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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24日央行和银保监会联合发布了关于接管包商银行的公告。5月26日央行和银保监会就接管包商银行问题做了答记者问。5月27日北京银保监局就个别银行借机抢夺包商银行客户表示坚决杜绝恶意竞争。
在央行和银保监的“三连发”中,笔者读出了如下信息:
一、央行和银保监都做了哪些功课?
从“三连发”中,笔者读到的第一个信息就是央行和银保监确实做足了功夫。从如下几个方面可略知一二:
第一、公告选择时机相当巧妙。公告的具体时间点选择在周五临近下班时,尚不足以说明时机巧妙。时机巧妙在2019年一季度结束之后这个时点。对于包商银行扩张过快、资产质量承压,笔者有所耳闻,相信央行和银保监会也早就有所警惕。其已两年未公布年报其实已是较为明显的信号。
那么,为何央行和银保监直到现在才发布公告呢?笔者分析,选择此时公布至少有如下考虑:一是避开经济恢复关键期。正如答记者问所言“今年以来,我国宏观经济运行总体平稳,好于预期”。宏观经济总体平稳且好于预期的情况下公布此消息,可显著降低对实体经济的冲击。
二是货币政策工具效果更显著。正如答记者问所言,“综合运用公开市场操作等多种货币政策工具,保持银行体系流动性合理充裕”,宏观经济总体平稳的情况下,多种货币政策工具的目标相对单一,政策效果更显著。
第二、5000万临界点定有所考究。答记者问提及“5000万元(含)以下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本息全额保障;5000万元以上的对公存款和同业负债,由接管组和债权人平等协商”。5000万临界点的划定确实有所考究,理由如下:
5000万的由来是央行和银保监根据包商银行债权债务明细数据确定而非轻易拍脑袋确定的。为什么要划定5000万,笔者分析至少有如下可能:首先是为了减少道德风险。5000万以上平等协商,而非本息全额保障,可在一定程度上打破对公存款和同业负责的“刚兑”,促使对公债权人和同业债权人强化对银行的监督,避免向其传递最终均由政府背书而衍生银行的道德风险。
那么既然要强化对公债权人和同业债权人的监督责任,为什么还要划定5000万呢?笔者认为,这恰是决策者的考究之处:减少冲击,保证金融体系稳定。按复杂网络理论,当金融体系中某个银行受到的冲击小于一定水平(临界值),较为复杂的网络结构是稳定的;当冲击超过该临界值后,不管是复杂网络结构还是简单网络结构都不稳定。按此理论,5000万以下本息全额保障,使得5000万以下债权债务关系当正常了结,从而降低了冲击,使其低于临界点,保证了金融体系的稳定。
第三、联动配合机制定当早有筹划。5月27日北京银监局便敏锐捕捉到了个别银行试图“挖”包商银行墙角的恶意竞争行为,并发文严厉禁止。笔者认为,一方面,可以看出尽管接管组是由央行担任组长单位,但央行和银保监配合相当密切,两个金融监管机构之间的配合早有筹划;另一方面,北京银监局作为地方监管局能在短短一两天之内敏锐捕捉这一恶意竞争行为,也可看出,银监体系内联动配合机制早有筹划。甚至有可能两大监管机构之间、及其与地方分支机构之间可能早已制定了相应的应急预案。
为了包商银行的接管,央行和银保监确实煞费苦心。
二、储蓄存款全额保障,存保基金还有意义吗?
答记者问提及“包商银行事实上获得了国家信用,储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额保障。”有朋友问,既然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那么存款保险基金还有意义吗?确实,粗略看,既然储蓄存款本息全额保障了,存款保险基金好像是没有多大意义了。但细想起来,却并非如此。
《存款保险条例》原文提到,“同一存款人在同一家投保机构所有被保险存款账户的存款本金和利息合并计算的资金数额在最高偿付限额以内的,实行全额偿付;超出最高偿付限额的部分,依法从投保机构清算财产中受偿。”简单讲,只有当投保机构走到破产清算那一步时,存款保险基金会才实行限额赔偿。反过来说,如果投保机构并未走到破产清算那一步,存款保险基金的限额赔偿机制并不触发。
这样,我们从答记者问的“储蓄存款本息得到了全额保障”中可以读出几个意思:第一,包商银行被接管是临时的,尽管发生了严重信用风险,但恢复正常运营当不再话下,不会触发存保基金的限额赔偿机制。第二,既然不触发这一机制,又如何实现全额保障呢?央行提供流动性救助!
笔者在上一篇文章谈到,央行研究局局长2015年就指出,流动性救助是应对危机重要手段。如何提供流动性救助呢?必要时央行按《中国人民银行紧急贷款管理暂行办法》提供紧急贷款是一种选择。[注:紧急贷款,系指中国人民银行为帮助发生支付危机的上述金融机构缓解支付压力、恢复信誉,防止出现系统性或区域性金融风险而发放的人民币贷款”。]
其实,仔细看看《存款保险条例》,即使投保机构问题很严重,存款保险基金也可能实现本息全额保障。原因在于:按《存款保险条例》,保护存款人利益除了限额赔偿外,“为其他合格投保机构提供担保、损失分摊或者资金支持,以促成其收购或者承担被接管、被撤销或者申请破产的投保机构的全部或者部分业务、资产、负债”也是一种方式。这种方式下,存款保险基金支持下,若收购或承担成功,则债权人的权利义务实现了“概括转移”,本息也可实现全额保障。
三、小结
包商银行被接管,有券商认为属“我国中小银行系统性风险暴露”,笔者并不认同。正如笔者在上篇文章中提到的,包商银行被接管,与其盲目扩张、激进发展有莫大关系。在此,笔者倒是想到,在国内外热衷于金融科技的背景下,部分机构纷纷发力金融科技,试图通过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科技手段防控信用风险,在一定程度上,也是一种盲目扩张,这些科技手段确实可防控信用风险,但还蕴含了程序正确性无法证明、数据集中度过高、算法共震过强等底层核心风险,若不借助于监管沙盒、内控沙盒等机制先行先试,很难说在金融科技大潮退却之时,不会再次发生类似事件.
另外,关于个别银行抢夺包商银行客户资源,笔者想到了任正非先生和雷军先生。中兴和华为事件中,搜狐网报道“中兴出事的时候,任正非不准销售抢中兴客户,也不准挖中兴的骨干”,“雷军称华为危难,不挖它一个员工”。稍微对比,立判高下,无需多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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