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纵容或授意员工非法购买公民个人信息拓展业务,违法所得归公司所有的,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亦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基本案情

唐某系南充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法人代表,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工作期间,为拓展公司业务,允许其公司各分店员工购买南充市各楼盘业主个人信息,并为员工报销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

裁判理由

法院认为,根据《刑法》第三十条规定“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危害社会的行为,法律规定为单位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是单位犯罪,南充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唐某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法律简析

根据刑法第三十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单位犯罪案件具体应用法律有关问题的解释》的规定,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的,应该认定为单位犯罪。

所谓“以单位名义实施犯罪”,是指单位的决策机构按照单位的决策程序来决定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所谓“违法所得归单位所有”,是指因犯罪行为所产生的非法收益归单位所有。

本案中,南充市XX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是依法成立的公司,属于刑法第三十条规定的“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唐某作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主持全面工作并分管财务工作,其为拓展公司业务,允许其公司各分店员工购买南充市各楼盘业主个人信息,并为员工报销购买公民个人信息的费用,唐某的行为体现的是单位的意志,因此本案属于单位犯罪。

以上裁判观点,在浙江省温州市鹿城区法院(2017)浙0302刑初1158号刑事判决书中也有体现。

鹿城区法院查明,被告单位温州市卡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卡XX公司”)以温州市卡XX口才培训学校名义从事学生口才培训经营。公司股东樊某1在主管上述学生口才培训时,通过授意樊某2在互联网上购买至少1万余条学生家长信息等方式,非法获取学生家长信息至少106000余条(包括学生姓名、学校、班级及家长联系电话),用于公司口才培训课程的推广。随后,樊某1授意王某天直接使用或者向公司其他员工提供上述信息进行电话、短信推广,卡XX公司因此成功招生,收取学费获利,收取学费至少147911元。

鹿城区法院认为,被告单位温州市卡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为合法经营活动而非法购买、收受公民个人信息,利用非法购买、收受的公民个人信息获利达五万元以上,情节严重,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被告人樊某1系被告单位温州市卡XX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行为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文/邓世运,北京炜衡(广州)律师事务所律师,广州律协刑事诉讼专业委员会委员、广东刑事辩护律师库第一批入选律师、广东省法学会刑法学研究会理事、法律风险管理研究会理事。获广州律协业务成果奖、优秀专业委员会委员奖。十年专注刑事业务,主攻网络犯罪、经济犯罪案件的辩护及数据行业的合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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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首图来自图虫创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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