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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向浙江省各市经信委发布文件,指出严禁融资性担保机构控股或参股P2P网贷平台,也不得为关联方的P2P网贷平台的贷款业务进行担保。

条文一出,业界哗然,尤其对于尝试借道担保机构解决风控难题的P2P机构,一时茫然失措。不久,又有业内人士呼吁“防范金融风险怎可因噎废食”,再让事件持续升温。

回顾此次浙江省有关文件的提出,源于近年来担保行业的整体信用风险问题。由于多数公司的应收代偿款显著增加,导致信用风险在市场端口不断累积。以浙江为例,564家融资性担保机构中有187家亏损,担保行业的整体亏损面达到33.16%。而2013下半年,P2P的负面事件频发,增加了监管层对于担保公司为P2P平台提供担保的忧虑,考虑到担保机构的杠杆效应,一旦P2P发生系统性风险,是否会让本已不堪重负的担保机构滑向更危险的崖边?无疑这是监管者所不愿意看到的。

但问题在于P2P究竟是否就是压弯骆驼的最后一棵稻草?

P2P联姻担保公司的初衷大多数都在于为了解决市场信用环境不够理想的情况下,用市场行为(风险定价的方式)来预见和控制风险,具体落实在表现上就是把平台对借款人的信用审核,转为由专业的担保公司进行更严格的审核与有选择的担保,进而保障债权人的本金安全;就这一点来看,P2P与担保公司的合作,本质上是对规则的合理应用,P2P平台对担保公司的坏账风险,并不在于P2P平台运营本身,而在于担保公司对于资产审核与担保能力的把握。

事实上,我们必须看到,目前许多担保公司信用风险的堆垒是多年的沉疴,如果简单地把问题根源规究于新生的P2P,是否本末倒置?追根寻源,担保公司风险更多聚焦于对银行资产或其他国资的过多依赖,在经济下行态势下,导致风险集中,这更多是在传统体系下资产结构失调的症结,并不是关上服务P2P的大门就能解决的问题:无论是业务比例,还是风险的集中度,P2P的潜在风险都要远远小于传统业务顽疾带来的影响,至少肯定P2P与担保业的顽疾无关!

非市场化的行为所导致担保业困境,只有通过市场化的手段才能解决。如果我们能够正视这个问题,也许不难发现,牵手P2P或许恰好能够改变担保公司的困境。P2P的借款端大多是小微企业或个人消费贷款,融资额度小、期限短、流动性好,一些成熟运营的P2P的确有能力有效分散坏账风险;同时,一些拥有较强技术能力与优势金融背景的P2P平台完全可以依靠大数据与担保公司的风控体系形成互补,并通过适当担保收费来覆盖偶发的坏账损失。当然,传统融担公司的风险技术和经验,同样也有利于P2P平台的风控能力的进一步提升。因此,与优质的P2P平台合作,也许恰恰是改善担保公司资产结构,打破发展瓶颈,更进一步寻求盈利增量的难得机遇。

无论从民生需求、还是金融创新,P2P与融资担保公司的联姻应该是一次双赢的难得创新,监管部门的一刀切或值得商榷。从行业管理需要,如果我们认可互联网金融发展的方向,P2P寻求担保合作的模式,何尝又不能为监管部门解决一道风控难题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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