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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定性
《中国人民银行、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3.12.03
生效日期: 2013.12.03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银发〔2013〕289号
通知明确比特币的四个主要特点:
1. 没有集中发行方
2. 总量有限
3. 使用不受地域限制
4. 匿名性
从而进一步指出,比特币尽管被称为“币”,但是由于其不是由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强制性等货币属性,因而不能被视为货币。因此对比特币的最终定性是将其认定为“特定的虚拟商品”。
二、法律保护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
发布日期: 2017.03.15
生效日期: 2017.10.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主席令第六十六号
民法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这是我国民法第一次对网络虚拟财产的概念作出规定,尽管此次规定并未在法条中对网络虚拟财产的定义及特性做出明确规定,但是仍需肯定此次立法将网络虚拟财产纳入民事权利,归入民法保护范围的重要意义。
三、法律风险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洗钱法》
发布日期: 2006.10.31
生效日期: 2007.01.01
时效性: 现行有效
文号: 主席令第五十六号
《关于防范比特币风险的通知》中提到“防范比特币可能产生的洗钱风险”,要求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密切关注比特币及其他类似的具有匿名、跨境流通便利等特征的虚拟商品的动向及态势,认真研判洗钱风险,研究制定有针对性的防范措施。
根据《反洗钱法》的规定,洗钱行为指的是通过各种方式掩饰、隐瞒毒品犯罪、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犯罪、恐怖活动犯罪、走私犯罪、贪污贿赂犯罪、破坏金融管理秩序犯罪、金融诈骗犯罪等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来源和性质的洗钱活动。
由于比特币及类似网络虚拟货币、虚拟财产具有的匿名性、便利性等特点,使其很容易成为洗钱犯罪的犯罪工具,因此在对网络虚拟财产予以合理的法律保护的同时,还应当在实践活动中谨防借助其进行的洗钱犯罪。对于这样的犯罪手法,司法实践中已有判决案例,应当引起重视。
《刑法》
发布日期: 2017.11.04
生效日期: 2017.11.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历史修订记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1979.07.06]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修订) [1997.03.14]
随着比特币等虚拟货币的热度逐渐提升,以虚拟货币交易为手段而实施的非法集资行为以及借“各类币”为名义开展的传销活动也逐渐在社会生活中引起了较大的关注。
类似违法犯罪活动一度高发,在社会中产生了极为恶劣的影响。
对于虚拟货币等虚拟财产可能涉嫌的传销、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等行为,我国刑法分别以第一百七十九条擅自发行股票、公司、企业债券罪、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第一百七十六条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规定予以规制,保护社会关系不被侵犯,保证社会秩序正常运行。
四、禁止
《关于防范代币发行融资风险的公告》
发布日期: 2017.09.04
生效日期: 2017.09.04
时效性: 现行有效
由于国内通过发行代币形式包括首次代币发行(ICO)进行融资的活动大量涌现,投机炒作盛行,涉嫌从事非法金融活动,严重扰乱了经济金融秩序。
因此,包括“一行三会”在内的七部委联合发文,再次重申代币发行融资中使用的代币或“虚拟货币”的性质:不由货币当局发行,不具有法偿性与强制性等货币属性,不具有与货币等同的法律地位,不能也不应作为货币在市场上流通使用。
与此同时,对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予以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从事代币发行融资活动。并且要求有关部门严肃查处不停止的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以及已经完成的代币发行融资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七部委的此次发文主要是由于代币发行融资与交易存在多重风险,包括虚假资产风险、经营失败风险、投资炒作风险等,很容易引发群体性金融事件,危害金融市场稳定,因而予以禁止。
但这并不意味着对于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的失效,就网络虚拟财产而言,还是要依照民法总则的规定,即“法律对数据、网络虚拟财产的保护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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