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场景:
1、某网络金融公司内部员工将公司的反欺诈规则以及骗贷方法制作成教程上传至某网盘里,并将该网盘的账户密码私信提供或在某网站/通讯群组里公开,任人有偿或无偿下载使用。
2、某卖淫嫖娼团伙在QQ群或微信群等网络通讯群组里通过发布图片、表情、暗号等进行网络招嫖。
相关法律规定:
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预备行为实行化)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利用信息网络实施下列行为之一,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一)设立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的;(二)发布有关制作或者销售毒品、枪支、淫秽物品等违禁物品、管制物品或者其他违法犯罪信息的;(三)为实施诈骗等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的。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第九条 “利用信息网络提供信息的链接、截屏、二维码、访问账号密码及其他指引访问服务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发布信息”。”
第十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规定的“情节严重”:(一)假冒国家机关、金融机构名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的;(二)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数量达到三个以上或者注册账号数累计达到二千以上的;(三)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数量达到五个以上或者群组成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一千以上的;(四)发布有关违法犯罪的信息或者为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发布信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1.在网站上发布有关信息一百条以上的;2.向二千个以上用户账号发送有关信息的;3.向群组成员数累计达到三千以上的通讯群组发送有关信息的;4.利用关注人员账号数累计达到三万以上的社交网络传播有关信息的;(五)违法所得一万元以上的;(六)二年内曾因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危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受过行政处罚,又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的;(七)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第十一条“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管部门告知后仍然实施有关行为的;(二)接到举报后不履行法定管理职责的;(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五)频繁采用隐蔽上网、加密通信、销毁数据等措施或者使用虚假身份,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的;(六)为他人逃避监管或者规避调查提供技术支持、帮助的;(七)其他足以认定行为人明知的情形。”
《关于办理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设立用于实施非法获取、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的规定,以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定罪处罚;同时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的,依照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经典案例:
【1】案号:(2019)苏0281刑初55号(为羊毛党提供违法犯罪教程)
经审理查明:
一、非法利用信息网络
被告人刘小会于2017年七八月份至2018年8月期间,在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民族大道上东国际R1栋6单元802室开办颜夕工作室,并组建“薅羊毛”QQ群“大表哥带飞项目3群”和“大表哥666全款学员群”,后以缴纳人民币666元会员费的形式吸收1600余名会员入群,合计收取会员费人民币60余万元,在此期间,被告人刘小会组织被告人滕靖德、容嘉辉,共同在上述QQ群内发布优惠福利获取教程、利用规则漏洞获取不当利益教程、违法犯罪教程等各类教程、信息600余条,会员下载量达11万余次。其中“饿了么赔付”、“最新滴滴打车退款教程”等20余个帖子系违法犯罪教程,会员下载量达11000余次,被告人滕靖德在上述QQ群内发布“京东赔付流程”、“DMF下文”、“当面付0率教程”等违法犯罪教程,下载量达1400余次;被告人容嘉辉在上述QQ群内发布“饿了么赔付教程”、“PDDTK思路”、“颜夕团队58思路”等违法犯罪教程,下载量达900余次。
2018年3月为更好地扩大效应吸引会员,被告人刘小会在被告人滕靖德的协助下,搭建www.yanxiwl.com(颜夕大表哥)网站,并由被告人刘小会、滕靖德、容嘉辉共同对该网站进行日常管理或维护,三人在该网站上发布涵盖优惠福利获取教程、利用规则漏洞获取不当利益教程、违法犯罪教程等各类教程的帖子150余条,点击率达数十万次。其中“揭露外面的滴滴退款车,滴滴打车退款百分百成功”、“撸大芒果…也可以0撸芒果”等违法犯罪教程的帖子10余条,点击率达4万余次。
会员葛某、金某、王某、陈某通过缴费加入上述两个“薅羊毛”QQ群后,多次按照群内的“饿了么赔付教程”步骤,利用“饿了么”软件点外卖餐食后,故意在餐食中投放虫子等异物,进而在该软件上虚假投诉并恶意索赔,合计骗取赔偿款人民币280余元。
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
被告人刘小会于2017年十一二月期间,从网络获取名为“1600万”的电子文件,其明知文件内容为“姓名+身份证号码”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仍将该文件上传至自己组建的“薅羊毛”QQ群“大表哥带飞项目3群”内,供缴费入该群的会员免费使用,以用于相关活动获取福利优惠。案发后,经江阴市公安局勘验,上述“1600万”的电子文件内有“姓名+身份证号码”形式的公民个人信息12余万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小会伙同他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并向他人提供,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确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应予数罪并罚。被告人滕靖德、容嘉辉伙同他人设立网站、通讯群组发布违法犯罪信息,情节严重,二被告人的行为均确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且系共同犯罪。
被告人刘小会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犯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一千元。被告人滕靖德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被告人容嘉辉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2】案号:(2019)辽1402刑初393号(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提供平台)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艳华于2017年4月至2019年5月,通过腾讯QQ号32×××92(QQ昵称为A芮某)以“葫芦岛美女”(群成员为445人)、“葫芦岛顶级美女”(群成员为1762人)、“葫芦岛狼族美女乐园”(群成员为689人)、“葫芦岛之星”(群成员为1566人)、“葫芦岛花园美女”(群成员为911人)五个QQ群的群主身份,在葫芦岛市龙港区,通过手机登录上述QQ群,为卖淫嫖娼的违法行为提供平台,并从中收取入群费人民币3000余元。
证人陈某的证言,证实我用QQ号81×××92(QQ昵称久久)加入了一个QQ名称叫A芮某建的五个卖淫嫖娼的QQ群。群名称是“葫芦岛美女”,“葫芦岛顶级美女”,“葫芦岛狼族美女乐园”,“葫芦岛之星”,“葫芦岛花园美女”。这些群的成员是卖淫小姐和嫖客,卖淫小姐在群里发表情,表示自己有时间,然后嫖客就可以跟卖淫小姐联系,都是私聊,谈好价钱和地点后就进行卖淫嫖娼交易。
被告人王艳华的供述,证实我有一个QQ号码32×××92,QQ名称是A芮某。这个QQ号有五个QQ群,群名称是“葫芦岛美女”,群号码是194086680,成员445人,“葫芦岛顶级美女”群号码是684044189,成员1761人,“葫芦岛狼族美女乐园”群号码是5404993902,成员689人,“葫芦岛之星”群号码是858171970,成员1566人,“葫芦岛花园美女”群号码612××××6822,成员911人。但这些群都不是我建的,是凉心转给我的。这五个QQ群都有多个管理员,她们可以往群里拉人,卖淫女在这两个QQ群里发送表情图片,意思就是在线有时间,随后群里的嫖客看到卖淫女发的图片后就单独和卖淫女私聊,双方谈好价格,约定好地方后实施卖淫嫖娼行为。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艳华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通讯群组,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被告人王艳华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0元。
【3】案号:(2019)鲁1121刑初215号(网络煽动上访)
经审理查明:1999年以来,被告人孙某为解决其民办教师待遇问题多次到县、市、省、中央信访、教育部门上访。2017年12月,被告人孙某产生建立微信群煽动全国民师、幼师、代课“三师”到北京上访的念头,以此给政府加压力满足其非法要求。被告人孙某先后组建“中国正义群”“中国正气(二)群”两个微信群聊,并在群内煽动群内人员于2019年4月8日去北京上访,发表或者转发“进京的人不要到信访局久敬庄,全到天安门静坐,惊动高层”、“有时闹的,反正我也不开工资,大家尽管闹吧,也是各领风骚了!”等煽动性言论,群内成员积极响应。2019年4月8日全国各地“三师”纷纷进京上访,仅到国家信访局登记的信访人员就有五十四人(陕西27人、江苏5人、山东1人、河北14人、山西3人、黑龙江2人、辽宁1人、江西1人),其中东某、张某、程某、梁某、赵某、钟某、熊某等7人为被告人孙某组建的“中国正气(二群)”成员。另有王某芝等21名上访民师在4月8日进京途中被当地维稳部门劝返。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设立微信群组,用于在信访活动中实施违法犯罪活动,利用网络煽动他人到北京集访,严重干扰了正常信访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应依法惩处。
被告人孙某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4】案号:(2019)浙0681刑初983号(为网络非法集资公司设立网站)
经审理查明:2018年6月,在明知其客户需要利用信息网络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被告人林宗途和乔明敏共同合作设立名称为“**金服”的理财诈骗网站。其中被告人乔明敏负责根据客户的需求在网络上收集可供冒充“浙江**资产管理有限公司”的相关信息,并制作虚假的公司资料为客户做好建立非法网站的备案和认证。被告人林宗途负责根据被告人乔明敏提供的资料搭建、维护“**金服”网站。现查明,“**金服”理财诈骗网站自设立至2018年10月27日关闭时止,共计向蔡某、戴某、陈某等80余名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500余万元,造成实际损失400余万元。本案中,被告人林宗途获取的违法所得为30万元,被告人乔明敏获取的违法所得为1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宗途、乔明敏利用信息网络,设立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系共同犯罪,应依法分别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宗途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被告人乔明敏犯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互联网合规君风险提示:
1、最新出台的《关于办理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特别是第七条与第八条,扩大解释了此罪的入罪范围,网络犯罪的预备行为实行化,突出对网络犯罪的“打小打早”,也是对灰黑产行业的一个兜底罪名,入罪容易出罪难。
第七条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规定的“违法犯罪”,包括犯罪行为和属于刑法分则规定的行为类型但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 “以实施违法犯罪活动为目的而设立或者设立后主要用于实施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一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用于实施诈骗、传授犯罪方法、制作或者销售违禁物品、管制物品等违法犯罪活动的网站、通讯群组”。”
2、关于主观故意的认定,应特别注意“(三)交易价格或者方式明显异常的;(四)提供专门用于违法犯罪的程序、工具或者其他技术支持、帮助的;”。这也要求互联网公司应对合作伙伴进行必要的审查与尽调,以免产生因合作伙伴的风险而产生的风险传递风险。如软件开发公司为网络非法集资公司开发制作并提供软件,若该网络非法集资公司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则软件开发公司将可能涉嫌上述非法集资案的从犯,或构成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技术中立,但使用技术的人不中立,非法利用信息网络罪专治不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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