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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7月3日晚间,深圳市金融办官网发布了《深圳市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圳版意见稿)》(以下简称“深圳版意见稿”),此稿一出便引起了各网贷机构、网贷大咖及相关业内人士的极大关注。深圳作为中国网贷市场的“重镇”,拥有300多家网贷平台,贷款余额超1500亿元,约占全国的15%,与此前厦门、广东、上海等地发布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备案登记管理办法深圳版意见稿相比,深圳版意见稿无论是在监管上、机构及人员的配备上还是备案上,都规定的比较全面、细化、严格,可以称为迄今“最严意见稿”,之所以如此备受关注,想必正是其可以搅动巨额资本市场的这种威力。本文站在互金律师的立场,以出具法律意见书为视角,对深圳版意见稿予以解读,对存量及新设网贷机构都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

一、存量网贷机构需要整改的事项

1、工商变更事项

(1)变更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

深圳版意见稿中第六条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可以在公司名称中使用“网络借贷信息中介”字样,应当在经营范围中明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相关内容。第七条规定在本办法发布前已经设立并开展经营活动的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到商事登记部门修改经营范围。因此需要办理公司名称及营业范围变更手续。

(2)变更经营场所

深圳版意见稿第九条第四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注册地不得为居住用地;经营地址和注册地址应当一致,不一致的应将注册地址变更为经营所在地;经营场所面积应当不小于100平方米。

无论是公司名称及经营范围的变更,还是经营场所的变更,均是为了明确网贷机构的性质及业务范围,保证透明性,以及在备案申报过程中更符合申报主体所应具备的条件,最起码从这些标签上是可以申报的。上述事项均需要办理工商变更手续,领取新的营业执照,并经市金融办验收合格后,方可申请备案登记。

2、部门设置建设

(1)设置风控合规部门

深圳版意见稿中第九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设置风控合规部门。将设置风控合规部门作为申请备案登记的必要条件,并且与其他地市的管理办法不同,深圳版意见稿是单独作为一款予以强调,突出了风控部门的重要性,也体现了该网贷机构的正规性,具有强烈的风险管理意识及能力。在降低借贷业务的资金风险方面与那些没有风控体系的机构相比,具有更强的说服力。

(2)设置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

深圳版意见稿第九条第二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拥有独立的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厦门发布的网贷机构《备案登记法律意见书指引》中有提到执业律师在充分尽职调查的基础上,应就申请机构是否已制定符合其业务模式的各项风险管理的内部控制制度发表法律意见,而此处备案登记要求的设立独立销售监督和投诉受理部门即是其内控制度的体现。深圳版意见稿一反其他意见稿中空洞的“内控”口号,将内控制度具体化,落到实处,更是体现了其严明之处。

3、制度建设

(1)信息披露制度

深圳版意见稿第二十三条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应当在其官方网站、APP等各渠道首页醒目位置建立信息披露专栏,如实披露股东(持股5%以上)与高级管理人员信息,包括股东相关情况(业务范围、实缴资本、年收入、纳税额)、高级管理人员学历及从业经历等;定期以公告形式向公众披露年度报告、法律法规、网络借贷有关监管规定,以及审计和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结果;向出借人充分披露借款人基本信息、融资项目基本信息、风险评估及可能产生的风险结果、已撮合未到期融资项目资金运用情况等有关信息,以及本机构所撮合的借贷项目等经营管理信息。

(2)客户身份识别制度

深圳版意见稿第十一条第六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时,应当开展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服务的风险管理能力说明材料,包括客户真实身份认证措施,风险管理制度,反欺诈、反洗钱及反恐怖融资等制度和措施等。

这些制度的建设是申请备案登记的硬性要求,在众多的网贷机构中,如何让出借人放心的把资金交给你来负责交接,出借人虽然要承担一定的投资风险,但其在选择机构时是需要对比衡量的,你胜出的优势就在于你内部完善的体系和制度所呈现出来的一个充盈稳定的主体,说白了就是:你很靠谱,交给你我放心。

4、财务上的资金存管和结算模式

深圳版意见稿中最引人关注的是有关资金存管的规定,第九条第五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的主要资金结算账户(包括网络借贷资金专用账户)应当开设在商业银行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的分支机构。第六款提到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应当与在深圳市行政辖区内设有分行以上(含)级别机构的商业银行达成资金存管安排。深圳之所以作出资金存管属地化的决定是因为网贷机构跨区域经营、混业经营问题突出,在深圳的P2P平台中,有很多注册地在深圳前海,但却在别的地方办公,向这种跨区经营的平台若非执行属地化原则,很容易游离在政策之外,由于缺乏监管,损害投资人的利益。除此之外,关于存管银行的级别要求对那些已经与银行签订存管协议并对接上线的平台提出了更高的挑战,但从长期来看,更有利于监管机构的及时监管,提升投资者对平台及整个行业的信服力,从政策上保障投资者的资金安全。

5、人员设置

深圳版意见稿对工作人员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第九条第七款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申请备案登记,从事金融业相关工作5年以上,并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含)学历的高级管理人员不少于3名。第十条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存在以下情形:(一)有犯罪记录或严重不良信用记录的。(二)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的。(三)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和高级管理人员,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四)被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取消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或禁止从事金融行业工作而期限未满的。意见稿中之所以对网贷机构从业人员资质设定“门槛”是因为深圳市金融办在前期排查过程中发现很多网贷机构资质差,管理能力不足,与业务规模不相匹配。部分机构股东背景复杂,不具备相应资质,缺乏管理经验及行业敏感度,出现问题不能很好的应对和处置,一句话:你的能力配不上你的野心。

按照上述整改要求完成并经验收后,需按照第十一条和十四条的规定提交备案材料,按照流程通过审核即为备案通过。

二、关于出具承诺的律师解读

按照第十一条的规定,中介机构在申请备案登记时需提交的承诺书主要有两个:持股5%以上股东出具的未代他人持有股份的承诺书;由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出具的合规经营承诺书。

1、建议对未代持股份的承诺书的内容进行细化

根据律师经办相关类似业务经验,意见稿列明的该项承诺书内容有些不太

完备,因此建议在实际出具时需增加完善一部分内容。中介机构持股5%以上股东应在承诺书中明确对如下事项作出承诺:

(1)所持股份系其本人(或机构)自有资金出资,未有借贷他人资金情形,未有代他人持股情形;

(2)所持股份权属清晰,不存在质押、冻结、或其他任何转让受限情形,亦不存在任何形式的股权纠纷或潜在纠纷的情形。

2、建议合规经营承诺书应分块表述

根据深圳版意见稿第十二条,合规经营承诺书需必备如下内容:

(1)保证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第十条规定的任职条件,具备任职资格;

(2)承诺严格遵守《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合规经营。

(3)按市金融办要求,将业务系统与本市地方金融监管信息系统对接。

(4)经营过程中及时报送已设立、新设立的所有账户信息,包括开户行、账号,及按照市金融办和深圳银监局要求提供账户流水、资金划付等信息。

(5)在完成备案登记后,因故注销备案或被依法撤销备案的,主动向商事登记机关申请经营范围变动备案或办理注销登记。

(6)依法配合市金融办与深圳银监局的监管工作。

另外,建议增加一项由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共同签章确认的承诺在通过备案审核之后,在今后的业务经营过程中合法合规规范经营。

三、律师应对网贷中介机构相关人员通过《调查问卷》收集信息,进行访谈并制作访谈笔录,作为工作底稿留存

1、向中介机构法定代表人、全体股东,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发放适合网贷业务的《调查问卷》,就上述人员基本身份信息、亲属关系信息、从业经历、取得资质证书、出资及对外出资任职、兼职等方面进行详细调查,以确定相关人员是否符合任职资格条件,是否对中介机构业务及投资人利益有不利影响。

2、就整改中发现的重要事项诸如内控制度的建立健全及落实实施、重大业务合同的签订及履行、合规风控流程的具体实施等过程中发现的具体情况及潜在风险点分别向中介机构的法定代表人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进行访谈,制作访谈笔录,并由被访谈人及访谈律师签字确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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