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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保监会日前向业内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涉刑案件自查发现认定、行政处罚及内部问责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什么是自查发现案件?《通知》指出,除根据《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银保监发〔2020〕20号)确定的自查发现案件外,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派驻银行保险机构的纪检监察机构(以下简称派驻机构)及其驻在单位的下级单位纪检机构查办的案件,派驻机构出具自查发现认定意见并经监管部门审定,可认定为自查发现案件。

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通知》对涉及不同情形的案件规定了不同的应对方式。

第一,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对涉案机构不予处罚:

违法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案件涉及的职务犯罪行为与金融监管部门批准的经营业务范围无关,且未引发业务风险的。

第二,监管部门在对自查发现案件涉及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调查时,应对自查发现情节予以考量,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相关裁量原则,可对涉案机构和案件责任人员从轻、减轻处罚:

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受他人胁迫或者诱骗实施违法行为的;主动供述行政机关尚未掌握的违法行为的;配合行政机关查处违法行为有立功表现的;其他依法从轻或者减轻行政处罚的情形。

第三,对属于自查发现但性质恶劣、涉案金额巨大、引发重大业务风险或社会不良影响的重大案件,监管部门要依法从严处罚。

第四,在坚持从严问责的原则下,对主动作为、发现案件的案件责任人员,银行保险机构可结合实际依规给予区别对待,适当减轻内部问责:

自查发现案件,问责措施可下调一级(档);自查发现案件,且挽回损失金额占全部涉案金额 50%(含)以上的,问责措施可下调二级(档);自查发现案件,无损失或挽回全部损失的,问责措施可下调三级(档),并可降低一个机构层级进行责任认定。

《通知》指出,各银行保险机构要建立科学合理的内部绩效考核标准,提高各方主动暴露和查办案件的积极性。

《通知》还指出,各级监管部门在采取监管措施和进行监管评估中,对自查发现案件要区别对待,鼓励各银行保险机构主动作为,深挖案件,堵塞漏洞,防范化解案件风险。对提供虚假材料或者隐瞒重要事实、违规认定自查发现案件的机构及人员,各级监管部门要从严查处。

2020年6月,银保监会曾下发《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管理办法(试行)》,对银行保险机构涉刑案件的定义、分类、信息报送、案件处置、监督管理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招联首席研究员董希淼对财联社记者表示,《通知》主要是鼓励银行保险机构主动自查,发现案件,堵上漏洞,在符合法律情况下,对自查发现案件责任认定上和处罚上可以减轻。“防范化解金融风险,金融机构主体责任是很重要的,其实不是放松标准,而是鼓励机构自查自纠,强化金融机构的主体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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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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