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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首先内幕消息是什么?
说道内幕消息,第一反应是内幕交易。内幕交易就是利用内幕消息进行获利或止损的违规违法交易的行为。
根据《证券法》第75条之规定,所谓内幕信息,是指证券交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谈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2.举几个例子:
具体什么是内幕消息,证券法对十九种信息做了列举,比如尚未公开的有关公司经营的重大信息,重大资产变动,比如光大证券乌龙指案中,光大证券的乌龙指信息本身就是应该及时通报、汇报的重大消息,但是如果明知该信息可能对证券市场带来的后果而迟迟不发布,或者发布前利用该信息进行违规套利操作,这就是利用内幕消息进行了内幕交易。
还有就是华为原副总裁李一男内幕交易案。2014年4月中旬,华为原副总裁、时任小牛电动负责人的李一男从武汉华中数控总裁李某涛处获知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的内幕信息,随即借用他人账户大量买入“华中数控”股票,并暗示其妹妹同期买入部分“华中数控”股票,两人合计获利700余万元,构成内幕交易。李一男获刑两年六个月。此案中,内幕信息就很明显,就是华中数控重大资产重组这一消息,此消息一旦公布,相关股票必定会有较大涨幅。
再比如在黄光裕涉嫌内幕交易案中,黄光裕在得知某公司即将进行资产重组和并购信息后,利用数个其亲属控制的账户提前买入该公司股票,这就是一种比较典型的内幕交易行为。
3.那由谁来判定是否是内幕消息呢?
证监会。
在刑事案件中,针对内幕信息,中国证监会一般会此信息的定性、价格敏感期等问题出具一个认定函。
4.证监会对内幕信息性质的判定,在刑事案件中是否具有证明力?
但是在刑事辩护实务中,往往会有辩护人提出中国证监会不具有作证或鉴定资格。比如在黄光裕案中,辩护人直接提出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不是法定鉴定机构,该单位出具的材料不能作为认定本案价格敏感期起算时间的依据。而在最高院公报案例刘宝春、陈巧玲内幕交易一审案中,辩护人提出证监会属于法律未作规定的单位作证,主体不适格,应当予以排除。
中国证监会的认定函是否具有证明力?
此问题经常是内幕交易,操纵证券市场案的争议焦点。
对此问题,相关法院都认为:
中国证监会是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依法行使监督管理全国证券期货市场、维护证券期货市场秩序的行政职能。《证券法》赋予中国证监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等的认定权。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监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对非法证券活动是否涉嫌犯罪,由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定;公安机关、司法机关认为需要有关行政主管机关进行性质认定的,行政主管机关应当出具认定意见。故中国证监会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员、价格敏感期起止日期以及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股票交易等出具的认定意见,是根据法律授权作出的专业认定,符合客观事实和法律规定,具有证明力。
作者:曾杰,广强律师事务所金融犯罪辩护与研究中心秘书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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