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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清华金融评论》秦婷
近日,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修订发布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4月18日起施行。办法共十章、79条,与此前的《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相比,办法主要修订内容包括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加强公司治理监管、强化风险管理、加强消费者权益保护。
分析认为,消费金融机构应以《办法》为契机强化合规管理,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数字化。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消费信贷产品,精准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
自2010年首批消费金融公司成立以来,目前,我国共有31家消费金融公司。截至2023年末,消费金融公司资产规模及贷款余额均突破1.1万亿元;2023年累计服务客户超过3.7亿人次。
消费金融公司的贷款金额相对较低、贷款期限较短而且比较灵活。根据监管规定,消费金融公司对借款人贷款授信额度最高不得超过人民币20万元。在实践中,大部分机构的平均授信额度在1万到5万元。从贷款期限看,消费金融公司发放贷款期限主要集中在6个月至12个月。
但从行业发展情况看,个别机构贷前审查、委外催收合作管理等问题频发。据不完全统计,去年,监管部门开出的涉及消费金融公司的机构罚单共8张,涉及7家机构,被罚没总金额超300万元。
提高准入标准、强化业务分类监管
此次发布的消费金融公司监管新规,一大重点就是大幅提高行业准入门槛,包括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等。
复旦大学金融研究院研究员董希淼表示,这是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严格中小金融机构准入标准和监管要求”相关精神的具体举措,有助于从源头上提高消费金融公司股东质量,压实主要股东责任,也有助于维护消费金融市场适度竞争格局。
提高准入标准方面,按照《办法》提高了主要出资人的资产、营业收入等指标标准,以及最低持股比例要求,强化主要出资人的股东责任;提高具有消费金融业务管理和风控经验出资人的持股比例,促进其更好发挥专业与风控作用;提高消费金融公司最低注册资本金要求,增强风险抵御能力。
鉴于部分消费金融公司高度依赖融资担保公司、保险公司风险兜底,不利于提升自主风控能力,而且间接抬高贷款综合利费水平,《办法》要求担保增信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全部贷款余额的50%。结合消费金融公司经营特征和风险特点,在审慎测算基础上,《办法》规定“流动性比例”不得低于50%。
对于《办法》将消费金融公司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要求由不低于30%提高至不低于50%,有关负责人表示主要考虑:一是从近年监管实践来看,提升主要出资人持股比例有利于压实股东责任,增强股东参与公司经营意愿,更好发挥股东资源优势,促进股东积极发挥支持作用。二是有利于提高决策效率,避免由于股权相对分散而出现公司治理失效失衡的问题。
同时,《办法》对消费金融公司的业务范围进行了优化调整,更加专注主责主业。一方面,区分基础业务和专项业务。将“发放个人消费贷款”“发行非资本类债券”等7项业务纳入基础业务,将“资产证券化业务”“固定收益类证券投资业务”等2项业务纳入专项业务。另一方面,取消非主业、非必要类业务。鉴于代销保险可能导致消费金融公司相关投诉纠纷增多,而且行业也基本没有开展此类业务,因此取消“代理销售与消费贷款相关的保险产品”业务。
此外,高费率一直是消费金融公司被投诉的“重灾区”。消费金融公司不能直接面向公众吸收存款,资金来源主要是从银行拆借等,资金成本相对较高;主要服务中低收入群体,风险成本较高;主要依靠第三方平台获客,获客成本较高。总的来看,消费金融公司贷款利率相对银行较高。
《办法》要求消费金融公司“以显著方式向借款人告知贷款年化利率、费率、还款方式、违约责任、免责条款和投诉渠道等关键信息”,并提出“除因借款人违反合同约定情形之外,消费金融公司不得向借款人收取贷款利息之外的费用”。
坚持普惠金融特性,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
金融监管总局表示,《办法》修订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强化金融监管、防控金融风险、完善机构定位、促进扩大消费的重要举措,金融监管总局将持续强化监管,践行金融的政治性和人民性,指导消费金融公司做好《办法》实施工作,坚守专业化消费信贷功能定位,加强消费者合法权益保护,积极支持恢复和扩大消费,实现高质量发展。
研究表明,消费金融的稳健发展对提振居民消费意愿和能力、助力经营主体提高绩效等具有积极作用。
“消费金融是普惠金融的重要组成。消费的基础是收入,在如今的金融、信用社会,消费的增长不光取决于当期收入,也与未来收入有关,消费金融有助于平滑收支、促进耐用消费品消费决策。”中国人民大学普惠金融研究院院长贝多广表示,不要低估消费金融的重大价值。
马上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党委书记曹景泉表示,消费金融公司设立之初,就是对银行传统消费金融业务的补充,对银行长尾业务的补充,要坚持普惠金融的特性,同时,也要坚持科技驱动,做好精准营销和精准服务,并要持续坚持机构的政治性和人民性,保障消费者权益。
董希淼认为,消费金融机构应以《办法》为契机强化合规管理,进一步丰富消费金融产品类型,促进消费金融更加普惠化、数字化。如根据不同地区、不同客群需求,因地制宜提供个性化、多元化消费信贷产品,精准满足市场需求,提升客户体验。还可以配合国家消费品以旧换新政策,推出二手汽车、新能源汽车、大宗家电等专属贷款产品。消费金融公司作为经营消费信贷的专业金融机构,在消费金融发展中将发挥更大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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