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罚单数量下降,力度未减
由于春节假期影响,银保监系统在2月份披露的罚单数量有明显下降,处罚金额相比去年也有所缓解,但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却没有手软。与去年同期相比,对相关责任人的处罚力度有所增强,在5份“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处罚中,终身禁止占4份,相关分管领导也因涉及管控不严格收到相应处罚,当引以为戒。
另外,今年2月份罚单中涉及“风险”以及“信息”相关处罚案由明显增多,结合中央政府对小微企业信贷问题的重视,可以预见小微企业信贷市场将会激发新的风控需求。
1. 2019年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9年2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45家银监机构的152份行政处罚文书[1],其中各地银监局公布39份,占比25.66%;银监分局公布113份,占比74.34%。受惩对象[2]为个人的89份,占比58.55%;受惩对象为机构的63份,占比41.45%。罚款金额共计3335万元,其中对个人罚款1084万元,占比32.50%;对机构罚款2251万元,占比67.50%。2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2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2月份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做出处罚的时间归类)
数据显示,2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在2018年度的仅3份,占比1.97%;实际处罚时间在2019年1月的为130份,占比85.53%;实际处罚时间在2018年2月份的为19份,占比12.50%。考虑到2月份跨度了农历春节,因此小长假期间处罚文书与正式公布数量明显减少。
2. 典型案由[3]统计
从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152份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违反审慎经营、违规授信、内控管理、票据业务、信息披露及上报、违规销售或推介、金融许可证相关、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违规转让信贷资产、同业业务、违规收费、其他案由等14种典型案由,触发总数230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2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共计触发了罚款、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责令改正、纪律处分等6种处罚结果,共计172次 ,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罚款被触发115次,占比66.86%;警告被触发44次,占比25.58%;取消董(理)事、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被触发5次,占比2.91%;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被触发5次,占比2.91%;责令改正被触发2次,占比1.16%;纪律处分被触发1次,占比0.58%。
4. 处罚依据统计
4.1.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2月份共有34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为64.57%,被引用频率有所回升。2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223次[4],《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144次,占比64.57%;《个人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13次,占比5.83%;《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别被触发7次,占比均为3.14%;《流动资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6次,占比2.69%;《固定资产贷款管理暂行办法》被触发4次,占比1.79%;《国务院批转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抑制部分行业产能过剩和重复建设引导产业健康发展若干意见的通知》《金融许可证管理办法》《商业银行与内部人和股东关联交易管理办法》分别被触发3次,占比均为1.35%;其余24部法律法规合计触发26次,合计占比11.66%。
4.2.《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158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77次,占比48.73%;第四十八条被触发63次,占比39.87%;第二十一条被触发18次,占比11.39%。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2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37次,占比55.22%;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25次,占比37.31%;第二十一条第三款被触发3次,占比4.48%;第四十八条第(三)项被触发2次,占比2.99%。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5.1.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5]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152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99份,占比65.13%;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仅1份,占比0.66%;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52份,占比34.21%。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2月份受惩最多的为金融机构类型为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为31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31.31%;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24份,占比24.24%;城市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处罚文书分别为13份,占比均为13.13%;村镇银行处罚文书为12份,占比12.12%;农村信用社处罚文书为4份,占比4.04%;政策性银行处罚文书为2份,占比2.02%。
5.2.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2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6]。其中湖北地区公布了20份,占比13.16%;广东地区公布了19份,占比12.50%;贵州、新疆地区分别公布了17份,占比均为11.18%;山东地区公布了16份,占比10.53%;河南、山西地区分别公布了11份,占比均为7.24%;江西、内蒙古地区分别公布了8份,占比均为5.26%;江苏地区公布了7份,占比4.61%;大连、广西地区分别公布了5份,占比均为3.29%;浙江地区公布了3份,占比1.97%;北京地区公布了2份,占比1.32%;黑龙江、吉林、青海地区分别公布了1份,占比均为0.66%。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5.3.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2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不含银保监会机关处罚文书)。其中广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75万元,占比17.24%;山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454万元,占比13.61%;新疆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42万元,占比10.25%;贵州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25万元,占比9.75%;湖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303万元,占比9.09%;江苏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85万元,占比8.55%;北京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860万元,占比6.30%;山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98万元,占比5.94%;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53万元,占比4.59%;江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20万元,占比3.60%;内蒙古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05万元,占比3.15%;广西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00万元,占比3.00%;大连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70万元,占比2.10%;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50万元,占比1.50%;青海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5万元,占比0.75%;吉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0万元,占比0.60%;黑龙江地区公布的文书未罚款。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5.4.大额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银监系统2月份公开了5份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100万元的处罚文书,罚款总金额达695万元,占2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20.84%。其中值得注意的是,5张罚单除了及信贷业务违规之外,涉及信息谎报或作假出现较多。下文选取金额较大的罚单进行分析。
5.4.1.京银保监罚决字〔2019〕2号,罚款合计:170万元
2019年2月1日,北京银保监局对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处以责令北京银行安华路支行改正,并给予合计16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对唐国宏给予警告并处10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信贷业务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唐国宏为责任人。
5.4.2.日银保监罚决字〔2019〕1号,罚款金额:155万元
2019年2月1日,日照银保监分局公布日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15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贴现业务、贷后信贷资金监控不到位、违规为本行理财产品提供融资、未按规定进行信息科技风险管控。
5.4.3.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16号,罚款金额:150万元
2019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新疆监管局公布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和田地区分行处以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五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被处罚当事人存在信贷业务贷中审查未尽职、信贷业务内控管理未尽职、员工异常行为排查未尽职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
5.4.4.黔南银保监罚决字〔2019〕7号,罚款金额:120万元
2019年2月2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黔南监管分局公布对贵州荔波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二十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违规签发无真实贸易背景的银行承兑汇票,票据到期通过发放贷款掩盖票据风险,并形成大额不良贷款;以竞拍大额不良贷款抵押物为条件,向集团客户严重超比例授信,并发放借名贷款绕道处置不良贷款;发放借名贷款,信贷资金转给本行关系人使用;违规调整贷款五级分类;空存归还不良贷款,再发放新贷款空取抵库,掩盖不良资产。
5.4.5.新银保监罚决字〔2019〕5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9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公布新疆监管局对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洛浦县支行处以合并处以罚款人民币一百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
被处罚当事人存在发放虚假农户贷款、违规办理银行卡业务等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行为。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相关条目
第二十一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审慎经营规则,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也可以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制定。
前款规定的审慎经营规则,包括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损失准备金、风险集中、关联交易、资产流动性等内容。
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遵守审慎经营规则。
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9年2月1日—28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2]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3]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4]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5]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8年12月底)》文件
[6]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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