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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颁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这是继《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1〕26号)印发后,又一关于个人不良贷款批量转让的政策文件。
1191号文一经发布迅速点燃了金融机构个人不良资产出表和债转市场,信贷生态的一个蓝海市场悄然开启。
不良资产出表需求巨大
2021年,我国金融机构不良资产规模5.88亿元,同比增长12.86%,连续两年保持两位数增长。其中,商业银行的不良贷款余额从2014年的0.59万亿元上升到2021年四季度的2.8万亿,不良贷款率从2014年的1.04%上升到2021年四季度的1.73%。
出表手段匮乏,门槛较高,承接力亟待扩张
一直以来,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出表的内外监管尺度始终较为严格,不良资产主要依靠银行催收和呆坏账核销方式化解。呆坏账核销虽然可以自行出表,但按照相关要求需要经过严格的审核和处置流程,很多不良资产并不满足核销条件;同时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责任认定和处罚,内部处理周期长,成本高,难度大;加之很多金融公司尚未形成呆坏账核销办法并走通流程,很难达到税务部门对于税费减免的认定标准,因此对于多数金融公司来说,这一出表方式实施难度很大,处理资产量远远不够。
其它外部市场方式主要有:发行不良资产ABS、不良资产转让和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险。
不良资产证券化
自2016年不良资产证券化重启以来,2016年初,先后有中国银行、工商银行、建设银行、农业银行、交通银行、 招商银行6家商业银行批准不良资产证券化试点额度,总额度500亿元。
2017年不良证券化第二批试点,增加12家,分别为:国开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民生银行、平安银行、浦 发银行、浙商银行、北京银行、江苏银行及杭州银行,沿续2016年放开额度。
2020年不良证券化第三批试点。增加包括四大资产管理公司、外资行渣打银行、汉口银行、普商银行、富阳银行、青岛银行、长安银行、东莞银行、进出口行、邮储银行、顺德农商行、东莞农商行、广州农商行、深圳农商行,新增额度仅1000亿元。
截至2022年底,不良ABS历史累计共发行69单,规模共计320.12亿元。由于参与机构较少,发行复杂度和难度较大等原因,短期内很难成为主流模式。
不良资产转让
2021年1月,银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放开了单户对公不良贷款和批量个人贷款的不良转让工作。首批试点参与不良货款转让的银行为18家:六大国有银行、12家股份制银行,试点参与不良资产收购的机构包括:五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AMC, 包括刚刚获批的银河资产)、符合条件的地方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AIC) 。
2022年12月29日,银保监会办公厅颁发了《中国银保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第二批不良贷款转让试点工作的通知》(银保监办便函〔2022〕1191号,下称“1191”号文),大幅拓展了试点单位范围,将开发银行、进出口银行、农业发展银行以及信托公司、消费金融公司、汽车金融公司、金融租赁公司统一纳入试点;将注册地位于北京、河北、内蒙古、辽宁、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河南、广东、甘肃的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银行机构纳入试点机构范围。但批量债转目前只限于个贷不良。
上图是银登中心自试点开展以来所有个人不良的批量转让情况,历史累计出让不良笔数11.5万笔,未尝本息共268亿元。从量级规模看,与5.88万亿元不良资产体量相比杯水车薪。
但1191号文的出台打开了这一出表方式的发展空间。鉴于市场反应、准备工作存在消化的过程,2022年底刚刚放开的大量金融机构尚未开展个贷不良的批量债转工作。尤其是广大中小银行和非银金融机构,历史沉淀形成了大量的个贷不良的出表需求,预计未来将很快突破千亿元债转大关。
债权转让将对不良资产承接能力提出挑战
但是从承接方来看,目前仅限于:5家全国性AMC、符合条件的地方AMC、5家金融资产投资公司 (AIC) 。资产管理公司的市场化能力和资本增速仍落后于不良资产的发展速度,严重限制资产管理公司承接不良资产的能力。面对大面积集中风险暴露,资产管理公司需要整合各方面能力,包括资本投资、业务经营、风险定价与管理、投行化处置等,平衡各方利益诉求,提供整体解决方案。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险
金融机构贷款损失信用险是指银行等金融机构为规避与其签订借贷合同的还款义务人的全部或部分还款风险,向保险公司投保的险种。在该险种中,银行等金融机构既是投保人,又是被保险人。保险期间内,借款人未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且超过保险单载明的赔款等待期的贷款本金或其它约定损失,保险公司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进行全部或部分损失资金的赔偿。
保险公司一旦理赔,即获得其所赔付部分所对应债务的代位求偿权。对于银行等金融机构,不再享有已理赔资产的债权和追索权,逾期不良资产自然出表。
该产品要点包括以下几点:
- 投保行为必须为事前行为,也就是P保单生成前所覆盖的借款合同不能出现逾期;
- 银行等投保人和保险公司本着自愿原则合作XAP业务,保险公司通过对存量借款人的资信水平和还款能力进行判断,结合银行等金融机构历史放贷表现、贷款回收情况等因素,综合出具费率报价;保险公司通过整体风险判断并整合催收能力,赚取保费与净赔付的差额利润;
- 保险公司通过设定理赔等待期,跟踪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催还动作确保其尽职履责;对于确实无法偿还的贷款损失,形式其代位求偿权力;
- XAP产品应提前获取监管机构产品备案,在合法合规框架下运营。
随着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进入XAP市场,我国XAP业务规模迅速扩大。不完全统计,2022年保费收入已突破50亿元,保额量级达到1000亿元上下,为银行等金融机构的各项不良资产的缓释与出表提供了商业秘密保护性更好、机制更为灵活、承接力更强的商业通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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