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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准入政策有放宽趋势之时,消费金融牌照受到资本热捧。
近期,第一家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中信消费金融开业;“百度系”度小满金融入股哈银消费金融;“烟草系”红塔银行参股苏宁消费金融获批;“阿里系” 微梦创科成为包银消费金融第二大股东……
在大量资本涌入、行业快速发展的同时,也暴露出一些令人担忧的问题。比如,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变相收取高利息的乱象仍普遍存在,多家法院判定综合年化利息超24%部分不予支持。
牌照受热捧
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流量变现的一个不错模式,因为相比小贷牌照,消费金融牌照的杠杆更高,而且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拆借,资金成本更低。”
中国银保监会主席郭树清近期接受采访时表示,按照内外资一致原则,同时放宽中资和外资金融机构投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方面的准入政策。话音未落,“阿里系”、“信托系”、“烟草系”、“百度系”纷纷落子,拿下消费金融牌照。
6月24日,内蒙古银保监局发布《关于包头市包银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及调整股权结构的批复》,同意包银消费金融注册资本从3亿元增加至5亿元。新增股东微梦创科网络科技(中国)有限公司(下称“微梦创科”)增资2亿元,成为包银消费金融第二大股东。
据天眼查信息,微梦创科是微博网络(香港)有限公司(下称“微博”)的全资子公司,创始人、法人代表为新浪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微博董事长曹国伟。截至2019年3月31日,新浪持有微博45.2%股权,为第一大股东;阿里巴巴持有微博30.2%股权,为第二大股东。
“阿里系” 微梦创科并不是第一家拿下消费金融牌照的流量巨头。不久前,“百度系”度小满金融子公司已通过增资入股的方式,在BATJ(百度、阿里巴巴、腾讯、京东)中首家拿下消费金融牌照。黑龙江银保监局5月16日发布的行政许可批复显示,百度旗下度小满金融全资子公司——度小满(重庆)科技有限公司出资4.5亿元入股哈尔滨哈银消费金融有限责任公司,持股30%,位居第二大股东。
此外,第一家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中信消费金融于近期开业,“烟草系”红塔银行也在近期参股苏宁消费金融。6月12日,北京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中信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开业的批复》,同意中信消费金融开业,这是第24家获批开业的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同时也是第一家信托公司参与设立的消费金融公司,中信信托持股比例为34.9%,为第二大股东。
5月20日,云南银保监局发布《关于云南红塔银行参股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的批复》,同意云南红塔银行投资参股苏宁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持股数量为2.4亿股,持股比例为15%。
麻袋研究院高级研究员王诗强表示,消费金融牌照获得热捧与当前监管政策和行业现状密切相关。从监管政策来看,P2P网贷、中小银行、互联网小贷分别受到“三降”、异地展业规模及低杠杆的限制。从行业看,长尾客户获得金融服务依然有限, “80后”、“90后”,甚至“00后”越来越倾向于提前消费的观念,整个消费金融市场预计未来5年还会增长一倍,达到20万亿元。
“流量巨头通过消费金融变现是一大趋势。”王诗强指出,近几年一些互联网巨头在消费金融领域获得巨大成功,引起各行业对消费金融牌照的兴趣。
苏宁金融研究院高级研究员陈嘉宁也表示,消费金融是互联网流量变现的一个不错模式,因为相比小贷牌照,消费金融牌照的杠杆更高,而且可以在银行间市场进行资金拆借,资金成本更低。
屡触24%红线
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热闹背后,行业问题凸显——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仍时常触达24%的监管红线。
记者梳理近期的法院判例发现,中邮消费金融、兴业消费金融、北银消费金融等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皆存在综合利率超过24%年利率的情形,法院对超出部分做了不予支持的判定。
根据《兴业消费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与邓建文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2016年7月,被告邓建文,向原告兴业消费金融贷款,贷款金额为17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指定还款日为每月15日,月利率1.5%,还款方式为等额本息。2016年7月11日,原告向被告发放贷款17万元。
邓建文自2017年10月15日开始违约。截至2018年8月14日,邓建文尚欠兴业消费金融借款本金105572.47元、逾期利息11692.44元、罚息5714.99元、违约金2992.94元。
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下称“深圳罗湖法院”)审理认为,“关于利息、罚息以及违约金的问题,本案中,双方约定的利率为月利率1.5%,罚息利率则为年利率27%,违约金为当期应付未付款项的1%且不低于20元。”
深圳罗湖法院指出,“原告作为金融机构,相较于民间借贷,其发放贷款收取的利息、罚息及违约金,应当受到更为严格的限制,不应超过民间借贷法定利率上限,即年利率24%,对于超出部分,法院不应支持。”
深圳罗湖法院的判定并非个例。在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下称“广州南沙法院”)审理的中邮消费金融与魏俊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用户申请“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用于装修,申请金额15万元,分48期,其中,中邮消费金融和用户约定滞纳金按逾期的期数收取,每期(每月)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
广州南沙法院认为,根据《还款计划表》推算,案涉借款利息年利率为12%(月利率1%)。对于违约金,《贷款协议》约定逾期还款情况下的滞纳金计算标准为月利率5%,原告要求违约金按该标准计算,有合同依据。
中邮消费金融提供的《欠款明细表》显示,案涉借款年化利率为12%;逾期起始日为2017年12月7日,截至2018年4月28日尚欠本金34948.04元、利息1859.81元、违约金1176.16元、手续费900元。
广州南沙法院表示,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应当不超过以解除时的借款本金余额34948.04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为标准计算的结果,即每月不应超过698.96元(34948.04元×2%),否则明显过高,应予调整。
最终,广州南沙法院判定,原告中邮消费金融与被告魏俊康签订的《“邮你贷”个人消费贷款协议》于2018年10月22日解除。同时,2018年10月23日起的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用之和以借款本金尚欠部分为基数按照月利率2%的标准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未超过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约定的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借贷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年利率36%,超过部分的利息约定无效。借款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过年利率36%部分的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高息标准争议
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年利率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是按照APR还是IRR计算。因此,很多从业机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解读。”
值得一提的是,目前对于综合年化利率的统计口径及标准仍存在一些争议。
在部分接受记者采访的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负责人看来,法院对于综合年化利率的算法过于笼统,“对于正常客户的息费和违约客户的一次性违约金,不应该全部以一个统计口径去计算”。
以“邮你贷”滞纳金的计算标准(即月利率5%)计算,在不包括借款利息的情况下,年化利率已达到60%。对此,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邮你贷产品的滞纳金收取标准为欠付款项的5%,且不少于50元。其中,“欠付款项”是指客户当期应缴未缴的欠款,而不是全部的欠款金额,不能仅以此项作为产品年化利率计算。产品年化利率是以包含利息、违约金、手续费等总费用为基数计算的。
“我司全部产品均未超过年化利率36%,且放款界面清晰显示执行利率,客户知悉并确认同意后即可放款,绝不会出现超出法律规定的情况。设置滞纳金并非是出于盈利考虑,本质是风控举措,是金融机构按照监管要求加强风险防范的一种通行措施,如客户按贷款合同约定正常还款是不会产生滞纳金的。”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透露。
中邮消费金融相关负责人表示,违约金的金额由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如果法院认为合同约定违约金数额与实际损失不符的,可由法院予以调整。考虑到客户体验,2018年7月起上线的新产品均已取消滞纳金收取。此前已签订相关贷款协议的客户,按照协议执行。
在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负责人及第三方人士看来,当前法律法规仍有需要进一步完善的地方。
王诗强指出,目前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对年利率的计算方式进一步明确,是按照APR(年化收益率)还是IRR(内部收益率)计算。因此,很多从业机构按照有利于自己的方式进行解读,也就是按照APR不超过36%的标准进行收取。
“如果按照IRR进行计算,所有收费综合计算年利率不超过24%,消费金融公司确实很难生存。除了与互联网巨头进行深度合作,降低获客费用外,只能将服务客群上移,针对优质客户提供金融服务,降低坏账率。但是,这会导致大量长尾客户无法获得金融服务,不利于践行普惠金融。” 王诗强称。
据了解,在年化利率被严格限制的情况下,部分持牌消费金融机构会通过代售保险获取佣金、收取各种名目的服务费及收取惩罚性的逾期利息,以此来增收。
陈嘉宁称,目前我国并没有相关明确的罚息标准,“5%的罚息”从某种程度上说,是机构自我保护,及对逾期借款人给予压力,“大家需要看到出现坏账后的催收成本、诉讼成本、执行成本以及信用风险等。这些费用的收取其实属于行业惯例”。
“至于服务费,就看司法如何认定,是否被计入综合利息,存在一定的不确定性。各家机构采取的策略也存在差异,比较激进的机构会考虑利用服务费的方法来提升综合收益,当然也有可能存在利息不被法院支持的风险。” 陈嘉宁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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