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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年8月31日,证监会发布消息称,已正式印发《中国证监会监管科技总体建设方案》(以下简称《方案》),完成了监管科技建设工作的顶层设计,并进入了全面实施阶段。
中国的监管科技顶层设计始于2017年,当年6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中国金融业信息技术“十三五”发展规划》,提出要加强金融科技(Fintech)和监管科技(Regtech)研究与应用。2017年8月,原银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要用科技的手段去监管金融科技,拨开现象的迷雾,抓住关键制订针对性的策略。2017年底,证监会主席刘士余提出2018 年的四个重点方向,其中一个就是大力推进科技监管,提升监管智能化科技化水平,运用大数据、云计算、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着力提升监管本领。今年5月,由两院院士、高校学者、企业界专家等组成的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成立,月底正式发布实施《稽查执法科技化建设工作规划》。
在证监会《方案》出台前,官方对于监管科技虽多有强调,但大多停留在倡导或研究层面,对于具体的内涵和外延上尚未形成一致认识,没出给出“时间表”和“路线图”。
此次《方案》的出台,为备受关注的“监管科技”提供了一个官方的颇为详细周密的设计蓝图——明确了三大阶段,五大基础数据分析能力、七大类32个监管业务分析场景,提出了大数据分析中心建设原则、数据资源管理工作思路和监管科技运行管理“十二大机制”。这无疑算得上是我国监管科技发展历史上的一个里程碑。
从今年5月底证监会科技监管专家咨询委员会第一次全体会议召开,到《方案》的正式出台,从倡导走向蓝图,仅仅用了三个月时间。监管科技从蓝图走向实施,将会不断攻坚克难,《方案》非常务实地划分监管科技1.0、2.0、3.0也许正是出于这种考虑。
监管科技从蓝图走向实施,至少还有三条必经之路。
首先是数据的标准化之路。数据是监管科技的基础,数据标准化是监管科技的前提。但是目前,金融不同行业,不同部门,不同分支机构对数据的收集和统计存在较大差异,并没有通用的数据概念、分类体系和统计口径,可比较性、可计算性和可评价性都很低。这种状况的存在,影响了不同业务之间的联通和数据流动。
因此,《方案》才提出,要加强各类基础设施和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建设,实现业务流程的互联互通和数据的全面共享,形成对监管工作全面、全流程的支持。
同时,《方案》也把提升监管工作的数字化、电子化、自动化、标准化程度作为1.0阶段的目标要求。实际上,只有完成这“四化”和统一的中央监管信息平台的搭建,监管科技建设工程才算是有了奠基。
第二是新技术的转化之路。当前金融监管对新技术的主要需求集中在市场运行状态实时监测,市场风险监测,异常交易行为识别,以及事前审核、事中监测、事后稽查处罚等各类监管工作模式的优化等方面。要满足这些需求,数据和技术缺一不可。
数据标准化解决了数据收集和数据质量的问题,但监管科技真正发挥威力,还需要依靠大数据、云计算和人工智能等新兴技术。目前这类技术的研发力量主要在市场机构,特别是头部的科技公司;运用场景也主要是在与互联网相关的各项业务上,在金融监管领域的运用还相当有限。如何将这些新技术引入金融监管并且能够保持与时俱进的更新,避免监管科技发展与金融科技发展的脱节,是监管科技建设需要明确的问题。
在这方面,单独依靠监管机构或者全部推向市场都不具有可行性,二者的合作才是最佳的路径。《方案》也明确提出,监管科技建设要坚持包括“共建共享、多方协同”在内的总体原则。相信未来证监会系统的金融科技建设,将走出一条开放合作的共赢之路。
第三是市场的适应之路。即使从全球范围来看,监管科技也尚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不够成熟稳定,实际应用效果也还没有经过一个完整经济周期的检验。基于大数据和新技术的监管科技,会不会诱发新的法律和伦理难题,引发新的金融风险,智能监管会不会影响就业,监管科技的算法是否存在歧视,是否需要披露,以及披露到什么程度,这些问题都可能随着监管科技的深入推进而涌现。
而就短期来说,监管科技的行程也可能会遭遇到一些不大不小的颠簸。比如,虽然监管科技以降低人工成本、提高监管效能为目标,但在推行的初期,难免需要市场主体投入一定的人力物力去了解和适应新的监管方式,短期还可能会增加总体的成本,包括制度摩擦的成本。再比如,当前依靠人来完成的金融监管虽然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但大多数时候正是“人”的因素让金融监管在刚性和弹性之间保持了某种适度的平衡,这种平衡监管科技还能够完成吗?对于所有的这些,作为整体的金融市场都需要一个适应的过程。
(作者系京东金融研究院何海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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