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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定于2018年4月底完成的P2P行业“大考”,时至今日,仍然没有等来任何一张备案通知书,取而代之的是一张张清退公告、警情公告或者转型公告。虽然行业内仍有少数机构在坚持,但是随着年初爆发的疫情、以及监管对于“三降”的刚性要求,对于资金密集型的P2P行业来说,发展举步维艰。

5月29日,湖北省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湖北省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联合工作办公室发布公告称,全省纳入专项整治的147家法人网贷机构,没有一家完全合规并通过验收,所有P2P网贷业务也未经过金融监管部门审批或备案。截至目前,147家法人网贷机构已全部停业。6月8日,广州日报再次发文,广东省地方金融监管局称“目前,广东省正按照国家统一部署,稳妥有序推进P2P网贷风险整治,未有一家机构(含外地平台在粤分支机构)完成整改验收并通过备案登记。”

截止目前,已有湖南(2019.10.16)、山东(2019.10.18)、重庆(2019.11.8)、河南(2019.11.15)、四川(2019.12.4)、云南(2019.12.12)、河北(2019.12.13)、甘肃(2019.12.19)、山西(2019.12.20)、内蒙古(2020.3.2)、陕西(2020.3.15)、吉林(2020.3.17)、黑龙江(2020.3.22)、江西(2020.4.10)[1]、安徽(2020.5.20)[2]、湖北(2020.5.29)在内的十六个省级行政区域先后表态将全面取缔P2P机构。

2018年11月笔者曾经发表《P2P平台良性退出中投资者债权的追索途径和建议》一文,结合近两年来行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笔者实践经验,给平台投资者的债权追索提供如下法律建议,以期最大程度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一、平台清退的原因分析

(一)平台基于自身经营情况主动选择良性清退或转型

良性清退是目前平台清退中最为常见的情形,最近的就有美股上市平台微贷网发布公告称,基于国家政策及行业趋势原因,经审慎研究决定,将于2020年6月30日前退出网贷行业,不再经营网贷信息中介业务。

2019年11月26日,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联合印发《关于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转型为小额贷款公司试点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83号文”),在此政策背景之下,厦门市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正式批准同意厦门禹洲启惠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有限公司(简称“禹顺贷”)、厦门海豚金服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简称“海豚金服”)转型小贷公司试点。

选择良性清退的平台如已公布清退方案,投资者则可根据清退方案督促平台完成偿付义务。平台如根据83号文平台顺利转型小贷的,在现行政策标准下,也意味着平台及其股东具备相当的实力,对于投资者而言风险是相对可控的,但从目前平台转型的实际情况来看,平台能够成功转型小贷的案例也非常有限。

(二)平台因涉嫌刑事犯罪被刑事立案

6月1日,北京市公安局海淀分局官方微博发布关于“爱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的通报称,海淀公安分局已在近日依法对安投融(北京)网络科技有限公司(爱投资)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开展查处,对公司首席执行官王某等1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对实际控制人赵某霞上网追逃。从早期的善林金融自首案,到近期爆雷的“爱投资”案件,自2019年以来,平台因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例可谓是屡见不鲜。

一旦平台被启动刑事立案程序,则平台的提现、兑付都将被迫暂停,投资者只能待公安、司法机关介入后,确认平台投资者的债权本息金额,再根据平台的实际资产情况对投资者进行偿付。

(三)平台先主动宣布良性清退后被刑事立案

5月6日,汇凌金融官网发布良性退出公告表示,各地营业部于2020年5月6日暂停业务,将在出借人债权申报确权期间,暂缓兑付工作,待兑付方案正式通过后,将立即启动兑付。汇凌金融还称将在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下,开展有序、稳步退出网贷业务,切实维护出借人的合法权益。但从时间来看,仅过了3天,该平台就被正式立案。

类似汇凌金融这种先清退后立案的平台也并不是独此一家,这种情况的发生往往是由于平台自身对于兑付方案和实际兑付能力的预估严重不足所导致,也有部分平台系因平台股东内部矛盾导致清退方案无法实际施行。

二、清退时投资者所应关注的重点问题

平台在清退时往往会给到投资者多种退出选择,如分期清退、投资者债权收购、平台债权转让等方式,投资者在清退时应重点关注平台如下几个方面的重点问题,才能够理性和正确地面对平台清退时的债权追索,否则,由于平台与投资者之间所存在的信息不对称现象,不恰当的维权方式极有可能导致投资者的权利落空。

(一)平台的业务经营模式

虽然法律和政策所规定的平台业务经营模式非常明确与简单,但由于各个平台在实际运营之中并未遵守相关规定,往往存在着不同程度的资金沉淀现象,从事着自融、期限错配、高风险投资、高息揽资等不合规行为。平台的实际运营模式如何、存在哪些严重不合规的情形,是判断平台的风险、是否涉刑的重要途径,也是下一步为实现平台资产清收的重要基础。

(二)平台的资产情况

平台自身的资产情况直接关系到平台是否能够如期偿还全部债权,由于网贷平台大多为轻资产公司,一般建议从如下几个方面关注平台的资产情况:

1.平台是否以自身名义购置房产、土地、车辆这些大型资产、设备。这些资产价值较高、处置流程复杂,平台一般难以转移,但这些资产在债务复杂的企业中,被抵押、担保的可能性也高,还有可能存在产权不清、被多轮融资的风险。

2.平台对外债权。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网贷平台的业务经营模式是网络借款的信息中介机构,不得直接吸收存款、发放贷款。但是由于网贷平台在前期野蛮生长阶段缺乏监管,不少平台存在自融、资金池、假标等情形,不少平台的爆雷正是基于对外发放的债权未能及时收回导致,因此,及时清理平台对外债权在很多中小平台中可能是投资者最为重要的还款来源。

3.平台对外投资,包括股权、证券等。部分不合规运作平台在吸收了投资者资金后,并未将资金实际出借给项目中所述的借款人,而是将资金用于高风险投资项目,如股权投资、股票、期货等金融产品,一旦高风险投资失败则导致平台资金流的断裂。但在股权投资中,仍然可能存在部分被投企业仍处于正常运营之中,平台享受的股权则可纳入投资者的还款来源。

(三)平台实控人及关联人的资产情况

由于网贷平台自身运营的不规范,不排除部分网络平台实际经营者以自身名义持有上文所述的资产,而并未注入平台之中,特别是在平台债权方面,这种现象尤为突出。由于监管严禁平台以自身名义进行资金吸、放行为,部分平台则以自身名义或关联人的名义对外放贷,因此,平台实控人的对外债权也是投资者尤为需要关注的板块。

(四)平台与实控人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情况

在P2P行业中普遍存在的自融现象就是指P2P的实控人通过网贷平台,将平台融入的资金主要用于给实控人的企业或者关联企业输血。这样的平台看起来背后有实力较为雄厚的大企业(其中有不少为上市公司)作为信用背书,给投资人更为可靠的表象。但在这种自融行为中,实际上是一种违法甚至犯罪行为,极有可能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犯罪行为,此外,由于通过网络融入的资金全部集中于关联人自己,这也违背了“风险分散”的投资基本原则,平台的自融行为导致投资风险高度集中,一旦因高息融资所导致的资金成本实控人无法承担时,投资者的资金也就无法收回。因此,投资者有必要核实平台与实控人之间的资金和业务往来是否正当,有必要时则应采取相应法律措施追回损失。

三、投资者债权追索的途径与方式

(一)民事诉讼

通过P2P平台进行的网络借贷行为一般会签署两份电子合同,一份为包括投资人、借款人及平台在内的《借款协议》,还有一份为投资人与平台签署的《理财服务协议》(具体名称可能因平台不同而存在一定的差异,但其法律性质基本一致)。如果平台选择良性清退,通常情况下,平台可以依据服务协议代表投资者启动对借款人的清欠措施;如果平台是被动爆雷,在没有介入司法程序之前,投资者完全有权依据《借款协议》及《理财服务协议》直接启动对借款人及平台的民事诉讼的程序。

(二)刑事控告

P2P平台涉嫌的刑事犯罪主要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集资诈骗罪及诈骗罪,在平台的运营和清退过程中,如果投资者发现平台的运营模式违反了《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特别是存在资金池、自融、虚构项目标的等情形的,则极有可能涉嫌犯罪,投资者应及时保存相关证据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三)破产申请

根据《破产法》第七条的规定,如果企业资产不足以偿还债务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根据平台的清退指引,如果平台确实存在资不抵债的情形的,可以启动平台的破产程序。但实践中对于P2P企业的破产问题,仍然存在着如下几个方面的障碍:

1. 投资者难以确定平台的资产和债务的实际情况。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依照本法规定清理债务。”而投资者仅仅通过对平台的投资行为,根本无法了解平台的实际资产情况,更难以确定平台是否确实达到了破产条件,即使通过公开途径可以查询到的平台数据,其真实性也难以保证,面对平台给出的清退方案,投资者根本无法判断是否能够实际履行及违约的风险。只能说,从目前大量平台的清退实际情况来看,能做到100%清退的微乎其微,大量的平台根本完全无法兑现其清退承诺。

2. 申请主体及债权金额问题。我国法律规定的企业破产的申请主体包括债权人,但是由于P2P经营模式是对网络借贷的成交撮合,平台并非投资者的借款主体,虽然实际上存在资金池、平台自融、以员工名义向投资者借贷等现象,但从形式上来说,投资者不能受偿的法律主体无法对应为平台,那么申请平台破产的方式及相应的金额确认问题就存在法律上的客观障碍。

3. 部分平台利用破产程序逃避债务。申请平台破产的行为对投资者来说有利有弊,有利的方面是通过破产程序结束平台的经营行为、清收平台对外的负债、化解不稳定因素。与此同时,也存在着一些平台实控人利用平台吸收资金无法偿还后,转移资产,同时企图通过破产程序将债务进行正当性化解。可以说目前绝大多数平台公司的资产情况都是不容乐观的,一旦企业完成破产宣告,则往往也意味着投资者的资金回收无望。

四、关于平台退市的两点建议

(一)明确债权人委员会的法定地位与职责

虽然平台退市的原因各有不同,但投资者的债权往往都同样的难以收回。网贷平台基于其通过网络开展投资的特殊性,其投资者往往分散在全国各地,在发生平台清退的情况下,仅仅通过个别投资者的力量往往难以实现有效的权利申报和追索。根据笔者的实践经验来看,平台清退中,债权人委员会(各地政策中的名称不一,广东省的文件中为“出借人监督委员会”)的机构设置各地标准不一,有设置债权人委员会的,对于其法定地位和功能在实际情况中往往也流于形式。

平台清退不同于企业破产,债权人委员会并不具备法定的身份和地位,其不能独立追究平台的法律责任或者申请企业破产,仍需以债权人个人名义或者单独取得债权人授权,这些前提都对于债权人委员会提出了极高的要求,不仅需要投入大量时间和精力处理各类事项,在缺乏资金保障的前提下,债权人委员会实际开展工作也非常困难。为强化债权人委员会在平台清退中的积极作用,建议在监管的清退指引中对于债权人委员会的选聘、指责、法定身份等予以进一步明确与赋能,避免让债权人委员会的监管职能落空,间接导致投资者追索债权困难重重。

(二)在现有监管基础上,引入第三方机构共同完成平台清退工作

半年多以来,随着P2P行业的逐渐终结,监管部门也集中性地面对大量的平台清退的后续处理工作。平台清退工作存在资金量巨大、投资者众多、牵涉主体复杂等特点,单凭地方金融监管部门确实难以保障对于清退平台的资产清理和持续监管职责的履行,在处理过程中又极易发生群体性事件、造成不稳定因素。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各地的清退指引中,提出了引进第三方机构参与退出工作值得进行制度完善与推广,如《广东省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推出指引(试行)》中第五条规定“退出工作组应当由网贷机构股东、高管、财务人员、法务人员组成,必要时聘请律师事务所和会计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参与退出工作。”通过引入第三方专业机构的参与,可以协助处理投资者和平台之间的纠纷调处,也是化解社会矛盾的重要途径和措施。

不论过去的辉煌如何,从现有的政策及情况来看,P2P的大限将至、大幕已落,在这场行业兴衰史背后,有无数的投资者和经营者都为此付出了沉重的代价。 “卖者尽责、卖者自负”是金融理财投资中的重要原则与底限,回顾P2P行业的发展历程,尽管平台自身的合法合规性问题不可回避,但投资者对于金融理财投资的风险认知能力明显也存在着亟待改进之处。无数事实证明:“高息”背后所蕴藏的风险可能是一个人难以承受之重。

[1] 4月10日,据江西省地方金融监督管理局官方微信“江西金融”披露,4月9日江西省网贷整治办赴南昌市调研网贷风险整治工作。江西省网贷整治办副主任、江西银保监局党委委员、二级巡视员熊伟同志强调,要将网贷风险整治工作精神传导到每一家网贷机构,打消网贷机构继续经营的幻想。这意味着江西省将成为第14个宣布全面清退辖内网贷机构的省份。

[2] 5月20日,安徽省政府召开贯彻落实中央“六稳”“六保”部署要求系列新闻发布会。省地方金融监管局党组书记、局长何昌顺出席新闻发布会并讲话。截至4月末,全省94家P2P网络借贷机构全部停业退出,存量风险有序化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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