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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曾杰律师,金融犯罪辩护律师,广强律所高级合伙人暨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卢捷培,广强律所非法集资案件辩护与研究中心研究员
近日,媒体报道,孙大午又被抓了。理由是涉嫌寻衅滋事、破坏生产经营等违法犯罪。(注意,是涉嫌,不是定罪)
研究非法集资案件的大多听过孙大午这个名字。因为十多年前,他被指控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当时此案件在全国引起很大轰动,金融界对案件的定性争论也相当激烈。
孙大午以养鸡起家,他的企业大午集团一度拥有16个厂和一所学校,年产值过亿。但企业要扩大经营,需要更多资金,尽管他曾在银行工作过,但是求贷仍然很难,他后来透露说:“好企业根本贷不出款来,怎么贷呢?大约是10%-15%的回扣”。
为了自救,孙从亲戚那里筹钱,由大午集团出具借据,承诺给以一定的利息。后来借款范围扩大到大午集团的员工,大午集团1300名员工中,共有900余名员工把钱借给大午集团,这些员工的亲戚又带来了1000家出借户,户户相传,逐渐扩大到了附近的几个村庄,最终扩大到4600户的规模。大午集团当时经营良好,有免费学校和各类设施,到期款项从不拖欠,在当地形成一定的口碑。
但这种行为,也意味着当地农村信用社或银行失去了4600户储户。2003年,在没有任何一单拖欠的情况下,孙大午被指控向3000多户农民借款达一亿八千多万元,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罚金10万元。
这个案件引发了很多讨论,金融界讨论的问题,是民营企业从银行贷款为什么那么难的问题,法律界讨论的是,这种纯粹的向公众集资,用于企业生产经营,没有用于放贷或者金融投资,是不是一种犯罪?
不过,这些问题,现在都有答案了。
根据2011年最高法关于非法集资案件审理的相关司法解释,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主要用于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能够及时清退所吸收资金,可以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的,不作为犯罪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像孙大午这种吸收资金用于自己企业经营的行为,即便是能够清退所有吸收的资金,在定性上,原则依然是以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为准。但是考虑到这种行为本身的社会危害性已经较小,可以给予免于刑事处罚的决定。如果情节显著轻微,还可以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关于此问题,最高法的相关意见是比较合理的。因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本身定性的关键是吸收存款的行为,而不是资金使用行为。吸收资金的行为,如果说涉嫌面向社会公众集资,没有合法的资质,就有可能涉嫌非法集资。而资金如何使用?用到了哪里?对于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本身行为并没有决定性的影响。但是如果是真实地用到了生产经营活动中,集资参与人也没有受到相关的损失,给予免于刑事处罚或不作为犯罪处理,也是合情合理的。
而对于企业的贷款难问题,从最开始的金融创新,普惠金融风起云涌,再到后来的P2P被全面取缔,非法发放高利贷被重新纳入了非法经营罪刑事评价区域,民法典严格禁止高利贷等等,国家的金融体系建设在不断的探索与完善之中,接下来会如何?我们拭目以待。
因此对于孙大午案,如果放在2020年的今天,这种行为依然还是会被判定为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但是在处罚力度上就有可能争取免于处罚,或者是不起诉等更轻的处理。
(以上内容系广强律师事务所非法集资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主任曾杰律师、研究员卢捷培对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刑事责任问题所进行的分析与解读,希望对刑事辩护提供有益的帮助,欢迎广大同行提出批评与建议,多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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