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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实中有很多大学生、退休干部、下岗职工等,在有工商营业执照的单位打工,却在不知不觉中成为了非法集资帮助犯,最终自己锒铛入狱!
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
最近在思考一个问题,网络上流行起一个词“打工人”,实际上,打工人的悲哀,好像多了一层深意。
上周在外地开庭,一起数字货币非法集资案,法院外停着来收人去看守所的车,开完庭,法官决定当庭宣判,缓刑的回家,实刑的带走,这里面很多人最开始就是个打工的。
经常会有人提到,为什么国人会偏爱体制内工作,特别是丈母娘会偏爱从事公务员/国企单位的女婿,从律师角度而言,不仅仅是因为体制内的工作更稳定有保障,还有一个额外加分项目,就是“更安全”,打工人,风险更大。
你是个美工,你是个技术,可能在某个互联网公司工作,你就是个普通的打工人,觉得自己靠技术吃饭没啥事,但也保不住会因为公司涉嫌非法集资、传销等等,打工人一下子成了帮助犯,导致自己锒铛入狱。
有的只是刚毕业,就找了份收入还行的工作的大学生,在领导安排下做项目,自己可能还沉浸在找到好工作的喜悦中;有的可能是国企的退休干部或员工,想来发挥余热,可不曾想,自己画的UI,设计的产品流程,可能就被犯罪分子利用,作为传销或者非法集资的工具。
这里面,传销可能是最容易识别的,比如你是一个技术类的人员,如果老板要你设计一套用户系统,crm系统,中间可能有着不同的会员制度结构,会员与会员之间如果存在上下级的关系,有层级性的返利,而且这个会员系统不是封闭的,而是无限开放的,会有不断的人员加入,那这个系统就有可能会涉嫌传销。
如果公司卖的产品或提供的服务本身也存在虚假,那就会构成传销犯罪。这也是为什么在涉嫌传销的公司里面,技术总监或技术类人员很容易被指控构成帮助犯,但是在其他非法集资类案件里面,技术类人员,可能仅仅就是为公司做了一个宣传网站或者是APP,并不知道公司具体的财务流程资金走向,被指控构成共犯的概率相对要小一点。
即便是在这类公司里面,很多人可能会对自己做的事情有疑惑,但是老板一句,“这是金融创新政策允许的”,就让人掉以轻心地过去了,到最后公司爆雷,看守所大门伺候。
金融创新类的业务模式与相关的金融犯罪始终存在着微妙的联系。
在全世界绝大多数国家,金融领域都是受严格监管的领域,就像当年的支付宝,别看现在红红火火,当年试着做,是冒着非法经营罪风险的。当时可没有第三方支付牌照一说,如果当时出了问题,做好坐牢打算的,可不只是马云,他那帮兄弟们也要遭殃。
体制内的话,工作单位可能有自己一块业务,但这个业务,有天生的上级许可,有牌照,只要自己不贪污不渎职,这辈子不用担心公司业务出问题爆雷导致自己成了犯罪嫌疑人。
打工人的悲哀,好像多了一层深意。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金融创新下刑事风险的思考,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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