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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几个月,新颜科技、魔蝎科技、公信宝、晟盾科技等多家第三方数据服务公司因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被查,聚信立、同盾科技等公司也停止提供爬虫服务。

那么如果真的通过爬虫侵犯了公民个人信息,或者购买、出售了公民个人信息,则是否触犯刑法,其法律后果又是什么?

一、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刑法原文

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 【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窃取或者以其他方法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一)犯罪构成

未经公民明确同意或授权,行为人违法向他人出售、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或通过窃取、购买、收受、交换等非法方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在达到一定量级或造成一定危害后果时,则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提供公民个人信息,包括向特定人提供公民个人信息,以及通过信息网络或者其他途径公开发布公民个人信息的。

(二)注意事项

非法获取公民个人信息后又出售或者提供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不重复计算。向不同单位或者个人分别出售、提供同一公民个人信息的,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累计计算。对批量公民个人信息的条数,根据查获的数量直接认定,但是有证据证明信息不真实或者重复的除外。

实施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犯罪,不属于“情节特别严重”,行为人系初犯,全部退赃,并确有悔罪表现的,可以认定为情节轻微,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确有必要判处刑罚的,应当从宽处罚。

单位犯罪的,依照以上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依法判处罚金的,需综合考虑犯罪的危害程度、犯罪的违法所得数额以及被告人的前科情况、认罪悔罪态度等,罚金数额一般在违法所得的一倍以上五倍以下。

(三)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初,被告人邵保明、康旭、王杰、陆洪阳分别以“大叔调查公司”的名义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告人倪江鸿不久后参与。五被告人通过在微信朋友圈发布出售个人户籍、车辆档案、手机定位、个人征信、旅馆住宿等各类公民个人信息的广告的方式寻找客户,接单后通过微信向上家购买信息或让其他被告人帮忙向上家购买信息后加价出售,每单收取10元至1000余元不等的费用。经查,被告人邵保明获利人民币26000元,被告人康旭获利人民币8000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获利人民币5000元。

裁判结果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人邵保明、康旭、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单独或伙同他人,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综合考虑被告人的坦白、退赃等情节,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判处被告人邵保明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千元;被告人康旭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被告人倪江鸿、王杰、陆洪阳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该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

二、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

刑法原文

第二百八十六条之一 【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而拒不改正,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一)致使违法信息大量传播的;

(二)致使用户信息泄露,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致使刑事案件证据灭失,情节严重的;

(四)有其他严重情节的。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一)注意事项

综合考虑社会危害程度、认罪悔罪态度等情节,认为犯罪情节轻微的,可以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以犯罪论处。

多次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非法利用信息网络、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构成犯罪,依法应当追诉的,或者二年内多次实施前述行为未经处理的,数量或者数额累计计算。

单位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的,依照上述规定的相应自然人犯罪的定罪量刑标准,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定罪处罚,并对单位判处罚金。

(二)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5年7月至2016年12月30日间,被告人胡某为非法牟利,租用国内、国外服务器,自行制作并出租“土行孙”、“四十二”翻墙软件,为境内2000余名网络用户非法提供境外互联网接入服务。2016年3月、2016年6月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先后两次约谈被告人胡某,并要求其停止联网服务。2016年10月20日,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对被告人胡某利用上海丝洱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擅自建立其他信道进行国际联网的行为,作出责令停止联网、警告、并处罚款人民币15,000元,没收违法所得人民币40,445.06元的行政处罚。被告人胡某拒不改正,于2016年10月至2016年12月30日,继续出租“土行孙”翻墙软件,违法所得共计人民币236,167元。

裁判结果

上海浦东新区法院认为,被告人胡某非法提供国际联网代理服务,拒不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经监管部门责令采取改正措施后拒不改正,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综合被告人胡某有自首情节,退出违法所得并预缴罚金款,依法从轻处罚。判决被告人胡某犯拒不履行信息网络安全管理义务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三、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

刑法原文

第二百八十五条【非法侵入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国家事务、国防建设、尖端科学技术领域的计算机信息系统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罪】违反国家规定,侵入前款规定以外的计算机信息系统或者采用其他技术手段,获取该计算机信息系统中存储、处理或者传输的数据,或者对该计算机信息系统实施非法控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款的规定处罚。

典型案例

基本案情

2016年4月起,被告人李金树以帮助被害人李某1、曾某1、包某刚、王某等多人开设买卖虚拟财产瑞波币账户的方式,利用被害人对瑞波币账户安全、交易等不熟悉或不知情,非法获取了被害人李某1等人的瑞波币账户名、密码及用于修改账户密码的密钥。2017年2月至5月,在被害人李某1等人没有明确委托被告人李金树代为操作其瑞波币账户的情况下,被告人李金树多次利用非法获取的账户资料,买卖、操作被害人的瑞波币账户,并部分提现为人民币,造成被害人李某1等人投入的人民币及账户中虚拟财产损失。后被告人李金树仅归还部分被害人一定数量的虚拟财产损失,随即失联。

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对指控的罪名事实不持异议,被告人表示认罪,被告人主观恶性较少,被告人进入被害人账户目的是为了保护被害人财产安全,社会危害性少,瑞波币价值无法确定,是不受法律保护的虚拟货币,并未造成较大的合法财产损失,被告人法律意识淡薄,是初犯、偶犯,望从轻处罚。

裁判结果

广州市番禺区法院认为,被告人李金树违反国家规定,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依法应当对其适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量刑幅度予以处罚。鉴于被告人李金树当庭自愿认罪,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基本符合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纳。判决被告人李金树犯非法获取计算机信息系统数据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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