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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金融案例中心 编译:胡畔】
2022年3月21日,美国证券交易委员会(SEC)以3比1的投票结果发布了针对上市公司的气候相关披露规则建议。在发布拟议规则时,SEC引用了联邦证券法下的现有法定权力--尤其是《1933年证券法》(P.L. 73-22)和《1934年证券交易法》(P.L. 73-291)。相对于SEC在2010年《气候变化相关信息披露指南》中所体现的广泛且基于原则的气候相关信息披露制度,该提案代表了对气候相关信息披露更规范和详细的方法。除其他事项外,它将要求所有上市公司报告直接温室气体(GHG)排放,以及在某些情况下其上下游温室气体排放情况。上市公司还需报告与气候有关的自然事件的影响,以及为减轻这种影响而在其合并财务报表上开展的过渡性活动。对此新规,美国国会研究局(CRS)发表了一些看法。
对于新规的市场讨论
根据SEC的说法,目前和拟议的披露制度都是基于联邦证券法的重要概念,即要求披露的信息应包括投资者在做出投资或公司投票决定时认为重要的信息类型。一些SEC官员表示,目前的自愿报告制度往往导致与气候有关的重大披露出现不完整和不一致的现象,因为在评估方法和重要性方面存在差异。这些缺点损害了与气候有关的财务风险的完整披露,拟议的新规旨在解决这些问题。
然而有些官员认为,目前的报告制度通常导致公司持续报告重大的气候相关影响。同时,拟议的新规超出了SEC的法定权限。由于不可靠的数据和基于潜在的推测性假设的建模,将会导致公司间报告的不一致和不可比,并且对一些披露的内容放弃了实质性的限定,而对其他一些内容采用了过于宽泛的实质性定义。
SEC主席Gary Gensler表示,新提案将帮助发行人更有效地披露气候风险,并满足投资者的需求。一些环保组织也表达了类似的观点,如美国环保协会(Environmental Defense Fund)表示这些规则将 "帮助投资者准确定价气候风险,并通过获得可比的、对决策有用的具体的气候风险信息,审慎有效地分配资本"。
美国商会反映了市场上对该提案的一个普遍质疑:"SEC采取的规范性方法将限制公司提供股东和利益相关者认为有意义的信息的能力,同时要求公司在证券文件中提供对投资者不重要的信息。"
拟议的披露规则
如果提案获得通过,这些披露要求将指导国内外的证券交易委员会注册者在其注册声明(如S-1表)和定期报告(如10-K表)中纳入与气候有关的信息。拟议的披露内容可分为四类:气候相关的风险、温室气体排放、目标和目的、以及经审计的财务报表的披露。
1. 气候相关的风险
提案包括了一些围绕企业气候相关风险的非财务披露的条款。这些条款部分仿照了与气候有关的披露任务小组(金融稳定委员会设立的金融专家组)的建议,还借鉴了《温室气体议定书》(为企业和政府提供监测温室气体排放标准的全球倡议)。这些条款要求所涉及的公司披露:1)描述其与气候相关风险和相关的风险管理过程:2)已确定的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在短期、中期或长期内对其业务和财务报表产生或可能产生的重大影响;3)已识别的气候相关风险如何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公司战略、商业模式、资本分配、财务规划和发展前景;4)与气候有关的事件(包括恶劣天气事件和其他自然条件)和过渡活动(帮助减轻或适应与气候有关的风险)将如何影响其合并财务报表的项目,以及报表中使用的财务估计和假设;5)其碳排放的预估成本(如果它使用内部碳价格)必须披露有关该预估的信息以及制定过程;6)使投资者能够理解注册人气候风险管理战略的披露信息(假设该公司已进行了情景分析,制定了过渡计划,或公开发布了与气候有关的目标或目的)。
2. 温室气体排放
根据提案,企业一般需要披露其拥有或控制的业务所产生的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1),以及购买的电力和其他形式的能源所产生的间接温室气体排放(范围2)。还需描述其计算方法、重要投入和假设。对于这两种情况,还必须披露分类的温室气体排放构成。
如果企业认为其范围3的排放是重要的或已制定了温室气体排放的目标,还将被要求披露其范围3的排放。范围3的排放是企业活动的结果,但来自其上下游的活动可能既不属于企业,也不由企业控制。范围3排放的例子包括与商品生产和运输、从第三方采购、员工通勤或商务旅行、废物产生、第三方加工或使用注册人的产品、加工已售产品、使用已售产品、特许经营和投资有关的排放。要求报告范围3的排放是该提案中最有争议的方面之一。
提案提供了一个 "安全港",如果公司报告是出于善意,将免除其范围3报告在联邦证券法下的法律责任。对于那些上市流通股小于2.5亿美元或者年收入少于1亿美元且没有上市流通股/上市流通股小于7亿美元的小型报告公司,可以不受报告范围3披露要求的约束。
3. 目标和目的
如果一家公司公开建立了与气候有关的目标,该提案要求它披露一些相关的项目。其中包括:1)目标活动、排放的范围和时间跨度;2)如何实现目标;3)跟踪目标进展的数据。此外,如果碳抵消或可再生能源证书(RECs)是一个公司实现其气候相关目标的计划的一部分,那么该公司必须披露某些信息,包括碳抵消所代表的碳减排量或RECs所代表的可再生能源产生量。其中,碳抵消是一种可转让的工具,代表一公吨二氧化碳或其等价物的减排量;RECs则代表来自可再生能源的可交易的能源量。
4. 财务报表的脚注式披露
当风险可能对项目和公司的相关支出产生重大影响时,公司将被要求在其经审计的财务报表中增加对某些气候风险的披露,作为脚注。这些脚注要求分解指标,解释与气候有关的事件(如恶劣天气事件、其他自然条件和确定的物理风险)和过渡活动(包括确定的过渡风险)的影响。还必须指出受这些发展影响的财务估计和假设。作为公司财务报表的一部分,这些说明将由独立注册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对于所披露信息重要性的争议
拟议规则的一个核心原则是,披露的信息对投资者而言是重要的。SEC主席Gary Gensler指出,强制披露的信息遵循美国最高法院规定的实质性原则,同时投资者对此类信息的大量需求是其重要性的证据。他表示,最高法院曾解释说,如果在做出投资或投票决定时,"一个理性的股东可能会认为它很重要"或者它能"大大改变了所提供信息的总组合",那么该信息就是实质性的。SEC在新规中指出,温室气体排放已经成为评估公司面临与气候有关风险的常用指标,这些风险有可能影响其业务、经营成果或财务状况。
在反对意见中,Peirce专员表示,该规则缺乏 "实质性的限制"、"充分的法律依据 "和 "这种规定性框架的可信理由",而现有的披露要求已经能捕捉到气候变化的重大风险。埃默里法学院教授George Georgiev认为,"实质性"应该从"合理投资者"的角度来考虑,SEC不应该 "猜测"投资者驱动的要求的有效性,如来自贝莱德、道富、先锋、加州养老金以及其他要求披露的投资者。哈佛商学院教授Robert Eccles还指出(在规则出台之前),根据SEC自1999年起发布的第99号工作人员会计公告,"完全依赖某些定量基准来评估重要性......是不合适的",定量和定性因素应同时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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