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利好,又见“利好”。
继2017年6月的《民营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2018年11月和2020年1月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之后,2020年5月9日,银保监会再对《征求意见稿》进行修订并正式面向社会征求建议。作为互联网贷款领域首项全国统一的部门规章类立法,监管机构试图在平衡当下与长远、监管与创新、服务实体经济与有效防控风险之上探索构建面向未来的新范式、新路径、新架构。
由于很早就被业界视为规范互联网贷款的“基本法”并多方“打探”,《征求意见稿》一经发布便广为关注,特别是其中还蕴含着诸如扩大合作机构范围、淡化业务地域限制、放松核心防控要求、删除禁止风险兜底等“利好”内容,确实给后互联网金融时代踽踽不安的市场以强烈的信心与希望。
然而,《征求意见稿》并非只是一味放松,一方面,规范文本仍未正式发布,文字表述的局部调整更多体现了立法技术的成熟和市场规律的尊重,另一方面,规范还提升了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和业务全流程管理的科学性和全面性。未来虽然美好,前路依旧漫漫,企业切不可陷入利好的幻觉而一叶障目,关键还在于依托自身比较优势打造核心能力,夯实经营模式持续发展之基。
立法技术层面:靴子并未落地
虽然历经多年、数易其稿,然而呈现在我们面前的仍是未定版本。当然,这一版本较之以前更为完善,且属监管首次大规模公开(而非小范围征求意见),业界欢欣鼓舞之余发出“靴子终于落地”的慨叹确实情有可原。不过《征求意见稿》就是征求意见稿,一方面仍有后续立法程序要走(至少还有审查、决定、公布等几个步骤),距离正式出台尚有不小距离,另一方面虽然该办法已纳入《中国银保监会2020年规章立法工作计划》,但究竟何时完成、何时生效仍在未定之天。
业界期盼“靴子落地”的另一层含义在于期盼“这只”靴子落地。确实,相比于之前三个版本,《征求意见稿》无疑更接地气、更亲市场。然而通过过去的立法经验观察,起草过程中数个版本倾向“忽左忽右”实属正常,从技术层面看,观点的突出既容易吸纳意见,也有利于进行博弈,最终的版本则更可能是过去数稿的中和及利益的平衡。因此仅凭一个版本就得出“利好”的判断的确有失偏颇,更好的方法在于比较之前的所有文稿,从中梳理出监管脉络和风控底线。
尤为不可取的是,总有意见过于夸大外界变化对监管立法正常工作的影响,这些观点或认为市场形势的变化、或以为意见领袖的发声,甚至是工作人员的调整就足可以促成规范制定的重大转向。然而事与愿违,立法工作开展有其一般程序,金融业务监管更有坚实积淀,与其捕风捉影、死抠条文,不如将规范纳入其生长的环境来进行考察。
立法环境层面:方向始终如一
从词义组合看,“互联网信贷”的表述虽然是互联网+信贷,但其业务内涵却远非简单的“上线”、“触网”等渠道变革所能概括,而是从业务到风控的全流程变革。
并且这种变革还发生在一个更宏大的历史叙事中。一方面是以信息技术为代表的新科技革命浪潮及商业模式创新影响无远弗届,从线上到线下,从经济到金融,种种场景的作业流程被洗刷、被重塑;另一方面则是小微企业服务被拉升到培植发展根基、寻找转型动力以及促进共同富裕的高度,金融不仅要“脱虚向实”,更要向小微企业“精准滴灌”,不仅要提供传统金融服务,更要促成数字转型。
并且这种转型还在新冠疫情及其防控常态化中得到加速。不仅是“非接触金融”作为一种权宜之计、一种替代方案而在一时一地得到提倡推行,而且伴随着数字化影响的扩大和线上对线下的带动(有些情况甚至表现为替代,如读者耳熟能详的“直播带货”等),以非接触金融为代表的金融数字化、线上化转型也呈现出常态趋势。然而在过去数年中,账户服务、转账支付、存款理财的互联网迁移已相对成熟,重头就在于互联网信贷。
并且这种迁移还缺少相关法律法规、监管政策的指导。形象地说,互联网信贷的管理规范有的太少(空白)、有的太老(滞后)。因此监管的主要压力就在于身处一个趋势(不可逆转的互联网浪潮)、实现一个目的(金融科技促进普惠金融)、弥补一个短板(制度体系与业务实际脱节),再叠加工作完成的时间要求,监管在立法中就更需要尊重市场规律,也更需要守住风险底线。这个路径也是“常态化”的,无所谓利好与利空。
监管并未实质放松
基于文本分析,监管对市场规律的尊重很大程度上体现为与机构合规和行业自律的“共治”,因此《征求意见稿》更多是授人以“渔”而非授人以“鱼”,更侧重于指导机构自身风控方法的完善,而这显然不能简单理解为“利好”。
再者,伴随着规范文本的“迭代”,我们也不难看出监管对互联网金融、金融科技认识的逐步深入和全面,过去“老鼠戏猫”的监管套利模式显然难以为继,如果非说有“利好”,那也至多表现为监管科学性的增强,“一刀切”的情况想必越来越少。
退一步说,即使《征求意见稿》体现了利好,但这种利好也是打了折扣的利好。在适用业务方面,规范文本新增了除外范围,将银行贷款操作主要来自线下、押品管理手续主要来自线下、授信核心判断主要来自线下等情况予以排除。对照实际情况,银行所称的互联网贷款很多只是客户线上操作的“半线上化”贷款,供应链金融等明星产品更是难以脱离线下,“真”互联网贷款所剩无几。
另外,对于业界已经“确认过眼神”的利好,《征求意见稿》仍然有所保留。首先,即使将来办法顺利出台生效,其作用发挥也是在一个制度体系之中,除非明确排除或废止,原有的《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银行业金融机构外包风险管理指引》等规定依旧有效,“你大爷还是你大爷”。
其次,规范的出台并不意味着窗口指导的结束,比如针对业务开展的地域限制,《征求意见稿》虽然未设置统一的定量指标,但还是明确了“主要服务当地客户”的原则,地方监管部门完全可以据此提出更加严格的要求,况且对于农商行来说,头顶上还额外带有“机构不出县、业务不跨区”的紧箍咒。
最后,《征求意见稿》更是在第六十二条专门设置了“预留监管措施”,在风险底线面前保留了工作的主动性,对于风险敞口较大、偏好较高的个别机构,监管会视情况提出更多审慎性监管要求,值得注意的是,与技术业务相适应的风险合规越来越成为机构的核心能力,甚至会促成市场的新一轮势力交替。
监管更为科学全面
在《征求意见稿》的另一面,是业务规范内涵外延上的更为科学与全面。事实上,即使是被业界视为“重大利好”的第八条(删除“核心业务不得外包”的表述),其监管强度并未实质降低,依然是致力于防止银行沦为单纯的资金提供方,只是更加贴近市场,更加科学——从简单、形式地限制外部合作开展到对授信审批、合同签订、放款支付、贷后管理等一系列核心环节的重点评估,一方面固然是将机构原本应享有的市场化运作权利交还,另一方面也是在实现贷款全流程的风险管理。
除此之外,《征求意见稿》还在审慎性上投入了更多关注,突出表现为对个人消费贷款和生产经营贷款授信额度的差异化规定上。这种差异化规定特别是个人消费贷款授信额度的调降(30万到20万)虽然引起了业界各种“不够”的质疑,但确实呼应了居民杠杆率上升过快的现实,有利于引导资金更多流向生产领域。
事实上,《征求意见稿》的严厉性主要体现在信息安全、消费者保护等合规监管方面,与审慎监管只设定一个原则性指标(授信额度)相比,合规监管涉及到数据的来源、使用、保管,网络安全、信息披露、投诉处理乃至贷后清收等诸多环节,试图形成管理闭环。相较于传统的审慎监管,以消费者保护为代表的行为监管更触动客户利益、更引发社会关注,他们既是风险的起点,也更难为机构所根治。把握住行为监管更有利于控制风险波及范围及治理成本,防患于未然。
然而,《征求意见稿》在努力实现监管科学性的同时,似乎也应更多关注公平性。与金融科技企业相比,银行业金融机构在场景、数据、技术方面都不占优势,在合同签订、身份验证等方面设置较高的合规门槛不利于银行业务的开展和优势的发挥。尤其对于中小金融机构来说,自身能力越薄弱,就反而越被限制开展互联网贷款业务,由此也更落后于时代,在银行还未实现差异化运营的今天,这样要求中小机构似也有违于机会均等化的趋势。
未来展望
按照《征求意见稿》所体现的监管精神与趋势,互联网贷款业务的市场合作逻辑可能会发生根本转向:从过去的流量、场景变现发展为现在的技术、产品输出,在低成本获客及低门槛监管时代逝去后,前者模式显然难以为继。然而监管在关上一扇门的同时也打开了一叶窗,真正的金融科技企业不仅能够在业务流程输出技术,也可以为监管要求落地提供解决方案,由此促成合规科技新市场机遇的呈现,而这确实也可称之为“利好”。
对于互联网贷款所要实现的普惠价值追求来说,单纯的监管制度、哪怕是“基本”制度恐也独木难支。普惠金融的实现需要“新基建”等数字公共基础设施建设来消弭数字鸿沟和信息不对称,需要民事基本法律调整来为小微企业拓宽融资渠道(如扩大抵押物范围),需要线上快速纠纷解决机制创新来推进互联网贷款不良处置,需要更多小微企业本身的数字化转型来承接数字普惠金融服务,即使是互联网贷款监管制度自身作用的发挥,也需要更多更细致行业标准、自律规范的支持。互联网贷款的发育成熟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奢谈利好之前还需更多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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