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尊敬的投资人:

您好!

冒昧写这封信,是因为看到朋友圈和微信群中,有部分捐赠时期和早鸟期的投资人痴痴等待,不愿意清退,ICO发行方多次催促,仍然不愿意。我们理解大家的心情,也知道有些朋友是有情怀有梦想的,但是,我们要面对现实,要遵纪守法。

1. 捐赠期token需不需要清退?

答案是:需要。虽然无偿捐赠不要求回报(含回购等),但是捐赠期的馈赠行为,不能认定为法律上的“赠予”,因为您手上还有原生代币,代币在国内外交易所或场外市场还有“交换价值”。

根据2011年1月修订颁布的《非法金融机构和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取缔办法》,“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非法金融业务活动”,必须予以取缔。

无论我们是否存有其他观点,99号文已成既定事实,配合清退,还能缓解ICO发行方的风险,建议配合。

再说深一点,如果清退不及时,对于“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有可能会让ICO发行方陷入“刑法第225条非法经营罪”的漩涡。如果您真心支持区块链应用技术的推广,也许可以放他们一马,等合法合规的融资激励方式出现后,再做出支持行动。

2. 早鸟期投资人,该如何自处?

作为先行者,早鸟期的投资人具有“冒险精神”,也许在代币投入交易所后,已经赚取了较大利润。记得一次在某三线城市办案,同行者说已经赚回本金,拿收益再去“撒胡椒面”了。

我们建议,为减轻ICO发行方资金压力,已经赚到钱的早鸟期用户,可否转化为某些流动性较低的“技术、产品、动产、不动产”使用人,尽量减少区块链研发团队的债务负担,为他们能够真正做出一些技术专利或应用技术创造条件。

虽然ICO这种公开发行代币的形式被认定为“非法”,但是区块链项目本身还是值得关注的。

3. 清退有序、理性维权

目前ICO发行方多数在清退代币,但也有部分发行团队或不法分子已将资产、资金转移,可能造成ICO投资人损失,因此,我们提如下几点建议:

(1)理性对待七部委定调。有些ICO参与人的情绪比较激动,认为巨额财富机会破灭,其实,由于ICO的“公开发行”和“基本无投资门槛”,带来了风险的迅速积聚,一旦支持的项目失败,手中的代币成为虚幻,结果可能更糟。所以,大家还是应该正确理解99号文。

(2)积极与ICO发行方和交易所沟通,返还资金或虚拟商品。99号文刚出,各家发行方还在积极响应表态阶段,此时,抓住时机与之友好协商,完璧归赵的可能性最大。

(3)购买、换取代币属于合同行为,可依据《合同法》维权。智能合约或没有合约仅凭买卖、换取行为,也可以认定为我国法律意义上的“合同”,因为客观情况发生了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是无法预见、非不可抗力造成的不属于商业风险的重大变化,继续履行合同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当事人请求解除合同的,可根据“情势变更”原则向法院诉请解除合同,返还原物。

(4)行政手段敦促ICO发行方履约。通过到ICO发行方、交易所注册地工商局、金融办(工作局)举报等方式,敦促拒不退还代币的发行方履约。

(5)项目虚假、人员潜逃者,可报案。报案地点为发行方、交易所注册地派出所,罪名涉嫌刑法第266条诈骗罪、刑法第224条合同诈骗罪等。

最后,我们还是要劝一句,全球金融监管机构在经历了2008年之后的“反监管思潮”后,正在加强保护投资人和强化市场诚实信用的举措,SEC也好,金管局也罢,监管失位的时代已经一去不复返了。即便是国际化ICO也将面临全球监管机构的严管,也许回归到用劳动创造财富,平平淡淡,才是福气......

您的朋友

肖飒

2017年9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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