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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在昨天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了《互联网用户账号名称信息管理规定》(下文简称《规定》),距离《规定(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已经过去了8个月的时间,各大平台也是利用这个时期及时作出反应,落实实名制、加强对未成年人用户把控、标注用户IP地址属地信息等。

而飒姐团队经过研究发现,《规定》相较于《规定(征求意见稿)》而言,亦是进行了较大的调整,《规定》的管理规制逻辑已经产生了体系性的改变,经过对《规定(征求意见稿)》的调整、补充后,体系、内容更加完整。下文将着重分析其中的修改及重点之处。

一、体系方面之改变及其影响

从体系的安排方面来看,《规定》相较于征求意见稿进行了较大的调整,征求意见稿按照所涉及主体的不同,从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即《规定》中的互联网用户,后文两者均以互联网用户指代)、服务平台监督管理三个层面进行的编排,其中存在重复、冗杂之处,而《规定》则从对公账户管理的不同层面进行设计,共涉及账号信息注册和使用、账号信息管理、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管控思路更加明确,法律责任也更加清晰。

从此改变中可以发现,《规定》的监管重心向互联网信息提供者进一步侧重,对于用户个人业务进行了一定程度的弱化。例如,在《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规定有,互联网用户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而《规定》对于该内容进行了删除,将此前设定的互联网用户的义务内容归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进行审查,进一步理清了互联网用户、互联网服务提供者、监管之间的关系,按照比例原则尽可能减少对互联网用户的限制。

二、具体内容之改变及其影响

《规定》第五条

鼓励相关行业组织加强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标准、行业准则和自律管理制度,督促指导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制定完善服务规范、加强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安全管理、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社会监督。

(图一)

如图一所示,《规定》第五条为新增内容,其作为提纲挈领的内容规定在总则之中,从中可以看出监管机构在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方面并不意图通过“大家长式”的管理方式,而是依托行业自律的方式达到更好的效果。这不失为一种更好的方式,在保证不触碰红线的范围内,允许企业、公司等不断进行试错,如此才能更好地促进行业进步,保持市场的活性。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五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账号时,应当与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签订协议,提供真实身份信息,遵守平台内容生产和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和服务协议。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在注册、使用账号时,账号名称信息可与使用者的真实职业身份信息相一致。未成年人注册账号时,应当取得其监护人的同意并提供未成年人本人居民身份证号码用于真实身份信息核验。

《规定》第六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和公开互联网用户账号管理规则、平台公约,与互联网用户签订服务协议,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图二)

如图二所示,就签订用户服务协议相关内容规定的主体由互联网用户转向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由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占据主导地位,并且强调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为了达到《规定》中的要求,互联网信息网络服务提供者可在用户服务协议中采用斜体加粗等方式明确提醒用户关注相关内容,以切实履行合规义务。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六条第三款

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注册、使用的账号名称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的;

(二)假冒、仿冒、捏造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等组织机构的名称、标识的;

(三)假冒、仿冒、捏造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或擅自使用新闻、报道、报刊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信息的;

(四)假冒、仿冒、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的;

(五)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文字,拼音、数字、符号、字母和无意义文字等侵犯他人合法权益、谋取非法利益或者损害公共利益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规定》第八条

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不得有下列情形:

(一)违反《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六条、第七条规定;

(二)假冒、仿冒、捏造政党、党政军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和社会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三)假冒、仿冒、捏造国家(地区)、国际组织的名称、标识等;

(四)假冒、仿冒、捏造新闻网站、报刊社、广播电视机构、通讯社等新闻媒体的名称、标识等,或者擅自使用“新闻”、“报道”等具有新闻属性的名称、标识等;

(五)假冒、仿冒、恶意关联国家行政区域、机构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物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识等;

(六)以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为目的,故意夹带二维码、网址、邮箱、联系方式等,或者使用同音、谐音、相近的文字、数字、符号和字母等;

(七)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

(八)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

(图三)

就图三所示,该部分的重要修改之处有三 :第一,将关联国家行政区域等重要空间的地理名称、标示等的行为限制在“恶意关联”的范围,排除了一般关联的情况;第二,《规定》对互联网用户名称中夹带二维码、联系方式等的行为加以限定,互联网用户在主观上不具有“损害公共利益或者谋取不正当利益等的目的”的,可对二维码、联系方式等,进行合理利用,可以说该部分是对于此种违法行为的提示性补充,《规定(征求意见稿)》中虽然没有对此进行明确规定,不过通过体系解释,考察净化网络环境的背景,亦可以得出相同的结论;第三,新增“含有名不副实、夸大其词等可能使公众受骗或者产生误解的内容”,用以防止传播虚假信息和网络诈骗的发生;第四,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合规义务范围进行扩大,《规定(征求意见稿)》中只规定由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行为,而《规定》对其进行了扩大,还包括国家有关规定禁止的其他内容。虽然从表面上看规定的是互联网用户在注册、使用账号时需要注意的事项,但其实质上也属于互联网服务提供者在进行用户账户名称核查过程中需要审核的内容,与其后规定中的删除等处理措施相联系。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二条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应当以显著方式,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账号IP地址属地信息。

《规定》第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合理范围内的互联网用户账号的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信息,便于公众为公共利益实施监督。

(图四)

就图四的内容所示,针对读者们比较关注的IP地址归属地信息问题,《规定》中也进行了新的规定,不再要求必须以“显著”的方式进行,而是要求“在用户账号信息页面展示的合理范围内”进行。经过上一次的变革之后,读者会发现自己在诸多公众平台的留言等,都会明确的显示出归属地的信息,虽有利于用户识别虚假信息,但同样也影响了用户自由发言的积极性。

《规定》第十三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互联网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展示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信息。

(图五)

如图五所示,《规定》第13条为新增内容,特别对公众账号信息展示进行了规定,明确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在用户公众账号信息页面应当展示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公众账号的运营主体、注册运营地址、内容生产类别、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有效联系方式、互联网协议(IP)地址归属地等内容。其中特别强调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是需要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注意的内容,飒姐团队观察到诸多平台此前并没有展示过相关信息。

《规定(征求意见稿)》第十七条

各级网信部门会同有关主管部门建立健全协作监管等工作机制,监督指导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依法依规从事账号名称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活动。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应当配合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和协助。

互联网用户账号服务平台和互联网用户账号使用者违反本规定的,由网信部门和有关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处理。

《规定》第二十一条

网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互联网用户注册、使用账号信息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予以配合,并提供必要的技术、数据等支持和协助。

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省级以上网信部门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用户账号注册或者其他相关服务等措施。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按照要求采取措施,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规定》第二十二条

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罚。法律、行政法规没有规定的,由省级以上网信部门依据职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移交公安机关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图六)

如图六所示,《规定》在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方面都有了新的规定,扩大了监督检查主体范围,明确规定了法律后果,划定了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管理账号信息底线、红线。其中省级以上的信息网络部门在发现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情况下,可以要求其采取暂停信息更新等措施,而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必须按照要求的内容予以执行,不过何为较大网络安全风险的情况,现在还不得而知。飒姐团队认为,对于较大的网络信息安全风险的范围,必须进行严格的限制,否则可能造成该条会成为行政机关滥用职权的工具,只要意图删除某信息,都可以以该条信息存在较大网络信息安全风险为由,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予以删除,很可能导致对个人言论自由的侵犯,不利于发挥公众舆论的监督作用。

上述内容为对《规定》修改之处的不完全列举,经过对于《规定》与《规定(征求意见稿)》的比较分析可以发现,《规定》要求互联网信息服务提供者履行的合规义务,仍包括以下内容:

1、落实账户名称信息管理责任,形成体系制度安排;

2、明确账号信息注册、使用和管理相关权利义务

3、进一步落实实名制

4、账号名称信息的合法合规核查范围进一步扩大;

5、对特殊领域、特殊资质的账号信息进行审查;

6、采取必要措施防止依法依约关闭的账户重新注册;

7、落实信息安全保护义务,合理处理账号名称信息;

8、健全互联网账号信息管理体系;

9、对违规内容及时采取关停等措施,履行报告义务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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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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