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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央行王信发表的文章,该文明确虚拟币应定性为互联网积分,并指出应积极研究建立管理框架,开展监测监管工作。要明确互联网积分管理的“三条底线”:
一是禁止挂钩人民币,绝不能和人民币进行双向兑换;
二是控制使用范围,互联网积分的使用范围须在平台内部,一些平台上参与交易的不同法人主体之间不能通用,消费者之间不能相互转让;
三是限制持有收益,虚拟货币自身不可附加任何利息。
对于上述三条底线该如何理解,虚拟货币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如何规范自身经营活动,本文将对此作简要分析。
非货币性
非货币性包含两层意思:
第一,虚拟货币并非央行发行的货币。这在2013年12月3日,央行等五部委《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对比特币的属性认定中已经明确:“比特币具有没有集中发行方、总量有限、使用不受地域限制和匿名性等四个主要特点。虽然比特币被称为“货币”,但由于其不是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并不是真正意义的货币。从性质上看,比特币应当是一种特定的虚拟商品,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且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明确界定了虚拟货币的非法币特征。
第二,非流通性。与一般的商品不同,虚拟货币不得在市场上兑换、流通。此表述似乎比上述央行对于比特币定性:“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更为严格,即不能以人民币进行购买、兑换。
内部流通、不可转让
2017年9月底,随着国内数字资产交易所关停或者转至海外,监管部门已经明确对于数字货币二级市场交易的监管态度。但这次王信局长的文章中对于虚拟货币的具体使用方式提出要求——互联网积分。
关于互联网积分的使用,我国法律法规并未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在一些消费场景中非常常见,且由经营者/服务提供者制定使用规则。主要包括:
第一,积分奖励。即平台在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通过设置一定的奖励积分政策,授予用户一定分值的积分。用户在未达到兑换积分条件之前,进行积分积累。
第二,积分兑换。即用户在积满一定额度、达到平台规定的某些商品或服务的兑换条件时,可以兑现商品或服务,当然客户也可以自行选择或放弃积分兑换,但是积分仍由用户持有。
第三,单独持有。用户在平台上均注册有独立的账号、钱包,获得的积分记录仅由用户方可查询及使用,而不能通过转让或者赠送方式由第三方持有。
非收益凭证
虚拟货币不得具备收益属性,仅具备平台内部兑换商品或/服务的使用功能。这就要求:
第一,虚拟货币经营者不得对持有人许诺收益、增值、分红等。我国《证券法》、《私募投资基金法》等金融领域相关法律法规中已经明确证券、基金及相关衍生品的权益凭证的监管规范,虚拟货币不得直接或间接涉及。
第二,明确虚拟货币功能。虚拟货币作为平台内部流通的凭证,使用规则应当由平台明确界定,其中主要包括:
平台应用场景中的使用和流通规范;
不与第三方机构联合提供交易、交换服务;
不作为理财产品、收益凭证等金融投资工具。
从央行负责人的文章来看,其对虚拟货币的监管态度已经非常明确,将虚拟货币正名为“互联网积分”,对于市场经营者是重大利好,但是对于一个创新型行业,需要市场主体在涉及发行、运营、使用各方面进行规范,才能确保行业的长远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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