开展的金融业务,也包括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技术开展的跨界金融业务。

因为过去大家一直在争的一个问题,就是互联网金融和金融互联网,经过2013年这一年的互联网金融爆炸式的增长,社会逐渐的统一了一种认识,就是互联网金融其实包括了两个方面,一个方面就是我们传统的金融业务更多的运用了互联网技术和新型的移动通信技术。而另一个方面,就是我们现在的互联网企业,他们从事着金融的业务,最近,大家看到报纸上有一个经常出现的题目,一个名词叫做互联网跨界金融,这个就是我们现在所讲的互联网金融的另外一个方面,也就是狭隘的我们现在所谈到的互联网金融。

传统金融业仍将是互联网金融的主体,市场的竞争将迫使其强化互联网技术和多种通信技术在金融业务中的运用。应该说,2013年是互联网金融的一个元年,但是,在这个元年当中,受到极大冲击和震撼的是我们传统的金融。大家看到了互联网企业利用互联网的技术为很多的过去不能够享受到金融服务的群体提供了金融的服务,而创造了很多奇迹,包括阿里金融,他们通过支付宝来销售天鸿增利基金,他们起名叫余额宝,给金融带来的震撼使传统金融界在思考自己的服务模式和怎么样更好的与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的结合。应该说,在未来可见的时间之内,我们传统的金融机构会在产品的销售、风险控制还有业务创新方面更多的来运用互联网技术和移动通信技术。

互联网跨界金融的直接融资是未来的发展方向,面对广义的互联网金融,传统金融会在互联网企业的冲击下来奋起直追,改变自己的业务模式和服务的方式,未来在传统金融自我变革之后,留给互联网企业的是什么样的发展空间呢?我认为互联网跨界金融中的直接融资是未来发展的主要方向。

首先,我们看一下第三方支付,第三方支付会回归专业领域的支付。现在,我们的第三方支付的互联网企业,刚开始的时候,他们是在专门的领域当中进行的,包括发展比较好的支付宝,他是在为淘宝上的企业,还有商户进行交易的时候完成他的支付功能。但是现在从销售基金开始,他已经突破了商品交易服务,而走向了金融产品的买卖,也有很多的第三方支付企业也开始在第三方支付上开展更多的支付业务。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支付业务是银行业务的核心,为了要保证支付的安全,为了要保证在支付业务当中不出现反洗钱等犯罪行为,监管当局会对第三方支付业务进行比较严格的管理。

我们都说银行是创造信用货币的机构,而银行的存款贷款和结算业务三结合,是它创造信用货币的基础。在这三项业务当中,从去年风生水起的互联网金融我们可以看到,核心是支付结算,因为支付结算的账户本身就是货币存在的形态,它的账户的移动就是交易媒介职能完成的结果。而且我们所有的经济活动最终能够顺利的进行,交易能够顺利的进行,都取决于货币的支付结算。

我们也可以看到当今世界上开展金融方面的竞争或者说货币战争的时候,大家最主要的看的是支付结算,凡是对一个国家进行经济制裁的时候,他所制裁的其实就是支付结算网络,因而支付结算是金融业的非常关键的一个核心业务,它既是银行的核心业务,也是所有金融产品、金融交易的一个命脉。对于这样的一项业务,应该受到严格的监管。

过去央行在发放第三方支付牌照的时候,非常清晰的要求第三方支付仅仅是完成小额支付,而且要求第三方支付的资本金要和他所存款的客户的沉淀资金有一定的比例,是它的十分之一。和连接的银行也有一定的限制,是五家银行,超出五家银行之外是要增加对资本金和备付金的要求的。这些要求之所以提出来,就是要保证支付结算客户资金的安全,和不会有人利用支付结算来进行犯罪行动和洗钱的行为。

我们现在如果要是说第三方支付严格地执行央行发牌照最初的初衷的话,我们的第三方支付逐渐的就都会回归到专业领域当中的支付去,因为它是小额的,因为这个第三方支付要真实的体现客户的实名制、真实身份、可追溯。如果这些达到要求的话,现在的第三方支付是很难实现这种要求的,因而它最终都会回归到比较专业的支付领域当中去。

第三方支付销售金融产品会在传统金融业务的网上销售中失去强劲的势头。我们去年看到的互联网金融的强劲势头表现在余额宝和各种“宝宝”们,他们的本质就是在第三方支付平台上销售金融产品、理财产品。传统金融机构掌握着非常健全的支付结算系统和几亿的客户账户,当他们认识到这个问题时,凭借着他们的支付能力和众多的账户数量,在网上销售金融产品应该说是有强大的竞争优势的,因而,第三方支付要在网上的基金销售方面也应该说是没有特别大的发展余地,我认为余额宝已经基本上做到极致了。

第三个,我分析了去年互联网金融能够得到极大的关注的基于第三方支付方面的销售和信贷等等业务之后,我认为只有网络借贷和众筹资金会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它的融资量不会高于传统金融,但它服务的人群会有极大的扩展空间。

第二个问题,我想讲一下,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发展。第一个我想分析一下网络借贷,征信体系的缺失,使得P2P很难健康发展。很多公司都走向了间接融资的误区,只有具备征信能力的公司,才能最终能走向正确的方向。我们现在的P2P公司在国内风生水起的有很多,据说是有上千家P2P公司,但是,应该说我们国家到目前为止真正做到点对点的P2P业务的公司,如果我说得夸张一点的话,几乎没有。

但是,也有几个做得比较好的公司,但是他们都遇到了一个瓶颈,就是我们的投资者总希望自己的本金能够有人来替他担保。我从市场上看,有两类对他们的本金承诺担保的模式。一种是借助第三方的担保,一种是靠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来保证对投资人本金的担保。应该说这两种模式都有它业务的局限性,因为如果你要是第三方担保的话,随着你P2P业务的增加,担保机构资本金的存量是会要求很大的,就算是你拿银行12倍的杠杆率来做担保的话,那么你的资本金也顶多是12倍。10个亿的资本金只能够做到120亿的业务量,应该说担保机构的资本筹措量决定了你的P2P平台所发展的业务量。

应该说,这里头其中有一个悖论,担保公司当它的资金本越来越大的时候,它可以担保的量是越来越大的。但是你有这么巨额的资本金时,你怎么保证你的资本金安全?就是把它放在银行,吃存款利息,买国债的债券吗?这个是安全的,但是,收益是很少的,你要想来支撑你这一个担保公司的发展,应该说是非常困难的,这也就是说很多的担保公司最后不得不走向的变相自己放贷和自己去投资的这样一条歧路。

因而,通过第三方担保公司让P2P平台业务更多的发展,这条路是难以为继的。通过提取风险准备金的方式来保障客户的本金安全,随着你的不良贷款的产生,你的风险准备金的提取比例也要上升。什么才能够支撑你准确的来提取存款准备金呢?是你对于客户信用的分析,因而,这种方式它也要受制于信用征信的发展。

在中国征信体系缺失的情况下,我们很难对借款人的资信进行比较好的分析,我们国家也缺少财产的登记制度,我们对出借人的资产情况和他是不是能有风险的承受能力也难以做出准确的判断,因而,这两条是制约了我们P2P发展的很大的瓶颈。而基于电商平台的网上借贷,又其特有的征信体系来健康发展,在其他的能够让你看得到客户行为的平台上,你自己能够建立独立的征信体系的话,那么你的这个P2P平台能够比较健康地发展。

众筹模式大家知道其实是有多种的,最初的众筹是大家筹钱来办一些事情,有的是有偿的,有的是捐献的。而现在我们国家更多的人是通过众筹的方式做债权众筹和股权众筹,债权众筹基本上就是我们刚才说的P2P,现在有更多的人在做股权众筹。在我国多层次资本市场发展还不够健全的情况下,应该说股权的众筹有它广阔的发展前景。在本次《证券法》的修法当中,大家也借鉴了国际经验,也希望通过修法给股权众筹留下空间。

第三个问题,我想讲一下对网络借贷和众筹融资的监管建议。第一,纯信息平台应该是P2P和众筹监管的基本底线。我们现在很多P2P公司最大的风险点就在于他有资金池,而且这个资金池的资金这个平台是可以动用的,现在有很多想自己健康发展、稳健发展的P2P公司,他们主动的提出来要把他们的资金在第三方去存款,由第三方平台对他的资金进行监督,我想这个是防止风险非常好的措施。但是它仅仅是防止的卷款逃跑的风险,而不能够很好的控制出借人的风险,真正要控制出借人的风险,还有赖于征信社会的建立。

第二,小额分散是对投资人保护的重要方法。信息真实披露是对融资方的基本要求,我们需要对于借款人的信息要认真的披露,对于股权众筹来说,信息的披露就更重要了。这是在融资方,就是筹资这一方。限制投资方的金额是降低信息披露成本的重要前提,如果要是说投资方他的投资金额比较低、比较少,那么这时候即便是他出现了风险,应该说对他的影响也不大。因为他的金额小,对投资者的影响少,这种情况下我们对于信息披露就可以适当的降低一些标准,不是说我们主观上想降低标准,而是说我们现在的征信系统使得我们难以真正完全的来让他把信息充分的披露出来。在我不能够真实的完全的披露所有信息的时候,对投资人最好的保护就是让他少投一点。投成了你就获得收益,投不成,损失了,对你的损害也不会太大。

在财产登记制度不健全的情况下,用较低额度与财政比例相结合的方式较为现实。大家都知道,国外的P2P和众筹对投资人都有一个投资的金额不能够超过他可支配的财产的一定比例,这个意思就是说一旦投资失败了,你也不会受到更大的损失。但是我们国家的财产登记制度是缺失的,我们很难知道一个人的真实财产总额。因而,从法规上说,从你的平台的规则上说,你可以规定一定的财产比例,但是从现实上来说,规定一个额度比较小的绝对额来说,可能更安全一些。

财产比例金额可适当扩大,但也应该有封顶的金额。你的财产比例在国外可能占你整个财产的5%,或者百分之几,有些人就说这样的话我的金额太小了,所以希望在指定财产比例的时候能够高一些,但我认为从有效控制风险的角度出发,还是应该有一个封顶的绝对额度。所以,我们在讨论法规时,我们在《证券法》修法过程当中,尽管会对众筹留下一定的法律空间,但是,可能也会从财产的比例和绝对的金额上面来做一定的控制。这是大家在修法时的建议。

第三就是鼓励民间建立征信公司,有利于促进直接融资的发展。现在大家都在呼吁,希望央行管的信贷登记系统能够对社会开放,能够对P2P小贷公司开放。但是也应该知道,这个量开放了以后,因为数量众多,金额很小,其实成本是非常高的,而且仅仅查询借贷的金额,也不能完全控制一个人的信用风险,因此发展信贷公司是非常重要的,在国家规定政务信息要以公开为一般、不公开不特例的情况,很多违反纪律和法规的行为都会在网上查询到。在这样的情况下,鼓励民间征信公司的发展,让他们整理众多的负面信息,对个人信用情况作出报告,对于发展民众各种金融活动来说是非常有利的。

所以,我想一方面我们应该呼吁央行的信贷登记系统向社会开放,但另一方面我们更要着力于建立民间的征信系统。央行已经开始在准备发放这方面的牌照,网络公司有众多的信息、有大数据处理的能力,我们应该利用这些能力和信息,来建立民间的征信公司,帮助金融业更健康地发展。

这就是我对互联网金融新金融发展方向的一点意见,可能我说得比较保守,因为新金融真正的发展余地,我认为是直接融资的P2P和众筹,传统金融应该说是互联网金融最大的一块,但是,要想进入到那里去是不太容易的。而且传统的金融机构一旦他们意识到了这个问题,改变起来以后,对于其他的新来竞争者都是一个巨大的压力。

而刚才我说到的一般银行所没有做到的一些小的P2P和众筹,虽然量小,但是人数众多,也可以集腋成裘,但是看余额宝从一块钱销售起,所以它成就了8000多亿的销售量。如果我们的民间能够在13亿人口的小额借贷和股权投资方面做一些事情的话,我想空间也还是要比向传统金融进攻大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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