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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3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公告要求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以此进一步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
央行发布《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全文内容共五条,分别针对从事贷款业务机构在进行营销时,对贷款年化利率的展示情况;从事贷款业务机构的具体类型和范畴;贷款年化利率的界定与计算方法等内容的规范。
在该通告发布之前,部分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对外展示贷款年化利率时,不计入或少计入服务费,通过各类服务费用获取超额利润,增加借款人的隐形借款成本。
譬如一度非常流行的“砍头息”,就是假借“低利率”的名义,以高额费用收割借款人的韭菜。
而此次公告中明确指出,“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这样就避免了各类从事贷款业务机构在计算贷款年化利率时耍小心思不计入服务费的做法。
此外,公告指出,“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这意味着贷款机构在进行营销时不能再用文字游戏让借款人误以为贷款利率很低,从而高估了自身还款能力。
而借款人还可通过清晰明确的年化利率对各类贷款产品的年化利率进行横向比较,有利于借款人选出利率更低的贷款产品。
公告还明确地指出,“从事贷款业务机构”包括但不仅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
对机构范围的界定,使得除贷款公司外的相关从业机构也必须遵守本公告内容,足以看出此次央行的监管力度。
专家指出,此次公告是监管强化互联网贷款业务管理的重要举措,此前部分金融机构、互联网平台在展业过程中不披露、少披露贷款利率或存在诱导,涉嫌侵害金融消费者的正当权益。
附:
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21〕第3号
为维护贷款市场竞争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所有贷款产品均应明示贷款年化利率,现就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所有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在网站、移动端应用程序、宣传海报等渠道进行营销时,应当以明显的方式向借款人展示年化利率,并在签订贷款合同时载明,也可根据需要同时展示日利率、月利率等信息,但不应比年化利率更明显。
二、从事贷款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存款类金融机构、汽车金融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以及为贷款业务提供广告或展示平台的互联网平台等。
三、贷款年化利率应以对借款人收取的所有贷款成本与其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的比例计算,并折算为年化形式。其中,贷款成本应包括利息及与贷款直接相关的各类费用。贷款本金应在贷款合同或其他债权凭证中载明。若采用分期偿还本金方式,则应以每期还款后剩余本金计算实际占用的贷款本金。
四、贷款年化利率可采用复利或单利方法计算。复利计算方法即内部收益率法,具体示例见附件。采用单利计算方法的,应说明是单利。
五、鼓励民间借贷参照本公告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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