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呵呵复呵呵。根据巴比特报道,加密货币市场突然大跌,BTC从7000美元,10分钟内跳水到5500美元。其他加密货币同样疯狂抛售,市值前十的币种,24小时内跌幅普遍在20%以上。
全网24小时总计爆仓20亿美金,合约市场一片哀嚎。据称有8万人成为爆仓受害者。作为链圈和币圈的老朋友,飒姐感到如鲠在喉。如果数量较大的人资产归零,也许会引发“历史后账”,报案、起诉等法律事件或将发生。
复工后,来咨询的币圈人士有量化团队、买币者、发币者。总结大家关心的问题,列示如下:
1. 为什么发币不构成非法集资却构成非法经营;
2. 量化团队受人之托,也会招惹法律风险吗?
3. 比特币期货杠杆上限达125倍合规吗?
为什么发币不构成非法集资却构成非法经营
我国法律对于虚拟币的看法相对保守。2013年确认了比特币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在司法实践中,某些民事诉讼里用判决形式确认了以太坊等其他虚拟币属于“财产性利益”。
然而,在买币的朋友去“维权”时,会尴尬地发现,立案有点难。
飒姐之前写过一本《ICO黑洞》介绍过首次代币发行的法律问题众多,其中包括:非法发行股票证券、非法集资类犯罪、非法经营等。
2019年底已经基本确认,我国《证券法》不会给虚拟币一个“证券”法律身份。因此,发币不构成非法发行股票证券罪。拿着这一条去公安或法院,木有用。
然后是非法集资类的六个罪名。目前,立案把握的标准是:如果吸收法币,营造资金盘,则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或集资诈骗罪。如果募集虚拟币,对不起,放人。
最后是非法经营罪,Fcoin在某地按照这个罪名被立案了。在飒姐看来,这也是没有办法的办法。
刑法第225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为,“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或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第四款为“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
由于第四款要层报到最高法。实践中,最有可能援引第三款。按照飒姐了解的情况,“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经常成为众矢之的,本案也可能是按照这个点才立案侦查。
量化团队的法律问题
在飒姐办理的河北、浙江等地涉众金融案件中,有一个关键的问题始终萦绕在检法和律师头上,那就是,到底利用资金优势“托市”是不是一种诈骗行为?
有案例认为是诈骗;有案例认为不是。在邀请国内顶级刑法学家进行论证时,学者们也有争议,有专家认为只要资金优势达到一定程度,就是诈骗。
飒姐认为,确认是否构成刑法第266条诈骗罪,最重要是需确认:行为时是否具有“非法占有他人财产”的目的。如果只是单纯为了K线好看,或者项目方为了对得住买币者而“托市”,不具有可罚性,不应该认定为诈骗罪。
如果已经涉嫌诈骗,量化团队以不知情来抗辩是无效的,量化全体的主观心态,即便不了解全貌,起码是“应当知道”委托者的意图,所以这个抗辩点无效。
比特币期货杠杆的法律问题
重申一遍,“9.4”之后我国没有合法合规的虚拟币交易所。不是少,而是没有。零星散装撮合交易,就当做“物物交换”,不予刑法评价。但是对于大规模的撮合交易甚至合约交易,我国法律的态度一直非常明确:no!
因此,大家提的比特币期货杠杆多少才是合规的?在我国法律项下是个假问题,举个例子,就像您问我:飒姐,赌场里借给别人赌资,收多少利息才合法?答案是:咋都不合法,更谈不上合规。
合规是对应“监管机关而言”的,赌场哪里有监管机关呢,只有取缔和打击的司法机关。
在我们承办的案子里,摸索出一点情况,线上金融涉众案件(含大宗交易、期货、虚拟币资金盘等),如果杠杆在20倍以下的,一般不单独评价为诈骗行为(有的地方放宽到25倍);杠杆超过20倍的,被评价为诈骗行为的概率陡升(当然,还要结合其他证据情况)。
写在最后
有媒体称3月12号的暴跌,史称“3.12惨案”。这就意味着很多人的资产状况面临极大考验,会引发不稳定因素。因此,找历史后账的事情,可能在所难免。
今天这篇文字,就算是给大家打个预防针,让彼此都了解法律对于虚拟币市场的态度和做法。避免众多法盲裸泳,法律从来不会同情懒得学习法律的人。
好了,从美股熔断到大A独立日,再到比特币大暴落,又到美股二次熔断,飒姐这个财政金融学院的优秀毕业生,也算是活久见了,只能祈祷:否极泰来,兄弟们安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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