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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
(一)消费金融的界定
《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指出:“本办法所称消费金融公司,是指经银监会批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设立的,不吸收公众存款,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中国境内居民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贷款的非银行金融机构”。由此可见,消费金融不同于企业金融,它以小额、分散为原则,为消费者个人提供以消费为目的的金融业务。(1)消费金融以小额分散为原则;(2)消费金融业务服务对象是消费者等自然人,而不是企业法人,不同于企业金融;(3)消费金融是基于消费者的消费目的而提供的金融业务,既具有消费特征,又具有金融特征。
(二)消费金融的发展动因
目前我国消费金融实现了快速发展。(1)在政策动因上,国家积极鼓励消费金融行业发展。从2009年《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颁布以来,国家陆续通过《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修订稿)》(2013年);下放消费金融公司审批权,扩大试点范围(2015年);在全国开展消费金融公司试点,鼓励金融机构创新消费信贷产品(2016年)。我国消费金融公司从0家发展到24家,并且行业整体盈利状况良好。(2)在经济动因上,我国宏观经济继续保持稳健发展态势,人民生活水平持续提高。目前我国经济增长步入新常态,GDP保持中高速增长,2018年增长6.4%,在世界主要经济体中位居前列。同时我国城镇居民的家庭收入在近年来增长迅速,全国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增长8.7%。宏观经济水平与家庭收入的同向提升,促使我国居民将维持或增加消费指出,消费金融市场规模巨大。(3)在社会动因上,随着我国经济发展,人民生活水平提高,消费者的消费理念转变等,消费金融市场也正在悄然改变。随着消费能力提升、消费观念转变,信用消费、超前消费的消费模式逐渐被消费者接受。我国消费模式,从基本到升级,从理性到非理性,从被动到主动,从标准化到定制化,从个人到家庭服务,从固定场景到移动场景,这些消费升级和消费理念转变,持续推动消费金融大爆发。(4)在技术动因上,以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金融科技(FinTech)快速发展,助推消费金融的升级发展。金融科技在消费金融领域的广泛应用,促使消费金融更具普惠性,能够契合消费金融的小额分散的原则,可以覆盖更多的中低端或者潜力客户。技术的可应用性增强,也促使消费金融扩展到生活消费的多个应用场景。
我国2016 年消费贷款余额约25 万亿元,占GDP 比重30%。如果未来几年复合增长率(CAGR)[1]有望保持在20%左右,则2020年消费信贷余额将达到51.94万亿元,倘若剔除房贷后的其他消费金融规模占比约25%,则2018年剔除房贷后的消费金融规模体量为9.02万亿元,2020年体量约为12.99万亿元。
数据来源:上海交通大学凯原法学院
综述,消费金融已经逐渐在“政策支持+消费拉动”的双重驱动下,有望迎来爆发式增长。从2009年中国银监会发布《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到2016年明确写进政府工作报告,消费金融公司从最初的4家增长到目前的24家,整个消费金融产业正在经历“政策试点期—政策修订期—政策全国推广期”的典型产业演变历程,经历10年的发展,有望在整体消费升级中迎来新的发展契机。
二、我国消费金融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宏观建构方面的主要问题
1、消费金融法律制度不够完善
虽然当前我国有《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相关法律规定,为消费金融行业发展指明了法律合规的方向。但是以银行法、保险法、证券法等为代表的法律制度依然是基于传统金融业务实施“机构监管”,而不是功能监管、行为监管。目前法律对消费金融的电子合同有效性确认、交易者身份认证、个人信息保护、资金监管、个人征信与使用、个人破产保护等问题上都还没有做出明确规定。消费金融法律规范还不够完善,不利于整个消费金融行业的稳定发展与规范指引。
2、消费金融未得到有效监管,存在大量监管套利
消费金融的快速崛起,尤其是互联网消费金融的异军突起,对消费金融监管提出了很高的要求。有些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比如度小满、蚂蚁金服、腾讯金融、京东数科等)从事的是消费金融业务,但从事这些业务的互联网企业依然被定义为商业企业而不是金融企业,并没有纳入到金融监管范畴[2]。消费金融公司作为中国银保监会旗下的非银行类金融机构,需要接受银保监会的监管。但互联网消费金融公司既从事消费金融业务,又并不持有消费金融牌照,未受到银保监会的有效监管,导致其野蛮生长,存在着大量监管套利。
这种不对等监管使得不同消费金融公司存在着实质不公正,加剧了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不仅提高了传统消费金融机构创新的成本,也限制了互联网消费金融健康发展。
3、大部分消费金融机构尚未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不完备
消费金融机构,除了一些持牌消费金融机构可以将信息对接央行征信系统,绝大部分消费金融机构(比如产业系消费金融公司、互联网系消费金融公司、创业系消费金融公司等)尚未对接央行征信系统,征信体系不完备,使其在贷前应用大数据分析时,因缺失信贷信息而容易面临较大信用风险。
(二)微观治理方面的主要问题
1、消费金融机构数量有限,难以形成有效竞争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对于消费金融公司的设立条件要求非常严格。首先,一般商业企业很难达到其所规定的经营要求,导致唯有商业银行才能成为满足设立条件的少有主体。截止到2019年初,我国共有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展业经营,其中非银行系持牌机构只有4家(捷信消费金融公司、苏宁消费金融公司、海尔消费金融公司、华融消费金融公司),银行系消费金融机构有20家,占比为83.33%,银行系仍是消费金融机构主力军。其次,外资设立消费金融公司要求严格,有关资金如何进入、参股比例、资金退出等方面规定模糊,导致外资参与市场主体设立积极性低、参与数量少。截止到2019年初,我国共有24家持牌消费金融公司,但是只有1家捷信消费金融公司是由外资控股,其他23家都是内资控股。
在消费金融需求日益旺盛的时代,我国消费金融机构数量有限,消费金融有效供给严重落后于需求,一方面将会导致消费金融供求关系之间的失衡;另一方面,消费金融的供给不足,并主要是内资尤其是银行系参与,很可能难以形成有效的市场竞争,导致消费金融市场缺乏消费金融产品创新的动力。[3]
2、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流动性支持较弱
我国《消费金融公司试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消费金融公司不允许吸收公众存款,初期资金来源于全部自有资金(股东存款、净利润等),此外也可以从事同业拆借、向金融机构借款、办理信贷资产转让,以及经批准发行金融债券等业务。
从现有消费金融业务来看,耐用消费品、3C等消费信贷风险较高,当坏账率变大,消费金融公司自有资本难以冲销所有风险时,就需要靠外来资金支撑业务发展。同时由于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要求严格,要求消费金融机构连续三年盈利才可以申请办理,故而消费信贷资产转让业务的达标公司并不多。此外,金融发债由于审批条件严格也很难使用。因此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流动性支持较弱,成为消费金融公司无法持续发展的重要原因。
三、 促进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宏观建构方面的政策建议
1、建立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加强消费金融监管,谨防监管套利
健全的法律法规是金融服务业发展的根本保障,也是消费金融业发展的重要基础。消费金融行业发达的美国就用专门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1968年《消费信贷保护法》和1974年《统一消费信贷法典》作为美国消费金融的法律制度基石,为促进美国消费金融发展提供了法律体系基础。我国应该加快建立和完善消费金融法律体系,制定具体可操作的消费金融法律细则,做到在消费金融领域,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加强消费金融监管,谨防监管套利。切实保护消费金融参与者的权利,为促进消费金融发展夯实法律制度基础。
2、加强消费金融的统一监管,谨防监管套利
正如培根所说“一次不公正的审判,比数次为恶的行为更为可恶,因为数次为恶的行为只是污染了水流,而一次不公正的审判,则是污染了水源”。同理不公正的金融监管,也会对市场竞争与实质公正带来“源头式”的损害。当前消费金融行业市场主体众多,既有以商业银行、持牌消费金融公司等为代表的传统消费金融机构,也有以电商平台、分期购物平台、网络借贷平台等为主的创新消费金融机构,虽然从事着相类似的消费金融业务,但是却面临着大相径庭的金融监管,这种不对等监管可能导致各消费金融机构存有实质不公正,加剧消费金融行业的不公平竞争。
对此,我国应该加强消费金融行业的统一监管,由中国银保监会对同样从事着消费金融业务的经营主体实施统一的微观审慎监管,由中国人民银行负责统一的宏观审慎监管,以此来谨防消费金融行业的监管套利行为。 此外,我国应该加强监管科技(RegTech)等方面的科技治理,实现“科技治理+法律治理”的双层消费金融治理驱动模式。
3、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加强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
首先,对于我国社会征信体系严重不足所引发的消费金融行业风险难以控制,需要逐步完善社会征信体系,将消费金融信息纳入征信系统,加快建立消费者个人信息数据库,推进多维数据(商业信用数据、五险一金数据、人事档案数据、消费数据、金融数据等)整合,逐步形成覆盖人群广泛、信息多元的征信数据库,这将有利于助推行业风险控制体系的完善、消费金融产品的创新、人物画像的采集、风险识别的强化、风险管理的提升等;同时也有利于消费者信息的安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消费金融行业的健康发展。
其次,目前我国消费金融行业失信违法成本较低,经常出现“老赖”与执法难的问题,对此我国也要加强失信惩戒机制的建设,对于失信之人,可以通过采取限制高消费,完善信息通报等方式来规范失信之人,做到有法可依,执法必严,失信必究。
(二)微观治理方面的政策建议
1、丰富消费金融市场主体,大力发展专业性的消费金融公司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政策对消费金融设立主体资格要求严格,导致绝大部分持牌系消费金融机构都是由商业银行主导的,但在国际上成熟的市场中,消费金融机构的设立主体多元化,并不是主要由商业银行主导。比如,美国消费金融的主体包括商业银行、储蓄机构、信用社、财务公司与非银行金融机构等;日本消费金融的主体包括专门向工薪阶层提供消费金融的公司和票据公司等[4]。
对此,需要积极推动专业消费金融机构的发展,比如金融财务公司,互联网专业小额贷款公司等。结合我国实际情况,针对不同地区消费水平和不同客户对象,大力发展专业性的消费金融公司。[5]同时,众多消费金融机构主体的出现,为消费者提供了更多选择,也使消费金融市场竞争更加激烈,为消费金融产品你的创新提供源源动力。
2、加强制度创新机制,积极拓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
当前我国消费金融资金来源渠道狭窄,融资难、融资贵的问题时常困扰消费金融市场,行业流动性支持严重不足。对此,建议积极拓展消费金融资金来源,加大市场流动性支持,为消费金融行业提供融资便利。可以通过着力建立多元化融资渠道,对从事消费金融的公司适度放宽融资条件,简化金融产品发行核准程序,丰富消费金融资产证券化方式,降低融资资金成本,积极拓宽消费金融融资来源。
[1] CAGR是Compound Annual Growth Rate的缩写,意思是复合年均增长率。
[2] 中国人民银行中关村中心支行课题组,我国消费金融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建议[J],西部金融,2016年第11期。
[3] 谢世清,我国消费金融公司发展的困境与出路[J],上海金融,2010年第4期
[4] 喻强,单欣欣,对我国发展消费金融公司若干问题的思考[J]。中国金融,2009(20)。
[5] 张学江,荆林波,我国消费金融服务行业发展现状及政策选择[J],南京社会科学,2010年第11期
作者简介:程雪军,法律博士、金融学博士研究生,中国法学会证券法学研究会理事、清华大学中国消费金融40人论坛副秘书长、上海幽云管理咨询公司高级合伙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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