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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1月4日,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次适用《民法典》对贷款机构的利率披露问题进行了二审判决。本案具有历史意义,同诸位读者一起学习研究。
Part 01 案情简介
事情发生在2017年9月,某信托公司与两位自然人签订《贷款合同》,约定贷款金额和贷款期限,其利息以《还款计划表》的形式予以确认(经计算为11.88%)。在合同履行中,信托公司并未披露过实际利率。后两位自然人向法院起诉,要求信托公司退还多收的利息88万余元+资金占用的利息损失。
一审法院认为,《还款计划》已经列明每一期还款的本息合计金额和剩余本金,且有借款人签字确认,并不存在隐瞒利率的事实,所以驳回了两位自然人的诉求请求。
后上诉,二审法院认为,贷款人应当明确披露实际利率,本案中某信托公司并未履行明确披露实际利率的义务,依据此,二审改判,支持两位自然人的诉求请求。
Part 02 飒姐观点
01 为啥2017年的事,要按照2021年的法律判?
法律难道要管自己出生之前的行为么?!非也,咱们来看最高院关于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其中第二条明确载明:“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近年来非法放贷频发,民间借贷利率乱象频出,金融消费者的权利保护不充分,飒姐认为二审改判选择《民法典》来进行判决,就是从更有利于保护金融消费者和维护社会秩序等角度来考虑,这无可厚非。
02 贷款机构此项义务的来源是什么
其实,这一点是飒姐在二审法院发表的关于此案文章中,一直没有找到的内容。信托机构的行为是按照《信托法》进行的合法放贷,并非网络借贷之非法放贷,根据法律和监管机关要求,确实要披露信息,但是合同是平等主体之间自愿缔结的,信托机构也并未进行刻意欺骗、刻意隐瞒或者把字体变小藏在中缝里,而是公开地写在《还款计划》内,还把贷款金额、期限,同时,当时的利率11.88%(在彼时远低于网贷机构和小贷公司的贷款利率),其主观上并未有欺骗消费者的故意,而且也完成了披露的动作。但至于披露方式和尺度问题,须有监管机关的明确要求,否则会让市场主体无所适从,对法律边界搞不清楚到底在哪。
从法理角度,义务要有来源,并没有哪一部法律明文规定,信托公司的出借合同不能只写每一期还多少钱和还款期限,还必须写上利率。据飒姐所知,信托公司放贷并不是银行普惠金融,能够知道并成功从信托公司拿到贷款的,基本上都是在银行等金融机构借过钱,有过借贷记录,且有借贷经验的人,这样的“职业借款人”还能否当做普通金融消费者一样倾斜性保护,飒姐认为值得商榷。
其实这是一个行政法与民法交叉的问题,并不是简单的民事纠纷,飒姐个人观点是应当发挥各部门法的独有作用,该由行政机关管辖的领域,能够解决的问题,不宜一股脑都把问题给《民法典》这部新法大法。
03 作为金融消费者,我的一点切身体会
身为中年女性,飒姐本人担负着家庭采购,买买买的重担。使用信用卡或消费金融工具也是有的。男性读者可以回忆一下自己买房或买车的经历,我们更关心的是啥问题?我们更关心每个月要还多少贷款?要还多久才能结束?还款有没有优惠折扣等。至于利率问题,那就是个比例,不是真的钱,也不是个准数。天知道LPR4倍未来会变成啥样,利率并不是固定不变的,做民间借贷纠纷的律师们经常要念叨现在是1分几了,巴拉巴拉。
因此,从金融消费者角度,我关心的是自己能不能每一期少还点钱,啥时候能把贷款还完,至于那个百分比,其实真的没有那么铭心刻骨,其实也撼动不了我当时签借款合同时的决心。
04 飒姐对自身观点的反思
写完初稿后,我跟一些金融口的朋友交流,有朋友发来了人民银行官方公号的一篇文章《常见利率“陷阱”解析》,对于各家机构计算利息的五花八门进行了批评,采取的是喜闻乐见的漫画形式,其中介绍:陷阱一:只展示日利率或月利率感觉很划算;陷阱二:分期收费只展现每期支付的利息或费用乍看也不多;陷阱三:“砍头息”,2019年12月中国人民银行指导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推进“明示年化利率”的工作,要求各商业银行、互联网金融平台等必须在相关产品中明确展示年化利率,帮助消费者了解真实借款成本。
利率定价自律机制,虽然不是法律法规,但在审理中当做行业惯例进行参考是可行的。本案确实在实践中具有指导意义,这一点飒姐是承认并认可的。
写在最后
作者非常尊重法院的判决,也衷心感谢法官们愿意写出来分享给法律共同体。写这篇文章真的是想探讨那个古老的话题,在中国,我们对金融消费者是不是过度保护了,尤其是职业“借款人”钻监管空子和法律空子,反而造成了其“闹儿”的习惯,尤其是近些年反咬一口的用钱者大摇大摆地组织“反催收联盟”。
法律的稳定性、合同的稳定性,其实很重要。3年之前的合同,并没有明显欺瞒的成分,到底要不要保护其稳定性。诸位看官,也许都有自己的判断。好,今天咱们就聊到这里,感谢老友们多年爱护,不对之处,请多多海涵指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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