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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奔向“暴富”的道路上,总有一款罪名适合你。
最近我们团队总是接到关于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的法律咨询,且大多数为互联网企业负责人或高管。他们花式解释着公司主营业务的合法合规性,并有意无意间吐槽金主papa们最近运势不佳,来钱没有以前快。对于这种低调炫富的互联网精英们,互联网合规君只能说,请把咨询费付一付。
我们先来看一看什么叫“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 “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
什么意思?不是说好技术中立的吗?
我没有帮助犯罪的共同故意,怎么就被认定为“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了呢?我要跟蜀黍们说“我不明知”啊。
由于互联网灰黑产的产业链分工越来完整细分、专业分工、联络隐秘,从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到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财产转移等,就某一起刑事案件,以传统的帮助犯予以认定越来越难,对黑灰产产业链的打击也越来越难,通常是今天消失了一家公司,明天又涌现出更多的公司。
因此,2015年的《刑法修正案(九)》增设了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以此打击黑灰产往往有“一锅端”之奇效,并可施压犯罪嫌疑人招供产业上下游以此争取立功机会。但也因此该罪名容易被滥用,实践中往往存在“有罪推定”和“扩大解释”的可能。
所以,当行业从业者被认定为此罪后,不要反复挣扎于“是否明知”。作为行业资深人士的你,是真不知道、装不知道,还是不想知道、不愿知道?多从公司主营业务(合规业务与违法业务的占比)、公司内部风控制度和技术措施(如何识别并排除违法业务)、职位层级与技术权限(信息获取的可能性)等论证自身清白。
我们团队检索研究了200+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在此分享几个典型案例供大家参考。
案例一(网络赌博类):
2017年6月至2017年12月20日,张某1、张某2(均已科刑)为非法获利,利用即时通讯软件“微信”,创建昵称为“小女人红包”等微信群,预先设定赌博规则,邀集梁某(微信昵称“随风”,已科刑)等“拖拉机”(抢包人员),组织张某3、沈某等百余名参赌人员,以“微信”发、抢红包“踩雷”方式进行赌博,由张某1、张某2及梁某等“拖拉机”持特定微信号(微信昵称“免死”等)抢红包抽头获利,抽头款由张某1、张某2及梁某等“拖拉机团队”按照事先约定的比例进行分成。经统计,该赌场开设期间,共抽头约600万元,赌资(玩家发包流水总额)达3000余万元。其中仅2017年12月,赌场发包流水总额达900万余元,抽头达100万余元。2017年7月至12月,被告人王某为非法获利,明知“云伯爵”机器人软件仅能在微信赌场中用于支付结算,仍向被告人冉某销售“云伯爵”机器人软件及相应云点,所售软件、云点部分被冉某销售至吴某(已科刑)处,吴某再将该软件及云点转售至张某1、张某2经营的微信赌场。在张某1等人开设赌场期间,由王某销售给冉某、冉某再销售给吴某、吴某再销售给张某1、张某2处的“云伯爵”机器人软件及相应云点销售金额达一万余元。
被告人王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被告人冉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
案例二(非法销售类):
2018年1月,被告人王明以成都未来明天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名义,在互联网开办“发卡啦自动发卡平台”(www.8ka.la)通过投放百度关键字广告,吸引全国各地虚拟物品销售商到其平台销售个人论坛邀请码、游戏CDKEY、游戏账号等虚拟物品,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按照2%的比例对销售金额进行抽成牟利。在其平台商家中,存在大量游戏外挂软件销售商,非法对外出售游戏外挂软件。自2018年1月以来,王明明知其开办的网络发卡平台上存在大量销售非法游戏外挂软件的商家,仍为其提供支付结算服务。至2018年6月26日,王明在其开办的网络平台共销售虚拟商品65万件,销售金额达2300万元。期间,王明通过平台销售外挂非法获利20万元。
2019年,王明相继向公安机关提供重要线索,举报他人在互联网非法出售公民信息一万多条以及在网站销售淫秽色情网站会员卡,帮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明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为其犯罪提供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应当以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追究王明的刑事责任。王明有立功和自首的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且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建议判处王明有期徒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适用缓刑。
案例三(淫秽物品传播类):
2017年12月至2018年2月,被告人张某某明知孙志伟、徐俊辉(已判决)利用信息网络建立淫秽视频网站,仍为其二人提供视频服务器租用、维护等服务并牟取利益;被告人林某某明知孙志伟利用信息网络建立淫秽视频网站,仍为其提供网页服务器租用、维护等服务并牟取利益。经查,孙志伟经营的淫秽网站获利31万余元,徐俊辉经营的淫秽网站获利65万余元。
被告人张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林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已退缴的违法所得,依法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四(非法支付类):
2017年5月以来,被告人付亚培与杨某2(已判决)等人成立富润德(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富润德公司)并购买支付系统,招募蒋某、余某(均已判决)等为销售人员,并招募曾某(已判决)为系统平台运营人员,负责配置通道,查询处理商户订单,下发商户信息,对接下游商户等,被告人付亚培等人在未取得支付业务许可证的情况下,利用在第三方支付公司非法开设的江苏鸿盛电气工程有限公司、江苏华尔泰建设有限公司、深圳市回生复科技有限公司等账号对接至富润德公司的系统,并在公司系统为他人开设账号,提供网络支付接口。被告人付亚培以及杨某2、蒋某、余某等人在明知申请支付接口需要提供商户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等“五证”信息和网络商城备案域名,且明知非法提供的网络支付接口可能被用于犯罪资金走账和洗钱的情况下,仍不加审核,在富润德公司的支付系统中非法开设账号,为他人提供网络支付接口,并收取相应手续费作为分润。被告人付亚培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开始计算。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即缴纳)。被告人付亚培退缴违法所得予以没收。
案例五(非法融资类):
2016年7月,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在林建标处承接了为闻某构建网站的业务,该被告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武某在闻某未提供融资类网站合法手续的情况下,明知闻某将利用信息网络在融资类网站上针对不特定对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仍根据闻某的要求指使该被告单位员工蔡某先后将构建好的“立奥币”、“立奥商城”融资网站解析到闻某提供的域名上,并将该融资网站放在境外服务器上,且负责网站后期的维护,为闻某等人利用信息网络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提供帮助。经查,闻某等人利用该网站非法吸收公众存款达人民币250余万元。被告单位盐城某公司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被告人武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案例六(网络诈骗类):
2015年8月至2018年11月间,被告人唐某某通过网络出售服务器,在明知“黎经理”(身份不明)购买其网络服务器实施犯罪活动的情况下,为牟取利益,仍向对方提供服务器托管、日常维护充值等帮助。2018年10月16日,“黎经理”向唐某某提出购买位于东北地区的服务器用于诈骗活动,唐某某先后为其提供十台服务器,其中“黎经理”使用IP“118.244.236.213”搭建伪造最高人民检察院网站。后该IP发生故障无法登录网站,唐某某经“黎经理”授权后进行维护,伪造最高检网站得以正常使用。2018年11月5日,被害人吴某某受骗登陆该网站被骗取人民币共计1066125元。直到2018年11月15日,被告人唐某某冒用李某某的身份向“黎经理”提供服务器共计40余台,收取费用人民币共计42730元。2019年3月13日被告人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被告人唐某某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依法追缴被告人唐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2730元,上缴国库。已扣押的华硕笔记本一台、OPPO手机一部、苹果5S手机一部,予以没收。
最后,轮到互联网合规君风险提示环节
互联网行业小心“三卖”:
1、员工小心被老板卖了,拿着卖白菜的工资,干着卖白粉的工作;
2、老板小心被员工卖了,纵容员工大做特做业务,但哪天就因单位犯罪而锒铛入狱;
3、公司小心被合作方卖了,那些豪放裸奔的合作方平常与你称兄道弟,入狱后就立马举报,争取立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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