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朋友圈热传了一张图片,某县基层法院发布《立案告知》:根据《关于办理非法放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简称放贷意见)的通知的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立民间借贷纠纷案由的当事人,自2017年10月21日以后在本院立案之日时(两年内)超过十件的当事人,经审理查明如是非法放贷行为借款合同属无效合同,当事人将承担败诉风险,并且本院立案系统将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款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
该告知一出,引发关注,到底基层法院这样讲,有没有法律依据;其背后的动因是什么?是否对放贷意见的时间效力理解有误?如此以来,帮助民间借贷的催收行业,立根之本是否会被动摇(连起诉都不能起诉,还怎么追逃废债),值得深入思考。
民间借贷与非法放贷的界限
首先,我们要达成一个共识:国家和法律对“民间借贷”的态度是承认其合法存在的,民间借贷并非灰色地带,也不是非法行为,是受到我国法律保护的民事法律行为。这是基本判断,无论哪一级法院都应当尊重。
我们的法律并非朝令夕改(这一点坚守十分重要,必须让社会大众有稳定的预期),而是将一些披着合法民间借贷外衣的营利型高利贷行为排除到保护之外,情节严重的,构成犯罪。
而催收行业之所以被污名化,也是因为其承接了不少高利贷的“追债活儿”,部分催收人员采取暴力(含软暴力)对借款人的肉体和精神产生了巨大的强制,造成了一些悲剧。
我们为逝去的生命感到惋惜,但我们必须理性对待民间借贷的催收问题,不可“一刀切”,需要做好区分工作。
从放贷意见中,我们看到: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者超越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经常性地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以非法经营罪定罪处罚。
这里我们提醒一下,虽然在司法系统立案时,小贷公司(网络小贷)的案由也是民间借贷等,但是由于其属于类金融机构(虽然不是金融机构)具有本地金融监管部门的批准,因此,我们认为其民事诉讼的案件数如果2年内超过10个是合理、合法的,不宜影响其现有“类牌照”的正常放贷功能。
同时,我们必须强调,即便是违反国家规定非法放贷,如果年化利率没有超过36%,并且没有放贷意见第二条所规定的数额、人数、严重后果的(可参考往期文章:《民间放贷,拐点已来?!》),不能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总结:民间借贷受到我国法律的一贯持续保护;有小贷牌照可继续经营,只要不是高利贷,基本排除非法经营罪的风险。
放贷意见,为轻罪化而来
在扫黑除恶的过程中,各级办案机关本着实事求是的态度执行法律,他们发现部分被举报为“套路贷”的行为,所谓“被害人”并没有被骗,他们对事情原委甚至十分熟悉,这就不存在构成诈骗罪的事实基础。
因此,在“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下,对于并不属于诈骗罪的行为,要进行如实评价,那么,放贷意见就应运而生了。
当然,我们必须承认,非法发放高利贷的行为具有相当大的社会危害性,在当下的催收行为粗暴+精神强制的情况下,此类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自杀、自残等),按照刑法第225条四款的规定“定非法经营罪”是妥当的。将高利放贷入刑是回应社会突出问题的一种法律方法。
但并不是说,我国就此不再保护民间借贷,不再维护借贷合同的效力,而是把营利性的高利贷从民间借贷的河床中剥离出来,单独谴责(用刑法术语“进行非难”)。
既往不咎,罪刑法定
有理由相信,该基层法院的《立案告知》没有询问过刑法专家,甚至也没有请本院刑庭的法官认真把关。
关于意见的时间效力问题,《放贷意见》第八条说得非常清楚:本意见自2019年10月21日起施行。自我国有司法解释、解释性文件以来,通常是溯及既往的,唯有这史上第一次规定了施行时间,而且为了担心下级人民法院理解有误,还专门补了后面一句:对于本意见施行之前发生的非法放贷行为,依照2011年155号文处理。
也就是说,对于放贷意见的时间效力没有异议了,就是只约束实施之后的;“新人新办法,老人老办法”,老办法第155号文采取的是“依法严格把握”的表述,反复强调“准确把握”“严格把握”“逐级请示”,结合2012年最高院作出《关于被告人何伟光、张勇泉等非法经营案的批复》,明确了当时最高院对于非法放贷的意见是“不宜按照非法经营罪”定罪。
因此,该基层法院对于2017年10月21日--2019年10月21日之间的民间借贷行为都划入放贷意见的刑法规制范围,是有误的。
个人正当诉权,应当被保障
《立案告知》之所以让人“印象深刻”,除了法院自身对解释性文件理解有误,还折射出民事审判的业务量巨大,基层法院任务重,用各种“八仙过海”的办法来减少案件数量,其中民间借贷案由是立案大户,也许正是因为如此,才有了文章开头的一段话......
我们理解基层法院的辛苦和劳累,也明白法院想提醒广大民众学习新司法解释的“普法情怀”,但是,法院必须保障人民群众的基本诉权。
而不是用可能涉及刑事案件“定时统计标的金额及放贷对象的累计人数”“构成犯罪的将依法移送公安机关”,人家本来是来起诉别人不还钱的,看着这个《立案告知》还要回溯一下两年内的出借情况,试问:我们今天如何命令和控制昨天做了什么事呢?!
法院告知时间是2019年11月,却要管从2017年10月到2019年10月的民间借贷行为(还没有硬核法律支持),建议涉事法院尽快收回相关告知。至于基层法院案件量大的问题,我们建议到发达地区的寻找先进方案,目前厦门就成立了“金融司法协同中心”使用大数据等科技手段,大大提高了法官的办案效率,使得本地结案数量有效提高。
同时,我们认为:区块链技术在司法中大有所为,现在已经有不少法院试水区块链技术下的审判,也将提高效率,节约人力成本。我们相信在全社会的共同进步和影响下,各地基层法院也有机会使用更为先进的科技判案流程,避免“事倍功半”。
写在最后
肯定有读者吼,飒姐标题党,不是要说催收行业吗,怎么谈了半天非法放贷?!俺也是无奈之举,催收实际上有“寄生性”,寄主是谁决定了催收的合法性,如今民间借贷受到某些质疑,有些危害社会的放贷行为被认定为犯罪,直接影响催收行业的生存。
同时,《立案告知》折射出法院民事庭对于民间借贷立案的态度急转直下,合法催收多数采取的是民事诉讼的方法,如果法院找后账,把2017年10月21日之后的民间借贷合同数了数,到2019年10月21日满10个,是不是就要移交给公安机关立刑事案件呢,还是以此为警示,让正好处于这个诉讼时效内的民间借贷合同都不敢轻易来起诉呢?
暴力催收绝对不行,电话催收涉嫌侵犯公民个人信息,最合法的法律催收也面临诉得太多“被移送公安机关”的尴尬局面,难怪某公司的催收口径“佛系”:还钱是一种福报,请您考虑还点吧,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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