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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有利于促进和保障金融业高质量发展。当前,我国金融业总体科技水平和应用创新能力已居国际先进行列,但发展过程中也面临着客观挑战。应着力做好研究、规划、应用、治理四方面的工作,迎接新形势下监管科技的重大机遇和挑战。
文/中国互联网金融协会会长李东荣
纵观人类金融发展史,随着社会发展和科技进步,金融创新与风险监管总是在你追我赶的动态博弈和螺旋式上升中寻求更高水平的平衡。当前,“无科技、不金融”已成为现代金融体系的重要特征,新一代信息技术在金融领域的应用加速深化,为金融改革发展提供了新动能,同时也给金融监管带来新的机遇和挑战。在这样的时代背景下,监管科技作为金融监管与科技创新深度融合的产物,如何被正确认识和发挥作用,正日益成为各方关注的全球性议题。
积极发展监管科技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不同于从机构角度定义的合规科技,监管科技主要是从金融监管的角度出发,以现代科技手段为依托,以金融监管数据为基础要素,致力于有效优化监管流程、持续提升监管效能、高效达成监管目标。长期的金融活动实践表明,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有利于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有利于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符合金融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总体方向,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首先,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是新形势下防范化解金融风险的有力支撑。防止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是金融工作的永恒主题。当前,金融创新活动的科技驱动特征显著,特别是在移动互联网的通讯技术环境下,更容易产生业务、技术、网络、数据等多重风险的交叉叠加效应,使金融风险的表现较之以往传染更快、隐蔽性更强、波及面更广,而且一些新兴技术的深度应用还可能带来技术黑箱、算法共振、第三方依赖、责任主体模糊等新型风险隐患,使得新形势下的风险结构更加复杂多变。因此,与时俱进地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提升风险信息采集分析的实时性、准确性、全面性和可追溯性,能够为解决数字化时代下金融风险早期预警难、穿透识别难、防控覆盖难等问题提供有效支撑。
其次,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是建立完善现代金融监管体系的重要内容。第五次全国金融工作会议明确提出推进构建现代金融监管框架的重要任务。当前,随着新一轮科技革命和产业变革不断深入,金融与科技融合程度更加紧密、互动态势更加明显,金融账户和数据的关联性、交互性不断增强,跨行业、跨市场、跨地区的金融产品日益丰富,各类金融资产的转换更加便捷高效,金融活动的实时性和不间断性越发明显。这些变化对监管数据实时性、监管资源匹配性、监管手段有效性提出了更高要求。积极发展监管科技,综合运用各类现代科技手段,对侧重于机构监管、分业分段监管、事前准入监管的传统监管模式和流程进行适应性优化调整,有助于进一步提升金融监管的现代化、综合化水平。
最后,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是增强金融服务实体经济能力的有效保障。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金融改革发展取得重大成就,金融产品日益丰富,金融体系不断完善,金融稳健性和普惠水平持续提升。但同时应该看到,当前我国金融发展不平衡不充分问题依然存在,金融资源体内循环、金融创新脱实向虚等现象并未完全消除,小微企业、民营企业、“三农”和扶贫等领域金融服务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积极发展监管科技,一方面可依托金融基础设施联通和监管数据共享,准确掌握资金流向流量,压缩监管套利空间,引导金融更好地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关键领域和薄弱环节。另一方面可改进交易监测、压力测试、合规报告等监管工具,进一步提升金融市场行为规范性,降低金融机构合规成本,为从业机构提升金融服务质效营造良好的行业秩序和营商环境。
积极发展监管科技面临的历史机遇与现实挑战
回顾历史,我们看到,长期以来中国金融业在科技创新应用方面既是积极推动者,也是直接受益者。随着现代科技的进步,中国金融业已先后经历金融电子化和金融信息化的阶段,目前正向移动化、数字化和智能化的更高阶段发展。在这个过程中,金融管理部门也紧跟科技发展的时代步伐,不断提升自身科技化程度。
早在20世纪90年代,人民银行开始推广中央银行会计核算电子化,改变手工账务核算方式,大幅提高了金融管理工作效率和准确性。进入21世纪以来,面对更加复杂多变的经济金融形势,人民银行组织建设了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货币金银管理信息系统、结算账户管理系统、反洗钱监测分析系统以及外汇管理相关系统,不断提升金融宏观调控和金融管理信息化水平。金融监管部门也开发上线了针对不同行业领域的监管信息系统、信息登记系统和检查分析系统,构建了覆盖银行业务、资本市场、保险业务的信息化监管体系,有效提高了金融监管效能。
近年来,随着金融科技快速发展,金融管理部门也在不断探索将最新科技发展成果运用于金融监管,实现“以技术对技术、以技术管技术”的应用效果。比如,人民银行专门成立金融科技委员会,积极推进“数字央行”建设,强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提升跨行业、跨市场交叉性金融风险的甄别、防范和化解能力。银保监会探索将大数据理念运用于监管分析,优化相关监管系统功能。证监会研究出台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着力打造运转高效的监管大数据平台,实现对市场主体的全景式分析和市场总体情况的实时监控监测。部分地方金融监管部门探索与互联网科技公司开展合作,整合地方金融监管数据、网络公开数据等多维数据,丰富风险实时监测、异常机构预警、信息关联分析等功能的实现手段。
当前,我国金融业总体科技水平和应用创新能力已居国际先进行列,金融管理部门在应用科技手段方面已积累了一定的实践经验,构筑了必要的技术基础。但我们同时要清醒地看到,中国在积极发展监管科技方面客观上还面临着一些紧迫的挑战。一是数据挑战。在分业监管体制下,金融业综合统计和监管数据融合共享需要进一步加强,数据覆盖、数据标准、数据挖掘分析等方面有待持续强化。二是资源挑战。监管科技涉及架构转型、系统改造、技术研发等诸多方面,需要较大规模和较为长期的资源投入。三是人才挑战。既懂监管业务又懂数字技术的高水平复合型人才总体供给不足,监管科技发展的智力支撑有待进一步加强。
积极发展监管科技的主要着力点
面对新时代新形势下发展监管科技的重大机遇和挑战,应坚持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需求引领与科技驱动相结合、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相结合的原则,着力做好研究、规划、应用、治理四方面的工作。
一是国际经验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夯实监管科技研究基础。磨刀不误砍柴工。当前我国监管科技的发展还远未适应金融活动的需求,在发展规划、创新应用、安全保障、成本分担等很多方面,我们的研究基础和技术储备还不充分,迫切需要凝聚政产学研多方力量共同推动相关工作。一方面,应注重跟踪研究英国、美国、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发展监管科技的典型做法,结合各国各地区不同的经济基础、监管体系和制度条件,系统总结国际共性经验和差异化政策举措。另一方面,应深化对监管本质和科技规律的认识,探索建立多方合作研究、联合攻关、信息共享等机制,从中国经济金融实际出发,为发展具有中国特色的监管科技提供更加充分的研究支撑和决策参考。
二是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规划监管科技发展路径。发展监管科技并非另起炉灶、推倒重来,而是在现有监管体系和技术基础上,致力于形成一套科技驱动型的现代金融监管范式,从而以更高效率、更低成本实现维护市场秩序、防控金融风险和保护金融消费者的监管目标。因此,作为一项涉及金融、科技和公共治理的跨界系统工程,发展监管科技应紧紧围绕金融监管的目标函数,结合传统监管模式和科技应用存在的实际问题,把握好政府与市场、中央与地方、监管与自律、继承与创新等重要关系,加强基础设施、数据标准、应用框架、运行模式、试点示范等方面的顶层设计,同时可考虑适当提升统筹规划的层级,使其更具可行性和可推广性。
三是需求引领与科技驱动相结合,深化监管科技应用实践。面对金融科技蓬勃兴起所带来的业态主体多元、长尾客户众多、产品跨界嵌套、集团混业经营、多重风险叠加等新特征新变化,应将科技驱动优势贯穿事前事中事后的金融监管全链条,综合运用人工智能、大数据、云计算、区块链、物联网、应用程序编程接口(API)等科技手段,逐步实现并优化规则数字化翻译、数据实时化采集、风险智能化分析、结果自动化处置等功能,着力提升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行为监管的科技应用水平,从而使监管部门对各类金融创新真正做到“看得懂、穿得透、控得住、管得好”。在此过程中,还可通过合作、委托、采购服务等多种方式,充分发挥行业自律组织在深化监管科技应用方面的配合支撑作用。
四是技术创新与制度建设相结合,提升监管科技治理水平。监管科技带有鲜明的技术密集型特征。因此,应高度关注新技术的“双刃剑”效应,推动技术创新和制度建设两个轮子一起转,依托法律规范、标准规则等制度体系,有效加强监管科技治理和政策衔接,为监管科技应用提供制度保障的同时,切实做好风险隔离和防控工作。应研究完善监管科技相关法律法规,明确监管科技应用原则、外包规则、安全要求、数据权属和相关方责任认定等关键问题。应探索建立新技术在金融监管领域应用的成熟度和适配度测评制度,科学遴选相对成熟可靠、安全稳定的适应性技术,应用到具有较高契合度的监管场景。应以增强一致性、安全性和互操作性为重点,加快监管科技标准体系建设,提升监管科技标准化、规范化水平。
本文刊发于《清华金融评论》2019年5月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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