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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开年,监管部门马不停蹄,大事不断。
随着《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的出台,互联网存款被斩立决。
央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基本上将一切征信活动都纳入了监管,给助贷业务的未来增加了不确定性。
银保监会颁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大幅加强了对消费金融公司的监管力度。
铁腕监管进行时,紧箍咒无处不在。
01
互联网存款就这么没了。
1月15日,银保监会办公厅、人民银行办公厅发布《关于规范商业银行通过互联网开展个人存款业务有关事项的通知》(简称《通知》),直接叫停了所谓的互联网存款业务。
曾经在支付宝、京东金融、度小满等互联网平台上盛极一时的互联网存款产品走到穷途末路。
一刀切砍掉,这是一个有些超出市场预期的结果。本以为会开个口子,提高准入门槛,设置一些量化监管指标等等。
在《通知》下发之前,各互联网平台就基本下架了互联网存款产品,明面上的起因则是央行金融稳定局局长孙天琦的两次公开发声。
最近的一次在12月15日,孙天琦在第四届中国互联网金融论坛上发表演讲称,互联网平台的此类存款业务,属“无照驾驶”的非法金融活动,应纳入金融监管范围。尽管如此,孙天琦给出的政策建议还是“完善监管体系,规范互联网平台存款业务”。他指出:
互联网平台存款是伴随互联网金融、平台经济发展出现的银行开展负债业务的新东西。对于这类传统金融的新业务模式要深入研究,完善规则制度,由于涉及公众和存款,必须依法加强监管。
从过往经验来看,规范是一个弹性比较大的词语。没有想到的是,这一次,规范成了禁绝。
02
何以至此?
央行在答记者问中做了相关解释:此类业务涉嫌违反相关监管规定和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相关要求,突破地方法人银行经营区域限制,并且非自营网络平台存款产品稳定性较差,对商业银行的流动性管理也带来挑战。
其实,最关键的是这句话:“存款作为最基础的金融服务,理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
有意思的是,央行方面在《通知》出台后,很快以孙天琦的名义又一次对外发声,对这句话做了进一步阐释:
金融业务必须坚持持牌经营,储蓄存款与理财、基金等风险投资产品存在本质区别,应受到更为严格的监管,任何以金融创新名义开展的存款业务必须依法依规并全面纳入监管。绝不允许违法违规行为扰乱银行负债端,扰乱存款市场。
关于这一点,我在《互联网存款会死吗》一文中写道:存款保险意味着国家信用,不允许任何非持牌的存款类金融机构染指,这是绝对的红线。实际上,资金端的任何创新,都有可能被爆锤。
只可惜,我没能猜到结尾。
03
1月11日,央行公布《征信业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本着将一切金融活动纳入监管的精神,该文件大大扩充了征信活动的范围,也给监管之手留下了足够的空间。
央行对信用信息和征信业务做了明确规定,将为金融经济活动提供服务、用于判断个人和企业信用状况的各类信息界定为信用信息,其信息服务活动为征信活动。
在此基础上,央行指出,“当前实践中,利用该信息对个人或企业作出的画像、评价等业务界定为征信业务,属于《办法》的约束范围。”
指向再清楚不过。芝麻信用、腾讯信用(微信支付分)都逃不掉。
从业者所担心的是,当前互联网平台与金融科技公司的许多助贷业务,包括所谓的大数据风控,是否属于征信活动?如果属于,是不是必须向央行申请征信机构牌照?
诸如金融监管研究院的观点是,如果助贷机构类似大型互联网科技平台,自身存储加工个人信用信息,再向金融机构提供服务,那么就落入央行的“征信”业务范畴。
解释权在央行那里。助贷业务的未来,陷入了更深的迷雾之中。
04
第三个,1月13日,银保监会公布《消费金融公司监管评级办法(试行)》。
根据该文件,银保监会每年对消费金融公司进行一次监管评级,按照具体得分,分为1级、2级(A、B)、3级(A、B)、4级和5级,数值越大表示机构风险或问题越大,需要监管关注的程度越高。
评级要素由定量和定性两类评级指标组成,分为5项:公司治理与内控、资本管理、风险管理、专业服务质量、信息科技管理,各部分权重占比分别为28%、12%、35%、15%、10%。
可以看到,公司治理与内控、风险管理这两项权重最高,加起来超过60%。在定量与定性结合的情况下,监管部门实际上具有很大的自主裁量空间。
如果评级为3级,监管部门可视情况对业务活动依法采取一定限制措施;如果上升到4级,可以督促公司补充资本金,必要时可依法采取限制高风险业务活动、责令调整董事或高级管理人员等措施;如果恶化为5级,有可能被实施接管或者直接退出市场。
眼下,很多互联网平台和金融科技公司都在布局消费金融牌照,试图将消费信贷业务主体从小贷公司转向消金公司。
不要低估监管层的决心与力度。现实是,在金融领域,不允许存在法外之地,也容不得新势力的任何套利行径。
全方位的铁腕监管进行时,
05
最后一个,算是好消息。
据业内流传的一份官方文件,2020年12月29日,最高法在关于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适用范围问题的批复中提到:
经征求金融监管部门意见,由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监管的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担保公司、区域性股权市场、典当行、融资租赁公司、商业保理公司、地方资产管理公司等七类地方金融组织,属于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金融机构,其因从事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新民间借贷司法解释。该批复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目前来看,这是最高法自民间借贷新规发布以来首次就适用范围作出批示,意味着从司法层面承认了持牌小额贷款公司的金融机构身份,其利率水平不再受4倍LPR的限制。
然而,该解释的意义恐怕小于预期。在当前的环境下,哪怕银行业金融机构,也很难突破4倍LPR。
对于利率红线问题,我一直坚持:如果金融机构的放贷利率比民间借贷还要高,那还要金融机构做什么呢?
如果一些从业者认为拿到金融机构身份证就可以为所欲为,那就太天真了。那么多紧箍咒,总有几顶适合你。
抛弃幻想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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