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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事资金生意的朋友们都知道,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和集资诈骗罪是近五年来的热门罪名。早期从事网贷等行业的人士,被按照前述两个罪名定罪的案子并不鲜见。
因此,为了规避涉众风险,有些朋友开始考虑如何从金融机构拿到大资金,然后”批发资金“给中小型客户。那么问题来了,拿金融机构的钱放贷,有法律风险吗?
案例:
A原系某地小贷公司工作人员,结识在本地银行工作的B,两人喝酒聊天时谈及“利息差”等问题,A与B达成一致,决定利用A岳父工厂的名义从B所在银行贷出资金,后利用小贷公司渠道向社会进行放贷,获取利润200万元;
一年后,AB联络某现金贷公司,从B所在银行套取资金1000万元,供现金贷公司向社会不特定自然人放贷,后经群众举报,致案发。
涉嫌罪名:
高利转贷罪,法律渊源为刑法第175条。
案例分析:
1. 高利转贷罪的核心要点
横向比较其他国家的刑法,对高利转贷定罪处罚的着实不多。该罪名为某银行代表提议,后经立法机关确认并制定为刑法条文。
其法条描述为: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请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是否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也就是说如果套取银行等金融机构的信贷资金,用于其他项目的生产经营,不能按照本罪处理。
但如果套取银行”利息较低“的资金,转而投放在民间借贷(暗含的条件是非偶发的民间借贷,而是以放贷为业)将涉嫌本罪。
2. 高利转贷需要“高利贷”吗?
每位来咨询的现金贷老板,都会担心“高利贷”问题,在刑法第175条高利转贷罪的问题上,不需要超过年化24%或36%的民间借贷上限。
在实践中,该罪的“高利”指的是高于行为人从银行等金融机构贷出的“利息”,即便是高出部分很少,也符合“高利”的要件。
3. 现实中的追诉标准
有读者会问,即便是从事了高利转贷的行为就一定会被抓起来吗?这涉及一个司法资源分配的问题,动用国家公权力需要成本,因此,追诉机关制定了相应的标准:
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高利转贷,违法所得数额在10万元以上的;
(二)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2年内因高利转贷受过行政处罚2次以上,又高利转贷的。
还有一个小细节,请大家特别注意:即便是金融机构负责人了解真相,明知对方要套取信贷资金还发放贷款,此时,行为人并不因为受害银行的明知而脱罪,而是依然成立高利转贷罪。
以上,请诸位业内朋友引以为戒。
备注:本案例为虚拟案例,如有雷同,纯属巧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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