扫描分享
本文共字,预计阅读时间。
既然事情终归要来,抱着侥幸心理躲避是懦夫的表现,水来土掩,该面对就要坚强面对。
对于P2P网贷平台的清退工作,我们还是应该了解以下几件事:
1. 资产真实性是基本盘。
2. 出借人“理性”是变量。
3. 股东资金实力是保障。
咱们先看第1项,资产真实性直接影响行为定性,如若资产虚假(空壳公司等)则有可能会被定性为:诈骗类犯罪,在网贷领域多使用“集资诈骗罪”,最高刑期为无期徒刑。
同时,资产真实对集资参与人的“追赃挽损”工作大有裨益。我们在几个行内大案中发现,办案机关会“特意”留下具有催收能力的高管(一般办理取保候审),在刑事立案后继续在全国各地执行催收工作,最大程度确保出借人的资金利益。
当然,如果资产真实且商业模式合法,也就是咱们通常说的“点对点直接融资”模式,那么,即便逾期也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实践中,我们辩护一方会据理力争,通过与办案人员的沟通,将案件处理结果引向缓和,甚至不予立案。
P2P清退工作最担心的是:一边“有序清退”进行中;一边“突发莫名”被立案。确认了资产的真实性,金融办和经侦的心就定了,即便是发案,其社会危害性可控。因此,资产真实性是网贷清退的基本盘。
再看第2项,清退工作中必须照顾金融消费者的情绪。南方某平台清退中,本来股东方愿意拿出部分资金和资产进行兑付工作,一些不理性的出借人到了股东所在集团围堵,严重影响了该集团的声誉和口碑,导致连锁反应,最终该股东无力承担兑付工作。
同时,有些出借人每周定时定点到清退现场“督战”,我们尊重其知情权,但人数众多的群众聚集确实有维稳压力,建议定时定点派出3-5名代表参与核实清退进展即可。
关于第3项,从法律责任而言,我们很坚定地认为:不参与经营的股东,没有兑付义务。这是原则问题,不要以为股东兑付天经地义。
从务实角度讲,平台窟窿那么大,社会影响恶劣,股东出于道义应当有所表示。如果本身股东就利用P2P吸纳资金自用,那性质就变了,作为真实的借款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
同时,股东自融形成资金池等行为,已经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也必须对广大出借人的资金回转负责。清退时,务必考虑如上因素,根据股东的真实行为,作出不同的预案,防止清退工作功亏一篑。
最后,在具体操作层面,可以参考破产程序等,那都是技术问题,大家可以商量着办。但如上三项是务必在清退之初就要看明白,想明白,有预案。
其中第1项是基础,没有这个基础,谁也救不了你;第2项是运气,出借人情绪比天气预报还难测;第3项是事情能否办成的关键因素,没有股东搭救,一个平台战斗很难幸存。
非常感谢您的报名,请您扫描下方二维码进入沙龙分享群。

非常感谢您的报名,请您点击下方链接保存课件。
点击下载金融科技大讲堂课件本文系未央网专栏作者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为作者授权未央网发表,属作者个人观点,不代表网站观点,未经许可严禁转载,违者必究!
本文版权归原作者所有,如有侵权,请联系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