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又是一年两会时。

“六稳”、“六保”背景下,如何防范化解金融风险?如何提升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质效?今天“愉见财经”聚焦金融业代表委员议案提案。

疫情下救助小微企业不能单靠金融系统

全国政协委员、上海银保监局局长韩沂在其提交的《关于优化普惠信贷可持续发展 支持中小企业共渡难关的提案》中指出:

(1)救助小微企业就是保就业、稳定社会秩序。疫情下救助小微企业、解决其融资难融资贵问题不能单靠金融系统的努力,相应的各方如财政、税务、国资等部门也应制定相应的量化考核目标,齐心协力支持小微企业,完成“六保”目标。

(2)不良资产预期上升,金融机构承压易造成系统性风险。一旦有不良资产形成,仍需银行自己消化。政策性融资担保机制和体系的建设不是一蹴而就,短期内要化解疫情引起的小微企业风险问题,还需各方做出更大努力。

(3)信用信息系统建设进展有待突破。金融监管部门一直关注银企信息不对称问题,目前银行迫切需求的海关、电力数据因海关总局和电力总公司各自的原因尚未实现大数据免费共享。

基于以上问题,韩沂认为,破解融资难、融资贵问题需要监管部门、金融企业、政府部门等协同发力,多渠道形成合力,才能取得实效。

韩沂建议改进银行绩效考核,补足实体经济短板;持续加大财政税务政策力度;进一步开放重点部门大数据共享,建议政府部门能统筹协调整合数据资源。

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 过与罚严重不匹配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民银行杭州中心支行行长殷兴山建议:

在金融强监管形势下,加快金融立法进程;对于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殷兴山认为,目前,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尚未修订,金融立法滞后于监管需要的问题非常突出。主要表现在,新增职能缺少立法配套。2018年机构改革后,各金融管理部门进行职能调整,但立法没有相应配套。如人民银行强化宏观审慎管理和系统性风险防范,统筹监管系统重要性金融机构和金融控股公司,统筹监管重要金融基础设施,统筹负责金融业综合统计等,由于中国人民银行法没有配套修订,导致履行上述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

过与罚严重不匹配。现行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对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200万元,反洗钱法对合规性违规问题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万元,对致使洗钱后果发生的违规行为的单位最高处罚金额500万元。这样的处罚力度,对金融违法违规行为起不到应有的惩戒作用,无法有效扼制被处罚主体后续违法行为的产生,也难以对其他市场主体起到震慑作用。

殷兴山建议,加快现有法律修订进程。在保证立法质量的前提下,加快中国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反洗钱法等重要金融法律的修法进度,充分吸收借鉴国内外最新实践成果,为金融强监管提供有力法律武器。

注重统筹完善监管规则。金融业务错综复杂,金融法律之间相互影响,如中国人民银行法与商业银行法联系紧密,人民银行有履行反洗钱职责,商业银行是承担反洗钱义务的责任主体,建议在修法时加强金融法律之间的统筹兼顾,全面系统完善相关金融监管法律规则体系。

突出重点做好法律修订。加强统筹的基础上,建议修法时突出每部法律的修订重点。如中国人民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央行现有职责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和必要的落实手段问题,使强监管依据充分;商业银行法重点在于解决现有与商业银行发展实践不相匹配的问题,提升监管有效性;反洗钱法重点在于填补空白,完善反洗钱监管规则,解决处罚范围窄、金额低的问题。

完善过罚相当监管手段。完善与违法行为性质相匹配的监管措施,根据违法行为的社会影响、对公共利益以及特定利益的损害程度等,确定适当的处罚种类、幅度,确保处罚的实施效果。对于违法性质严重的违法行为,加大行政处罚力度,必要时追究刑事责任。

迫切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 明确分类监管理念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南昌中心支行行长张智富在接受《金融时报》记者采访时表示:

修改《商业银行法》是新时代金融发展的迫切需要,修改《商业银行法》应秉承服务实体经济、促进金融发展、维护金融安全、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的立法原则和目的开展,坚持整体性原则,与《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证券法》《保险法》《期货法》等修法工作互相衔接,同时提炼吸收成熟的监管规则,完善货币市场法律规范的整体架构。

张智富建议对《商业银行法》重点增加或调整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一是从法律层面实现审慎监管、行为监管、机构监管和功能监管原则相统一;

二是明确分类监管理念,建议根据商业银行在资产规模、盈利水平、客户覆盖、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水平等方面的差异,实行科学动态的市场化分类监管制度,促进银行业差异化、特色化发展;

三是扩大《商业银行法》调整范围;

四是完善商业银行业务范围与经营规则,建议放开并规范综合经营或混业经营,拓宽商业银行业务范围,并将市场利率定价自律机制写入《商业银行法》;

五是健全商业银行风险管理机制,包括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资本与风险管理和风险处置与市场退出机制;

六是健全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机制,建立商业银行履行消费者保护义务的规则体系,明确跨市场、跨行业金融消费纠纷,由人民银行协调相关金融监管部门解决;

七是从法律层面完善应予处罚的情形和标准,加大违法行为处罚力度,提高金融违法行为成本,提升监管有效性。

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

全国人大代表、中国人民银行广州分行行长白鹤祥在带给今年全国两会的一份议案中表示:

目前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条件已成熟,建议尽快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

金融机构破产退出是市场经济竞争环境下优胜劣汰的必然。从加快完善市场机制的要求而言,建立金融机构有序的市场退出机制依然十分迫切。而《企业破产法》不能完全适用于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现有涉及金融机构破产处置的法律法规缺乏系统性和可操作性。

白鹤祥同时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维护消费者权益。

那么,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的方案可能是怎样的?白鹤祥在议案中给出了四方面的建议。

一、关于立法体例。我国《企业破产法》第134条已经明确了金融机构适用于企业破产法。第二款授权国务院对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可以依据《企业破产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因此,国务院可先制定颁布《金融机构破产条例》,再总结摸索经验加速推动全国人大制定《金融机构破产法》,应是立法成本较小和最理想的路径选择。

二、关于立法模式。依据《企业破产法》对金融机构的原则规定和我国国情,以兼顾行政主导型破产和司法主导型破产的折衷模式更适合我国金融业发展和监管的实际。在金融机构破产程序中,涉及专业性、技术性的事项由监管部门来决定,而涉及破产金融机构财产或财产性权利确认、变更和终止的事项由法院来决定,这样的模式既快捷、灵活、权威,又能遵守司法程序的规定,有利于提高金融机构破产处置效率。

三、关于金融机构破产范围。长期以来,我国对金融机构的范畴界定比较笼统,应当结合金融机构破产法律的制定,严格界定金融机构的破产范围和破产标准,在不违反《企业破产法》原则与基本规定的情况下,对于一些《企业破产法》没有涉及的问题予以明确,并考虑金融机构不同类别和行业特点从市场退出的标准、方式、程序等方面予以规范。

四、妥善处理其他问题。一是目前我国已有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和存款保险基金,建议尽快建立投保者保护基金,为在金融机构破产中维护金融消费权益提供支持。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的特殊性,一般性市场化管理机构和个人在接管金融机构财产和处理金融机构破产事宜时,不具有专业优势,并且缺乏控制与处理金融风险与危机的经验,因此,金融机构破产管理人应考虑由金融投资者保护部门与专业人士组成。三是区分个人债权与金融债权,考虑存贷人、股票投资者、期货投资者、投保人等不同债权与股权的特点,并适当考虑金融机构员工债权的保护问题。

不同机构从事同质业务面临监管要求不同 建议加强支付产业监管一致性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银联原董事长葛华勇在全国两会期间的提案中建议:

为防范系统性支付风险,需加强对支付产业的一致性监管,对做同类支付业务的机构采取同样的监管标准和管理体制。

葛华勇在提案中称,调研发现,不同持牌机构在从事同质支付业务时,所面临和遵守的监管要求不同。这种不一致性已造成一定的不公平、不正当竞争,导致了市场发展失衡,系统性支付风险正在积聚,长期发展下去会影响到支付产业的健康持续发展。

这种不一致性主要表现在:(1)不同监管部门对不同机构的业务准入门槛要求不一致;(2)支付业务的定价机制不一致;(3)在开展同样跨境支付时,业务要求及执行标准不一致。

葛华勇同时表示,非银行机构在开展相同支付业务时,因监管不一致带来的业务经营模式及发展方式也不同。境内少数非银行支付机构依靠大型电商、社交等互联网平台,将支付业务视为流量入口,以支付业务的盈亏平衡甚至“战略性亏损”的方式获取用户、占领市场。然后再通过其他领域的泛金融业务、数据业务对流量进行变现、获得收入,这实际上是变相的垄断。而专注支付业务的支付机构在与其竞争时,不仅难以切入其垄断的电商、社交场景,还承受着恶性的低价竞争,面临着严重的生存压力。

葛华勇建议,由中国人民银行牵头制定统一的支付产业监管标准,由人民银行的分支机构、银保监会和地方金融管理局按照支付业务的实质内容进行监管,而不是按行业或机构监管,真正实现一致性监管。

在具体推行落实过程中,一是规范业务监管,商业银行和非银行支付机构面向用户提供信用卡、信用支付等同类型业务时,应推行一致的账户开立、业务管控、风险防范等要求;二是理顺价格机制,各类支付服务应根据其业务风险、资金来源、清算方式等进行定价,统一线上线下支付通道价格;三是严格落实跨境等重点领域监管要求业务规则,防范跨境支付的业务风险,提升反洗钱监管效力;四是对支付领域的垄断现象进行跟踪研究,出台政策禁止个别机构对支付市场的局部垄断。

网络互助应纳入监管框架 避免重蹈“P2P”覆辙

乎数亿人利益的网络互助行业,目前仍处于监管空白地带。对此,全国政协委员、中国社科院世界社保研究中心主任郑秉文在其提交的《关于将网络互助行业应尽快纳入监管的提案》中指出:

网络互助与其他平台服务领域一样,存在一些潜在的共性风险。

一是金融风险。目前网络互助收费方式主要有“后付费”和“先付费”两种。虽然主流模式是后付费,但先付费模式也占有一定市场份额,他们存在一定规模的资金池。

二是经营风险。目前大部分网络互助平台的经营处于盈亏边缘,很多平台的经营收入不能覆盖全部成本。

三是信息风险。应尽快制订法规政策,对互助范围、健康告知、等待期等信息披露进行规范,让几亿公民隐私安全得到保障。

四是道德风险,既应尽快立法确保平台经营者或投资者遵守契约,防止平台“野蛮生长”,又应依法保护平台成员合法权益,要求成员诚实守信。

五是失范风险。行业中存在一些潜在的不规范经营现象,规范创新、扶优汰劣的外部生态还没有建立起来。

六是社会性风险。网络互助行业涉众性强,动辄上亿几千万人,据预测到2025年将达到4.5亿人,需要未雨绸缪,防患于未然。

郑秉文称,近年来,网络互助有了较好的发展势头,利用金融科技重构保障流程,服务新市场创造新价值的良好创新趋势已显现,为更好服务我国多层次医疗保障体系,应乘势将网络互助纳入监管。

其认为,网络互助虽然不属于现代意义上和法律意义上的保险,但它与商业保险的本质相像地方有三:一是采用商业保险式的风险选择手段;二是风险发生和机制运行符合大数法则;三是实施互助共济的风险分摊制度安排。与此同时,作为金融科技创新的结果,网络互助创设了一些新特征,突出表现为风险转移和分摊网状化、费用支付零散化、风险定价事后化。

郑秉文还强调,网络互助是一种新型的健康风险分散机制,是一种新的数字金融创新方式。在目前相关监管部门中,银保监会的职能最接近网络互助的业务本质和属性,“从风险管理的角度看,我建议尽快将网络互助纳入银保监会的监管框架之内,并根据其独特性建立适配的创新监管方式,防止重蹈‘P2P网贷’的覆辙。”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需要重视个人信息保护

全国人大代表、江苏省律师协会副会长车捷建议:对因疫情防控需要收集的个人信息加强保护。

全国政协委员、北京国际城市发展研究院院长连玉明在提案中建议:

(1)《个人信息保护法》应充分考虑根据应用场景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分级保护的条款,如借鉴欧盟《通用数据保护条例》,将个人信息分为一般个人信息和特殊类型信息(也称敏感个人信息),在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定位数据、在线活动等信息,应“升格”为特殊类型信息,应从个人信息权高度加以法律保护。

(2)行政机关、公共机构的信息收集、使用和处理需要在《个人信息保护法》中加以规范。

(3)加快编制发布《重大传染病疫情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中个人信息保护管理指引》,明确具有收集和使用相关个人信息权力的指挥机构、执行机构,并明确相关工作启动条件和流程规范。

(愉见财经整理,综合自新浪、中国证券报、金融时报、新金融评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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