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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金分析作为一种侦查手段,在财产犯罪的证据搜集、立案阶段具有重要作用。个人所得税在我国税收总量中占比较大,是财政收入的一大来源。在超额累进税率的计税规则下,高收入群体所纳税额较高,由此滋生出了许多偷逃税款的行为。资金分析通过追踪调查纳税主体的银行流水或者现金流水等资金往来记录,形成分析报告,从而在涉税犯罪中往往被用于认定逃税事实。
《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对劳动报酬所得和经营所得作了明确区分,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包括从事设计、法律、会计、咨询、表演、广告、展览、技术服务等取得的所得。经营所得是指:1.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的个人合伙人来源于境内注册的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生产、经营的所得;2.个人依法从事办学、医疗、咨询以及其他有偿服务活动取得的所得;3.个人对企业、事业单位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取得的所得;4.个人从事其他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所得。劳动报酬所得的累进税率可达45%,而经营所得适用税率为5%-35%,比劳动报酬所得适用税率低了10个百分点,因此高收入群体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挖掘出了各种逃税手段。
01 个税偷逃的常见手段
最为大众所熟知的逃税手段是“阴阳合同”。这类手段在明星艺人的逃税事件中屡见不鲜。所谓“阴阳合同”是指应纳税主体与演出单位签订两份合同,金额较小的是“阳合同”,用于向税务机关申报,金额较大的为“阴合同”,系两方之间真实的劳务价格。[1]随着税收监管制度的完善,这类逃税手段风险较大,在实践中已经很少遇到。
另一种较为常见的逃税手段是“拆分合同”。这一做法的前提是我国的计税规则对不同金额的项目适用不同税率。在同一份合同中,如果有两个金额不同的项目,那么会以较高金额的项目计税,因此将一份合同中的两个项目拆分为两个合同,那么较低金额的项目就可以较低的税率计税。目前,这种做法是否违法存在争议,但是如果一个项目被过多地拆分为多个项目,那么这种行为显然已经危害到了我国的税收制度。
更巧妙的一种逃税方法是“转换收入性质”。因为个税的税率在不同性质的收入中差异较大,劳动报酬所得与经营所得的税率可以相差10%,因此有心之人难免利用这一法律空隙谋取不当利益。比如一些高收入群体会利用政策之便,在“霍尔果斯洼地”成立个人独资企业,将个人劳动报酬收入转化为企业经营所得,这不仅可以适用较低的税率,而且还享受到了政策红利,属于严重的逃税行为。
02 资金分析对个人税务问题的认定路径
资金分析盯住“资金账户、资金交易方式、资金流向等”[2],由有权机关依法获取应纳税主体的银行、证券、期货等金融机构与其他资金交易方的数据信息,再将获取的信息进行动态分析、比对,挖掘出逃税的潜在可能。[3]以知名女星郑某逃税的路径为例,郑某2019年出演的某电视剧实际取得片酬为1.56亿,其将所得分为两个部分,第一部分4800万元,第二部分1.08亿元。1.08亿元以“增资”的形式注入了郑某实际控制的公司,规避了税务申报,同时4800万元又被改为企业经营所得进行虚假申报。如果能够利用资金分析,合法取得制片方与郑某实际控制公司的资金往来记录,就能够证明这部分钱款未依法纳税的事实。
03 资金分析运用的困境
虽然资金分析手段为侦查、立案等法律环节提高了效率,但其仍然存在着一些困境。
首先就是侵权风险。资金分析在实践中运用需要获取大量的个人数据和信息,同时对涉案人员财产的冻结等措施,在一定程度上也是对公民自由处分财产权利的限制,会严重影响当事人的生产生活,这也是个人权利不得已的让步。
其次缺乏有效的监管。资金分析手段的运用主体是专业的民警、检察官等司法人员,在实践中,存在侦查技术人员随意调取个人的资金流信息,甚至超出案件范围,不合理地查询相关人员的数据的情况。目前对资金分析技术接入相关数据的限制仅有数字证书的持有与否,虽然数字证书可以初步对该技术的滥用进行规制,但是不排除数字证书造假或被借用的情况。监管的缺失又将进一步加大个人信息泄露的风险。
最后是相关人才的不足。在巨大利益的驱使下,新的逃税手段逐渐出现在大众的视野中,除了以上的几种逃税行为,诸如股份转让以逃税等方式可能难以被察觉。资金分析的运用不仅需要计算机方面的知识,还涉及金融、公安等等,对这方面的人才提出了较高的要求,因此对资金分析人才的培养与引入仍需加大投入成本。
04 写在最后
收税是国家满足公共需要的一大资金来源。相较于具有违约风险的国债、可能导致高通胀的增发货币等方式,税收作为国家财政的主要形式,既满足了国家经济发展、调节收支平衡的需要,也是对公民身份的确认。因此,飒姐团队在此提醒各位老友,一定要依法纳税。另外,可以看到,资金分析技术在此类案件中有着极强的作用,但使用该技术亦有不少隐患,需要立法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共同努力。
[1]翟帅:《明星纳税遵从的制度检视与立法改进》,载《财会通讯》,2020年第6期。
[2]张宝瑞,杜修品:《数字经济时代违法资金分析查控技术的实践与优化》,载《中国刑事警察》,2021年第3期。
[3]刘荣,蔡晨昊:《检察机关对涉案资金分析报告的审查与应用研究》,载《北京政法职业学院学报》,2022年第1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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