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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知不觉间已是12月份,这是一年里最后一个月份,是一年的结束,亦是新一年开始的信号。而对大多数企业的员工而言,这意味着一年里的一个“大”指标,“年终总结”要登上舞台了:不仅是员工个人需要年终总结告诉领导这一年的“进展”,各大部门也需要年终总结来向公司汇报部门的“进展”,就连公司的高层甚至公司本身,可能都需要这么一份文件来向“大家”交代这一年里究竟有着哪些“血雨腥风”。

而今年,尤为不同的是,一个新的话题“AI代写年终总结”悄然登上热搜,成为了AI应用领域的又一个新宠儿,打开一些知名购物平台进行搜索,随处可见各类AI代写服务提供商,它们有的直接提供软件需要购买人员自己输入内容进行体验,有的则要求用户提供材料在此基础上,反馈成稿。进一步,点开评论区,发现大多是“好评连连”,不少人表示AI的代写功能极为出色,可谓是“省时省力”。

作为一个法律团队,飒姐团队不欲对其代写能力是否出色、是否靠谱作出评价,我们今天就来聊一聊,AI代写年终总结中又有哪些刑法风险呢?

01 诈骗罪风险:反馈的内容不满意就是诈骗吗?

使用AI进行代写年终总结时,购买者的一个很常见的困惑便在于:这个AI服务到底靠不靠谱,商家和评论区“吹”的很厉害,但是要是内容我不满意怎么办?我能退款吗?或者,它确实没有反馈我满意的内容,而仅仅只是对所提供的材料进行了简单的排列组合,那我是否被“骗”了?

对于这个问题,飒姐团队认为,如果仅仅只是对反馈的内容不满意,除非对方“收了一个天价”,否则通常情况下不构成诈骗罪。

诈骗罪,顾名思义,它的一个关键点,在于“骗”。所谓诈骗行为,系指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手段,因此,在这样的场景中,通常需要商家对产品进行一定的“夸大”。而且这种“夸大”不能仅仅只是一种日常的商业宣传上的夸大,因为后者更像是一种商业惯例,简单点说,就是没有一个商家是不会吹捧自家产品的。所以,这种轻微程度的夸大行为,也并不被禁止。但是,如果这种夸大超出了一定的限度,那么就能够被认为属于如上的一种诈骗行为。

举例而言,某商家销售的AI代写软件,明明没有代写年终总结之功能,但却宣称能够代写年终总结,那么此时,由于商家“无中生有”,自然就属于一种虚构事实的情况。又如,某商家销售的AI代写软件设计简单,成本十分低廉,但是商家却宣传其“独一无二”“功能强大”,从而以极高的价格卖出,那么此时也可以认定属于一种虚构事实的情况。

在前述的场景中,该商家就存在构成诈骗罪的刑法风险。当然,如果商家收钱之后并不交付服务或者产品,这自然也是构成诈骗罪的。

02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风险:我能将所有信息都提供给AI吗?

除去诈骗罪的风险,在这个过程中,极容易发生的,还有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风险。

之所以如此,是因为在年终总结的制作过程中,可能会使用到各种工作中收集的数据,这些数据有的跟公民个人直接相关,且能够单独或者与其他信息结合识别特定自然人身份或者反映特定自然人活动情况,因而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属于公民个人信息的范畴,有的则属于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等商业信息,因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属于商业秘密的范畴。

此时,若行为人将这些信息提供给AI软件或者AI代写服务的提供者,那么双方都可能存在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侵犯商业秘密罪的刑法风险。

具体而言,若行为人提供了大量包含个人信息的数据给AI软件或者AI代写服务的提供者,那么由于该等提供行为“必然”未取得个人信息所有者的同意,因而属于违法提供之情形,因此,行为人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而对服务提供者而言,根据具体情况,其可能属于“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之情况,从而也涉嫌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若行为人提供了大量包含商业秘密的信息给AI软件或者AI代写服务的提供者,那么对于行为人而言,其属于“违反保密义务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之行为,因而根据《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就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而对于服务提供者而言,在其接受该等信息时,根据该条第二款“明知前款所列行为,获取、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该商业秘密的,以侵犯商业秘密论”,只要其明知对方违背了保密的相关规定,就同样涉嫌构成侵犯商业秘密。

可见,即便是让AI代写,也并不意味着我们能将所有信息都提供给AI。

03 帮信罪与共犯风险:技术中立就是“免死金牌”么?

在电诈越来越猖獗的当下,一个可以预期的情况是,大概率会有那么一些犯罪团伙趁着AI代写的火热来“捞上一把”,于是一个较好的技术开发团队,一个好的营销小队,就成了犯罪团伙需要的帮手,由他们来完成软件研发和平台开店销售。

这种模式下,如果商家或者技术团队“明知”所销售或研发的APP是“电诈”APP,仍然帮助犯罪团伙售卖或者研发,那么就存在构成帮信罪乃至于诈骗罪的共犯的风险。

或许,这时候商家会辩解道“我们只负责销售,不了解产品的具体情况”,技术团队也会说“技术中立,犯罪跟我们无关”,但是这些内容并不构成当然的豁免。如果根据相关证据,能够证明,两者系在“明知”APP系电诈APP的情况下仍然提供帮助,那么就可能构成帮信罪或诈骗罪的共犯,例如,已经有多位用户投诉、评论称所下载的APP无法使用的情况下,商家仍然帮助销售,那么就能够肯定此种“明知”。

对此,最高检近期发布的《检察机关依法惩治电信网络诈骗及其关联犯罪典型案例》的案例六中,最高检明确指出,“依法严惩打着‘技术中立’幌子的犯罪活动。一些科技公司、技术人员受诈骗团伙委托,设计、开发虚假软件,成为诈骗团伙‘重要帮凶’,不仅让诈骗犯罪更易实施、得逞,而且极大增加司法办案难度。对打着‘技术中立’幌子为犯罪团伙开发软件或提供其他技术支持的,应当依法严惩,符合诈骗罪构成的,依法以诈骗罪共犯论处。”

04 写在最后

的确,在当下的时空里,AI几乎成为了“火爆”和“效率”的代名词,无论是出于蹭热度或者是出于提高效率的考虑,使用AI都成了首选。但即便如此,还是应当警惕其中的法律风险,小心谨慎,步步为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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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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