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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政府信息公开程度的提升,银监系统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也在迅速增加。为全面服务银行监管,辅助银行业金融机构规避经营风险,促进银行业金融机构合规发展,法海风控对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1]进行了全面统计和梳理,提供月度行政处罚情况、高危受惩案由、罚款金额分析、典型受惩案例等在内的月度研究报告,以期全面展示银监系统最新公布的行政处罚情况。
1. 2018年3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总览
据统计,2018年3月份,银监系统共计公布了来自全国32家银监机构的77份行政处罚文书[2],其中银监会无新文书公布,各地银监局公布37份,占比48.05%;银监分局公布40份,占比51.95%。受惩对象[3]为个人的28份,占比36.36%;受惩对象为机构的49份,占比63.64%。罚款金额共计1761.3万元,其中对机构罚款1653.3万元,占比93.87%;对个人罚款108万元,占比6.13%。另外,文号为“湘银监罚决字〔2018〕8号”的处罚文书疑似因违规推介,还触发了“没收违法所得17.3万元”的处罚决定。3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和罚款金额走势如下图所示:
3月份公布的文书数量走势(按实际处罚时间归类)
3月份罚款金额走势(按实际处罚时间归类)
数据显示,3月份公布的文书中,实际处罚时间为2018年1月份的有4条,占比5.19%;2月份的有40条,占比51.95%;3月份的有33条,占比42.86%。从实际数据来看,银监系统行政处罚文书对外公开的时间,还是有一定滞后性的,但基本不会超过1个月。另外值得注意的是,3月份银监系统对外公开的数据中,有3条实际处罚日期为2015年6月的处罚信息,因数据时效性过低,未计入本期的所有分析及统计维度。
2. 典型案由[4]统计
从3月份行政处罚文书的典型案由标识结果来看,3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等13种典型案由,共计触发148次,具体触发结果如下:
其中值的注意的是,“单一客户贷款集中度超比例”、“流动资金用于固产投资”“ 通过定向资管计划将不良贷款虚假出表,人为调节监管指标”虽然非典型案由,但在统计中分别出现了8次、4次、4次,涉及罚款金额分别为95万元、40万元、165万元,出现频次相对较高,其中“人为调节监管指标”涉及罚款比例相对较高,值得重点关注。
3. 受惩结果统计
从3月份行政处罚文书最终的处罚结果来看,3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共计触发了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警告、责令改正、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等6种处罚结果,共计处罚89次[5],处罚结果如下:
数据显示,在3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 罚款被触发64次,占比71.91%;警告被触发18次,占比20.22%;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被触发4次,占比4.49%;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1.12%。
值得关注的是,本期银监系统公布的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机构的全部涉及罚款,不涉及警告、取消高级管理人员/董(理)事等任职资格、禁止从事银行业工作案由,受惩对象为个人的不涉及没收违法所得、责令改正案由。此外,本期受惩结果中,责令对相关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取消终身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禁止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等案由未被触发。
4. 处罚依据统计
法律法规文件统计
从行政处罚文书中的行政处罚依据来看,3月份共有18部法律法规文件被银监机构引用,其中《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引用比例超过65%,成为被引用次数最多的法律法规文件。3月份法律法规具体被引用情况详见下表:
数据显示,在3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相关法律法规文件共计被触发97次[6],《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64次,占比65.98%;《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被触发15次,占比15.46%;《银行业金融机构董事(理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分别被触发2次,占比均为2.06%;其余法律法规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1.03%。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条例引用统计
值得注意的是,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引用的条文进行细分统计,即每引用一次具体的条款都记为一次有效引用时,《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被触发的次数上升到了65次,其中第四十六条被触发39次,占比60.00%;第四十八条被触发22次,占比33.85%;第四十七条被触发2次,占比3.08%;第二十一条、四十五条分别被触发1次,占比均为1.54%。
按照具体条款项目进一步分类得到的数据显示,在3月份的处罚文书中,第四十六条第(五)项被触发16次,占比24.62%;第四十八条第(二)项被触发11次,占比16.92%。其余条款占比详见下图:
5. 行政处罚文书的多维度统计
行政处罚文书数量统计
本文对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7]进行了分别统计,对部分个人行政处罚文书缺少当事人所在单位名称的,按照案由描述进行了数据补充。最终得到的数据显示,在77份处罚文书中,受惩对象为银行类金融机构的有58份,占比75.32%,所占最高;受惩对象为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有6份,占比7.79%;其余无法获知受惩对象所在机构类型的有13份,占比16.88%。银行类金融机构和非银行金融机构的文书数量细分,详见下图:
银行类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非银行金融机构行政处罚文书数量
从行政处罚文书的数量分布来看,3月份受惩最多的金融机构类型来自于农村商业银行,处罚文书数量为19份,占到了银行类金融机构的32.76%;农村信用社、国有大型商业银行处罚文书均为7份,占比均为12.07%;城市商业银行处罚文书为6份,占比10.34%;邮储银行处罚文书为5份,占比8.62%,为本期受惩次数最多的五类银行类金融机构。
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数量)
本文对3月份公布行政处罚文书的各地银监局和银监分局进行了地区统计[8]。其中山东地区公布了12份,占比15.58%,占比最高;海南、吉林地区分别公布了8份,占比均为10.39%;云南、河南地区分别公布了7份,占比9.09%。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文书数据如下图所示:
行政处罚文书地区统计(罚款金额)
本文对3月份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的罚款金额进行了地区统计。其中浙江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36万元,占比13.40%;海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15万元,占比12.21%;河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05万元,占比11.64%;山东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200万元,占比11.36;云南地区公布的罚款金额为195万元,占比11.07%。全国各地区银监机构公布的具体罚款金额如下图所示:
罚款金额达到50万元的处罚文书内容概览
银监系统3月份公开了9份罚款金额达到或超过50万元的处罚文书,罚款总金额达597.3万元,占3月份公布文书罚款总金额的33.91%,主要涉及涉及信贷违规、内控管理违规、违反审慎经营、信息披露及上报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等案由,对于银行业金融机构来讲具有重大的警示意义。
温银监罚决字〔2018〕2号,罚款金额:100万元
2018年2月2日,中国银监会温州监管分局对温州银行做出罚款人民币10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资产转让附回购协议且未计提资本;以不正当手段虚增存贷款;贷款资金用途管理不到位。
德银监罚决字〔2018〕1号,罚款金额:95万元
2018年1月31日,中国银监会德州监管分局对德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做出罚款人民币9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违规发放贷款、违规以物抵债、员工行为管理不到位。
云银监罚决字〔2018〕6号,罚款金额:85万元
2018年2月22日,中国银监会云南监管局对平安银行昆明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85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办理贸易背景不真实的保函业务;贷款资金监控不力,导致贷款资金回流至借款人账户,贷款用途被改变,为本行授信业务提供担保。
湘银监罚决字〔2018〕8号,罚款金额:67.3万元
2018年2月7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湖南监管局对中国银行湖南省分行做出合并罚款67.3万元、没收违法所得17.3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内部控制不到位;违规推介第三方产品。
阜银监罚决字〔2018〕01号,罚款金额: 50万元
2018年3月14日,阜新银监分局对阜新银监分局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违规变更股权、注册资本。
深银监罚决字〔2018〕15号,罚款金额:50万元
2018年3月2日,深圳银监局对中国进出口银行深圳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未及时制定二代支付系统查询查复及自由格式报文具体业务操作制度及流程,违规发送确认不实业务报文,内控管理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
豫银监罚决字〔2018〕28号,罚款金额:50万元
2018年2月24日,河南银监局对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分行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滚动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并贴现,虚增存款。
琼银监罚决字〔2018〕7号,罚款金额:50万元
2018年2月12日,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海南监管局对儋州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向不符合贷款条件的借款人发放流动资金贷款,放任借款人将流动资金贷款用于固定资产投资。
嘉银监罚决字〔2018〕3号,罚款金额:50万元
2018年2月7日,中国银监会嘉兴监管分局对浙江桐乡农村商业银行做出罚款人民币50万元的行政处罚决定。
案由为:信贷管理严重不审慎。
附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 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 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 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 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 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八条:
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国家有关银行业监督管理规定的,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除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至第四十七条规定处罚外,还可以区别不同情形,采取下列措施:
(一) 责令银行业金融机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纪律处分;
(二) 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行为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
(三) 取消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禁止直接负责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一定期限直至终身从事银行业工作。
[1] 银监系统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全国各级银监机构通过官方网站,对外公布的行政处罚文书。
[2] 银监系统公布的,官网对外发布日期为2018年3月1日—31日的行政处罚文书(其中,做出处罚时间超过当前时间1年以上(含1年)的,不再计入统计)。
[3] 受惩对象:行政处罚中处罚对象涉及个人的,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涉及机构的,记为1份机构受惩文书;分别涉及的,分别记为1份个人受惩文书、1份机构受惩文书。与受惩个人、机构数量无关。
[4] 典型案由:基于关键词和文书中主要违法违规事实描述,对银监行政处罚文书进行典型案由标识,案由分类为:信贷业务、票据业务、同业业务、违规授信、违规转让信贷资产、违规收费、违规核算、贷款五级分类违规、违规销售或推介、违反审慎经营、内控管理、信息披露及上报、人事任免相关行为、关联交易、金融许可证相关、其他案由(一份行政处罚文书可触发多个案由标识)
[5] 当一份行政处罚文书中涉及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处罚结果时,对不同的处罚结果分别加以计数统计。
[6] 处罚文书中,相同法律法规被引用不同条款,记为1次引用;不同法律法规被引用,则分别计数。
[7] 分类标准来自银监会发布的《银行业金融机构法人名单(截至2017年12月底)》文件
[8] 按照银监会机构层级进行地区区分,大连、宁波、厦门、青岛、深圳记为单独的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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