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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冰冰逃税案,闹得沸沸扬扬,笔者预测,本案基本会以范冰冰补缴税款和罚金滞纳金,司法机关免予追究刑事责任收场。
很多人都知道,逃税罪有个首次被罚补缴就免罪的规定,但到底是首次逃税不追究刑责,还是首次被抓不追究刑责?
不少人在这个问题上傻傻分不清楚。比如范冰冰案,很多人说《大轰炸》这次逃税730万肯定不是她第一次逃税,她出道这么多年了,要继续追查,追究她刑事责任。根据税务机关的公告,的确这不是范及其工作室第一次逃税,范冰冰及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少缴税款2.48亿元,其中偷逃税款1.34亿元。这偷逃税款的1.34亿,绝对是多次逃税行为导致。
因此,这里的首次免罪,不是说第一次违法逃税漏税,而是指第一次被税务机关抓包被罚,不论之前逃税多少次,只要一次被抓之后全部补缴,就可以不予追究刑事责任。所以范冰冰这一次,就算不是首次逃税,但肯定算首次被罚,补缴9个亿就可以不被追究刑事责任。
这次罚款,不只是处罚范冰冰一个主体,是处罚范冰冰以及其当人法人的企业。
法人企业追缴税款2.55亿+滞纳金0.33亿+合同偷逃税罚款2.4亿+工作室偷逃税罚款2.39亿+未代扣缴个人所得税罚款0.51亿+非法提供便利偷逃税罚款0.65亿,共计8.83亿多。
为什么我国法律会规定逃税第一次被罚,只要补缴就不用负刑事责任?是为了保护逃税者么?
因为这是从社会和国家的最大利益出发的规定。
按照之前1997年《刑法》中偷税罪规定,没有首次处罚补缴免罪规定,一个企业如偷税达到一定数额、比例,一旦发现,不管企业是否积极补缴税款和滞纳金,接受罚款,都会定罪,就像刘晓庆公司偷税案那样,该案导致刘晓庆本人被关在看守所一年,企业经理也就是刘的妹夫被判刑三年,同时导致刘晓庆公司无法正常运转,而此前刘晓庆的公司能定期产出大量受欢迎的影视作品,深受观众欢迎,其工作室停摆,对市场而言也是一种损失。
对其他生产经营企业而言,这可能导致企业破产,工人下岗需要重新安置,企业老总因为偷税被判刑。很显然,这种处理方式无论对国家、社会、企业和企业主本人都是损害,并不利于社会利益的最大化。
因此,在2009年《刑法修正案(七)》中,将偷税罪改为逃税罪,同时增加逃税首次被罚,如果补缴就可以免除刑事责任的规定,同时规定,不仅仅是补缴税款,还要缴纳滞纳金和高额罚款,这样,既维护了国家的利益,也能保证经济秩序平稳运行。
另外,对于纳税人,如果其没有在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就不会遭受刑事处罚,也就是说,对于纳税人而言,关键问题的就是,及时缴纳税款,如果偷税漏税,及时缴纳罚款滞纳金和补缴税款,多数情况下就可以不负刑事责任。
但是有一个要点要注意,对于扣缴义务人逃税偷税,没有首次缴纳免罪的规定,扣缴义务人是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负有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义务的单位和个人为扣缴义务人。一般是指明星工作室,或者演艺活动的甲方。因为从主观恶性上来讲,纳税人如果没有逃税故意,主动缴纳税款给了扣缴义务人,但是扣缴义务人却把税款截留,这种行为,更具有社会危害性(刘晓庆案中,就有这种情节,晓庆公司将刘晓庆已经缴纳的税款截留),刑法会严厉打击,是要数额达到五万以上,就会追究扣缴单位的刑事责任。
五年内,第三次被行政处罚的,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根据2010年《关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的规定(二)》
行为人逃避缴纳税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一)纳税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进行虚假纳税申报或者不申报,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经税务机关依法下达追缴通知后,不补缴应纳税款、不缴纳滞纳金或者不接受行政处罚的;
(二)纳税人五年内因逃避缴纳税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被税务机关给予二次以上行政处罚,又逃避缴纳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并且占各税种应纳税总额百分之十以上的;
(三)扣缴义务人采取欺骗、隐瞒手段,不缴或者少缴已扣、已收税款,数额在五万元以上的。
纳税人在公安机关立案后再补缴应纳税款、缴纳滞纳金或者接受行政处罚的,不影响刑事责任的追究。
注意:五年内两次以上行政处罚是什么意思?
根据前文所述的立案标准,对于在五年内因为逃税行为受过刑事处罚的,或者两次因此受到行政处罚的,如果再次逃税,达到一定数额和比例的,才会受到刑事追责。
这样意味着,五年内,如果因为逃税行为被处罚,只有第三次时才会受到刑事处罚,前两次,如果配合行政机关缴纳罚款,就不会受到刑事追责!而且这里的行政处罚,包括国税和地税对同一行为分别处罚的,只算作一次。
这个事,8点多个亿的补缴款罚款和滞纳金,不是个小数目。
而钱财本身虽然数目大,但是对于范冰冰而言,自由和名声才是她最看重的。
现在能通过缴纳罚金等换来自由,她绝对会想尽办法缴纳。
而对她损失最大的,不是金钱,是名声。
(本文是作者针对相关事实进行的法律分析,以求对司法实践作出有益的贡献。未经作者本人曾杰许可,严禁转载,欢迎点赞,留言,私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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