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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并非不可行,只需具备三个条件:
1、 资金成本大幅降低或杠杆大幅增加;信贷的利润来自于存量贷款的息差,贷款利率降低,则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有更低的融资成本或更大规模的存量存款。
2、 风险成本大幅降低;这需要完成两个事情:第一,征信体系和各机构风控已经强大到可以准确识别多数风险,最起码也要达到花呗、借呗的水平;第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催回大多数逾期借款人的欠款。
3、 获客、运营成本大幅降低;线下门店降租,线上流量降价,员工降薪。
问题是,我们具备哪个?
1、消费金融之劫!
上帝为你开了一扇窗,然后把门旱死了?
刚刚获得入场券的互联网金融机构还没有从《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的喜悦中清醒过来,就遭遇当头一棒。
7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为新时代加快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指出:大幅度降低民间借贷利率的司法保护上限。
大幅度是多少?目前较为主流的说法是两个:
一个来自《财新》报道:或将改变现行"两线三区"的规定,转而锚定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应是回到2015年规定不超过市场基准利率(以一年期LPR为准)4倍的合法利率区间,但具体方案尚未最终确定;
另一个来自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副院长巩富文向全国两会提交提案建议:将民间借贷保护利率上限从24%降低至年利率12%—15%之间,取消自然利率。缩小金融利率与民间借贷利率差,降低融资成本,支持实体经济发展。
需要注意的是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通常是包含了逾期费等惩戒性费用,也就是说金融机构给到借款人的利率必须比"一年期LPR的4倍"或"12%~15%"更低。(注以当前报价计算,4倍LPR为15.4%)
无论哪个说法最终会成真,都意味着金融行业的大变局要开始了,首当其冲的是消费金融。
银行信用卡取现日息万五,换算为年利率大概为18.25%,这意味着信用卡或将面临8个百分点左右的利率下调,因为还要给逾期费留出一部分惩戒空间。结果就是,信用卡业务的利息收入可能腰斩甚至直接导致该业务亏损,大力发展零售金融业务的进取型银行将面临重大利空。
如果连银行的信用卡业务都扛不住了,更遑论其他消费金融公司,市场的生存空间将极为狭窄,信用卡业务之"下"的市场和机构必死无疑。
2019年北京房贷利率为5.39%,换句话说:民间借贷利率大幅下调后,信用卡的无抵押信贷可能和有房产抵押的信贷放贷利率相差不多,但它们的风险是不是也相差不多呢?
2、金融供给之劫!
变局开始前,一场关于"利率高低与金融服务可得性"的讨论率先展开了:
许多来自市场和舆论的声音认为:过低的利率上限不但会压低金融机构利润空间,甚至可能金融机构连成本都无法无法覆盖,这将会导致金融可得性大幅下降,连供给者都没有了,谁来满足需求呢?
还是以消费金融为例,利率上限下调,如果持牌或非持牌的消费金融机构想要继续生存,必须舍弃那些不够优质的客户以控制风险。
如果能以消费金融市场的牺牲,换来小微企业融资成本贵问题的解决当然利大于弊,但能吗?大幅下调后的利率上限会让小微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更加突出,那些获得背靠大树的"名义类小微企业"自然解决了融资贵的问题,而没有大树可靠的"真小微企业"会因为金融供给的急剧缩减,连融资都无法获取,可以预见的是民间高利贷的抬头。
"降低利率只是治标的一种方法,而且还阻断了一些市场需求和正常的商业模式,治本还是要全民意识提高"财经专栏作家桥二提到。
自媒体新金融琅琊榜举了一个例子:
"郭德纲的相声《怯富贵》,有过一个段子。王老爷子家境富裕,立志做天下第一善人,放出话来:'别的地方我管不了,但在我住宅方圆二十里之内不能有穷人。'
然后他派人把附近的穷人都赶走了,因为:'我心善,见不了穷人。'"
但就读懂新金融开来,民间借贷利率上限大幅下调,并非不可行,只需具备三个条件:
1、 资金成本大幅降低或杠杆大幅增加;信贷的利润来自于存量贷款的息差,贷款利率降低,则意味着金融机构必须有更低的融资成本或更大规模的存量存款。
2、 风险成本大幅降低;这需要完成两个事情:第一,征信体系和各机构风控已经强大到可以准确识别多数风险,最起码也要达到花呗、借呗的水平;第二,金融机构可以通过法律途径催回大多数逾期借款人的欠款。
3、 获客、运营成本大幅降低;线下门店降租,线上流量降价,员工降薪。
这三个条件具备一个,民间借贷上限可以平稳地小幅下调;具备两个可以平稳的大幅下调,具备三个可以随便调。
只是中国的国情和市场现在满足哪一个?中小金融机构可以实现哪一个?不能满足、不能实现不要说愿不愿意服务实体经济,中小金融机构要靠谁来扶持都不知道。
还好我国信贷市场是以银行业为绝对主导,而银行业又是以国有大行和全国性股份制银行为主导,即使大批金融机构、金融科技公司死亡也不会动摇信贷市场的根本,只不过那最初扶持小微企业的初心能否实现?
3、这算是悖论
《意见》直接引爆了整个金融圈。但为啥是金融圈?金融机构放贷算民间借贷吗?
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2013年7月20日起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管制。
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规定》)也明确指出:"经金融监管部门批准设立的从事贷款业务的金融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因发放贷款等相关金融业务引发的纠纷,不适用本规定。"
有趣的是,不知道从啥时候起,金融机构就适用《规定》了,监管机构下发的不少文件以及法院针对金融机构与借款人的判决中多以《规定》的划定的24%这条线为判定标准。
不知道这算不算是悖论吗?或者我们讨论另一个问题:金融机构和民间借贷能画等号吗?当然不能。
首先《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已经堵死了民间职业放贷人的生存之路,这些在民间充当影子银行的机构和个人不能算作民间借贷之列,因为他们已经确定为违法了。
而非职业的民间放贷人的资金成本如何界定?务工或生产经营所得的资金应该按无成本还是银行存款成本又或是其他标准计算?同样,他们的风险成本又该如何计算?相对于这些难以计算的成本,他们有运营、获客成本吗?而这些成本对于金融机构来说是明明白白的记录在小本本上的。
拿民间借贷的"剑"斩金融机构的"官",这合适吗?不合适,但是为什么就发生了呢?比较主流的看法是:利率市场化绝不意味着利率无限化,更不意味着利率无序化;相较于民间借贷,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应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
民间借贷利率上限适用于金融机构这点在两线三区时代,读懂新金融完全认同。
因为过高的利率确实会反过来抑制经济,况且24%、36%两条线下,主流金融机构绝对是有"市场化"竞争、盈利的空间。但是"大幅下调"之后,则不认同,因为过低的利率上限将导致利率市场化将名存实亡。
解决问题应该用科学与法律相结合的手段,而不是只是法律的手段。
前不久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说:"中国十分珍惜常规状态的货币财政政策,我们不会搞大水漫灌,更不会搞赤字货币化和负利率。"
难道这么快就要在负利率与利率市场化之间做一个选择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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