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越来越多的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因为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被监管处罚。
在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越来越重视的大背景下,监管检查的力度提升。
消金界发现,如果金融机构将催收工作简单的交由外包催收机构处理,不认真做委外催收的管理,避免不了外部风险的输入,那么被监管处罚的可能性将大大增加。
如何约束第三方合作机构成为银行、消费金融公司面临的一个大问题。
01 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
2024年1月17日,金融监管总局浙江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浙江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互联网贷款催收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浙江催收意见》),进一步规范辖区内互联网贷款催收全流程管理。
《浙江催收意见》包括要求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催收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外包催收穿透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等几大方面。
《浙江催收意见》的重点很明显,就是督促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强对外包催收的管理。
其实,近几个月来,多家银行和消费金融公司,因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被罚款。
2023年11月,杭银消金因委外催收不到位等被浙江监管局罚款55万元。
2023年10月,陕西长银消金因对合作催收机构管理不完善,被责令改正并处以35万罚款。
之前消金界了解到,从去年开始,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已经被监管提到了前所未有的高度,催收这个投诉重灾区,肯定会是整治的重点。
查阅近期法院有关催收的宣判案例,消金界发现,目前的司法实践中,对催收行为的要求十分严格。
在某司法判例中,儿子欠下了信用卡债务,信用卡中心以无法找到欠债人为由,多次拨打欠债人家属的电话,催收欠款。随后,家属以侵犯个人隐私为由,将信用卡中心诉至法院。
法院认为,信用卡中心的行为侵犯了家属的隐私权,应当承担相应法律责任,要求信用卡中心赔礼道歉。
在另一案例中,借款人A因对还款数额有异议,网贷逾期。平台委托某信息公司,通过短信向A填写的“紧急联系人”发送若干催收短信,短信内容包括“涉嫌恶意拖欠”、“非法占有意图明显”等内容。A将信息公司告上法庭。
法院判决认为,信息公司的行为泄露了A的个人信息,应向A赔礼道歉,并停止向未授权的号码发送催收短信。
无论是信用卡中心,还是受委托的信息公司,都理所当然的认为向家属或者紧急联系人催收没问题。但只要家属或者紧急联系人,不是担保人,也不是连带责任人,那么金融机构和第三方催收机构就不能联系催收。
即便在对催收行为要求如此严格的情况下,与银行和消金公司合作的第三方催收机构,为了能提高回款率,往往还是会采取一些过激、灰色甚至暴力的方式催收。这也是为何,有关催收的投诉居高不下,很多还走到司法阶段。
02 压力给到金融机构
第三方催收机构催收手段不当,一旦被投诉到监管那里,或者被起诉至法院,那么一定会殃及到金融机构。
这就是为何我们看到越来越多的银行和消金公司,因为委外催收管理不当被罚。
目前看,监管的解决思路是——把责任压到金融机构这儿。也就是说,第三方合作机构催收手段不当的问题,被等同于金融机构委外催收管理不到位的问题。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倒逼金融机构对委外催收机构实施穿透式管理。
在浙江局出台《浙江催收意见》前,青岛监管局也出台了相关政策。
消金界梳理发现,2023年9月,金融监管总局青岛监管局印发了《关于规范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青岛催收意见》),规范辖区内互联网贷款及信用卡催收工作。
青岛监管局要求辖区内金融机构进行自查,自查内容包括制度建设、落实催收行为规范、委外催收管理、涉及催收的举报投诉处理、配合打击“反催收”黑产情况及整改措施等。
《青岛催收意见》具体内容包括——建立健全催收管理机制、加强委外催收管理、落实催收行为规范、妥善处理涉催收举报投诉、配合打击“反催收”黑产。
但是,重点还是——加强委外催收管理。要求金融机构落实催收主体责任,发现合作机构采用暴力、恐吓等严重非法手段催收的,应停止合作关系,并列入黑名单。定期对外部催收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
消金界发现,在落实金融机构催收主体责任方面,浙江监管局的《浙江催收意见》讲的更深更明确。
《浙江催收意见》整体要求辖区内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切实承担催收管理的主体责任、加强外包催收穿透管理、严格规范催收行为、加强监督管理。
最重要的是,强调金融机构是催收管理的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投诉处理主体责任,不能简单交由外包催收机构自行处理。金融机构应该探索建立总分联动的互联网贷款消保处理流程,按照总行集中、分支机构协同的工作原则,由总行线上化贷款服务团队集中处理互联网贷款投诉。
对于外包催收管理,金融机构要谨慎选择合作机构,对外包催收机构实行名单制管理,每年至少开展一次现场评估,对不满足准入条件的外包催收机构予以清退。
金融机构要做到对外包催收行为的穿透式管理,督促外包催收机构及其分包商的催收人员依法合规催收,及时纠正违法违规行为,严防外部输入性案件风险。
如果因催收管理不力,造成外包催收机构及其分包商损害借款人或其他相关人合法权益的,金融机构应承担相应的外包风险和贷后管理责任。
在司法案例中,法官一般都有呼吁金融监管部门及时完善相关规范。其实,除了像青岛、浙江这样单独出台的催收指导意见,目前催收工作可以参照的指引和规范已经不少了。
《互联网金融逾期债务催收自律公约(试行)》、《中国银行业协会信用卡催收工作指引(试行)》,都为催收工作制定了标准,《消费金融公司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也单独对消金公司的催收工作做了要求。
2023年5月,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在京召开了“催收国家标准研制与催收业务规范健康发展”工作会,会上介绍了《互联网金融 个人网络消费信贷 贷后催收风控指引》,国家标准也有望出台。
现在看来,无论是金融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还是银行和消金公司因委外催收受到触犯,根源都是在执行层面。催收行为合法、合规是问题的关键。
接下来,如何做到对委外催收机构的穿透式管理,是每家银行和消金公司要解决的问题。有相关案例可以在文章下方留言,与消金界和业内一起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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