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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佳浍 王言
近日,银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和改进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监管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近年来,我国互联网财险市场迅速发展,经营主体持续扩张,财险业务线上化进程加快。但在行业飞速发展的同时,市场中也存在信息披露不充分、产品设计与定价难、线下服务薄弱等问题。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及经营行为等方面进行了规范,完善了现有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预计将对我国互联网财险市场的主体结构与业务结构产生较大影响。
一、互联网财险市场保费规模恢复性增长,行业风险仍需警惕
中保协发布的《2021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研究报告》[1]指出,2021年上半年,在新冠疫情、平台经济反垄断等背景下,互联网财产保险行业发展具有业务恢复性增长、市场发展规范化等特点。2021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累计实现保费收入472亿元,同比增长27%。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渗透率由2020年的5.9%上升至6.4%。同时,《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的实施使行业经营更加规范,专业中介机构保费规模上升,渠道占比较2020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总体来看行业风险有所化解,市场发展趋向公平有序。
然而,在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发展迅速,行业背景不断变革的当下,市场中仍存在一些问题与风险。首先,财险业务线上化放大信息不对称风险,容易引发逆向选择与理赔纠纷,“销售误导”等现象突出;二是创新业态下行业缺乏历史数据积累,产品设计和科学定价存在难度;三是线下服务薄弱,投诉纠纷较为普遍;四是用户信息管理不到位,信息安全存在隐患[2]。针对现存问题,《征求意见稿》就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条件、经营区域、经营行为规范、保险中介机构管控等十方面做出进一步明确。
二、《征求意见稿》提高互联网财险行业准入门槛,明确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规范
《征求意见稿》提高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征求意见稿》进一步细化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与风险综合评价方面的准入要求。具体来看,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连续四个季度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120%,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不得低于75%,且连续四个季度风险综合评价需为B类及以上。此外,一年内因互联网保险业务受到重大行政处罚,或存在经营互联网财险业务严重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的保险公司,也被排除在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范围之外。对于经营区域方面符合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机动车辆保险、农业保险以外的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
《征求意见稿》明确保险公司经营行为规范,强调审慎合规经营。意见稿提出,保险公司应审慎选择合规网络平台企业开展合作。在保护消费者权益方面,保险公司应让利消费者,不得向平台变相支付畸高手续费;在促进公平竞争方面则针对 “赢者通吃”现象进一步加强反垄断监管[3],提出保险公司不得违规通过关联交易向网络平台及其关联方输送不当利益,不得利用网络平台企业持股的优势地位挤压其他保险公司合作机会等。此外,《征求意见稿》还指出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应加强业务风险管理,科学厘定保险费率;保险公司开展互联网融资性信保业务,应遵循依法合规、小额分散和风险可控的原则,并依法向保险消费者做好重要信息的提示告知。同时,互联网保险公司应不断提升公司自营业务比重,坚持差异化发展,逐步提升互联网保险的普惠属性。
《征求意见稿》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控力度。《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下发后,行业发展更加规范,专业中介机构渠道占比上升。中保协最新数据显示,2021年上半年专业中介渠道累计保费收入为214亿元,占比为45%,较2020年底提升13个百分点[1]。此次《征求意见稿》对于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保险中介机构也提出了准入要求,具体来看,保险中介机构需有3年以上的财险业务经验,有完备的销售管理、保单管理、客户服务等信息系统,业务流程管理满足需要,同时1年内未因互联网保险业务经营受到重大行政处罚等。
三、《征求意见稿》将从三重维度助力我国互联网财险市场健康发展
政策层面,补充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具体细节,完善互联网保险监管体系。此次《征求意见稿》围绕今年2月1日开始施行的《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精准施策,补充适用于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具体细则。尤其在原办法的基础上细化了对于不正当竞争与侵害保险消费者权益行为的监管,为促进互联网财险行业持续健康发展做出重要保障。《征求意见稿》同时进一步明确了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具体要求,未来互联网财险行业将更加规范化,发展模式将更加多元化。
行业层面,放宽经营区域的限制利好中小企业[4],对于车险农险的业务结构限制或将倒逼市场改革[5]。《征求意见稿》对于经营区域的条件放宽利好分支机构较少的中小企业,为中小主体“小而专”、“小而精”的战略模式提供支持。符合条件的中小企业可不设分支机构在全国范围内开展除车险、农险外的互联网财险业务,预计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集中度将进一步下降。目前我国互联网财产保险业务中前三险种为意外健康险、车险和信用保证险,而近年来,车险在财险业务中的占比持续下降[1]。《征求意见稿》对于设立分支机构的限制放宽并未涉及车险、农险,这一业务结构的限制或倒逼市场进行创新改革。
企业层面,提高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的准入门槛,部分险企尚未满足准入条件。新规或将影响安心财险、渤海财险、长安责任三家险企开展互联网财险业务[6]。其中安心财险二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充足率、综合偿付能力充足率均由一季度末的-209.32%进一步下降至-275.15%,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D级;长安责任险二季度末的核心偿付能力由上季度末的69.40%进一步下降到64.43%;渤海财险最近一期风险综合评级为C级,均不满足准入要求。
四、行业未来将加强风险防范,立足普惠属性,加速产品创新[7]
监管体系与时俱进:“科技+财险”加速市场风险变异,监管需时刻跟进,防范未知风险[7]。当下,互联网科技与财险业务交叉融合诞生新业态,行业同时面临来自“科技”与“财险”两方面的风险。在叠加作用下,互联网财险业务市场风险性质愈加复杂,规模也不断扩大。监管需时刻警惕新业态下的未知风险,提前防范减少风险堆积,在保障互联网财险行业健康发展的同时鼓励差异化创新。
行业回归保障本源:“保险姓保”思路逐渐明确,互联网保险普惠属性提升[1]。《互联网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施行以来,行业回归保障的指导思路逐步落实。预计未来互联网财产保险行业在服务质量方面,将持续优化产品设计,简化投保流程,明晰保障责任,通过百万医疗、退货运费险、航空综合险等产品有效满足消费者的多元化保障需求。在保险范围方面,将利用互联网线上业务易触达的优势提升普惠属性,不断提高各阶层用户覆盖率,保险机构全面下沉,提升保险服务可得性。
财险产品迭代创新:科技赋能个性化产品,满足“场景时代”下的碎片化需求[8]。在互联网保险“场景时代”,保险公司需持续推进产品的创新迭代,以满足各种场景下的保险需求,为保险消费者提供高质量服务。保险公司尤其要进一步丰富互联网非车险产品,如近期发展势头强劲的“惠民保”、尚处在发展初期的宠物保险等,充分发挥非车险业务的多维度风险保障作用,服务实体经济,切实保障社会民生。
[1] 数据来源:《2021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研究报告》
[2] 王磊在2021清华五道口全球金融论坛上的发言
[3] 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金融科技行业具有“赢者通吃”特征
[4] 互联网财险新设六大准入门槛 中小财险或迎利好,经济参考报
[5] 800亿互联网财险市场或迎强监管!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准入门槛均有提高,财联社
[6] 安心财险、渤海财险、长安责任三家险企二季度偿付能力报告摘要
[7] 唐金成,张淋.中国互联网财险市场监管创新研究[J].西南金融,2021(05):52-63.
[8] 王稳,张杨.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趋势[J].中国金融,2017(14):58-60.
参考文献:
[1]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 2021年上半年互联网财产保险市场研究报告[R],2021
[2] 唐金成,张淋.中国互联网财险市场监管创新研究[J].西南金融,2021(05):52-63.
[3] 王稳,张杨.互联网保险的创新趋势[J].中国金融,2017(14):58-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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