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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进一步加强金融监管,防范化解银行业风险,近日,银监会印发《中国银监会关于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加强银行业风险防控工作,切实处置一批重点风险点,消除一批风险隐患,严守不发生系统性风险底线。《指导意见》明确将互联网金融风险特别是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列入银行业风险防控的重点领域。《指导意见》规定:持续推进网络借贷平台(P2P)风险专项整治。严格执行《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和备案登记、资金存管等配套制度,按照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要求,稳妥推进分类处置工作,督促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加强整改,适时采取关、停、并、转等措施。在《指导意见》下发后,有多位互联网金融行业的业内人士纷纷向笔者诉苦,辩称其所在平台并非P2P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因此不应当受现行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体系的规范。这些互联网金融平台对于自身平台及业务属性的定位衍生出诸多所谓的P2N模式,包括但不限于:P2B、P2C、P2E、P2F、P2G、P2I、P2R、P2S等。上述各种P2N的本质属性是什么?是否属于P2P的范畴?是否应当受现行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体系的规范?笔者依据“穿透式”监管原则针对各种P2N逐一分析如下:
1、P2P(peer to peer)
P2P是英文peer to peer的缩写,意即个体对个体,又称点对点网络借款,是一种将小额资金聚集起来借贷给有资金需求人群的一种民间小额借贷模式。属于互联网金融(ITFIN)产品的一种。属于民间小额借贷,借助互联网、移动互联网技术的网络信贷平台及相关理财行为、金融服务。依据《关于促进互联网金融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及《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网络借贷包括个体网络借贷(即P2P网络借贷)和网络小额贷款。个体网络借贷是指个体和个体之间通过互联网平台实现的直接借贷。个体包含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依据上述监管规定,P2P应当具备三大构成要件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同时具备以上三大构成要件的P2N都属于P2P的范畴。
2、P2B(person to business)
P2B是指person to business,个人对企业的一种贷款模式。P2B平台负责审核借款企业融资信息的真实性、抵质押物的有效性、
评估借款风险,通过要求借款企业提供抵押或担保手段的方式控制信用风险。P2B平台只是作为一种纯粹的投融资中介只收取一定平台服务费,本身既不融资也不放贷。从P2B的操作原理上分析,即投资人基于对P2B平台的信任,通过P2B平台进行投资,获取固定投资收益回报。P2B平台则采取类似信托项目风控的方式,严格把关借款项目的质量及风险程度,并根据借款企业信用度要求其提供抵押或担保手段。P2B平台只针对企业提供投融资服务,借款企业及其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要提供企业及个人的担保,并且基本上不提供纯粹的信用无抵押借款。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B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B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3、P2C(person to company)
P2C(person to company)模式是一种个人与企业之间的融资借贷模式,通过线下开发企业客户,并引进融资性担保机构对项目进行担保,在线上通过互联网平台寻找普通投资者。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C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C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4、P2E(Person to Entity Industry)
P2E(Person to Entity Industry)模式,在P2E模式下,融资人/借款人主要来自于国家战略新兴产业和中央重点扶持产业领域内的上下游企业,包括现代农业、高端装备制造业、节能环保产业、生物医药产业、新能源汽车产业、新材料产业、移动互联网产业、海洋产业、体育产业、教育产业、文化创意产业、现代服务业等。这些产业领域内的供应链企业不仅具备良好的还款意愿,且处在上行的产业区间里,企业现金流和再融资能力不会因产业整体下滑或结构转型淘汰而面临断链或紧缩等突发状况,融资人/借款人的正常回款能够得到充分保证,从而保障投资人资金的安全和收益的稳定。在具体项目上,通过对国家战略导向、产业增长空间、产业竞争格局、项目主体产业卡位等要素的深度分析,对具体标的进行资信评估,然后采取适当性择优匹配策略。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E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E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5、P2F(person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ducts)
P2F是指person to financial institution products,个人通过互联网对接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的模式。F代表的是金融机构或金融产品。金融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券商、基金、保险、信托等。金融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券商资管产品、基金产品、保险产品、信托产品等。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F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金融产品无法穿透到资产端实际借款人、借款项目,资产端借款人并非是实际借款人,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并非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金端出借人无法与资产端实际借款人签署借款项目协议,资金端出借人与资产端金融机构之间签署的是金融产品认购协议,属于间接借贷,并非直接借贷。
因此,P2F的本质属性不属于P2P的范畴。
既然P2F不是P2P,那么P2F到底应当如何定性呢?依据《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业务活动管理暂行办法》、《互联网金融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及《P2P网络借贷风险专项整治工作实施方案》的规定,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不得自行发售理财等金融产品募集资金,代销银行理财、券商资管、基金、保险或信托产品等金融产品。P2P网络借贷平台未经批准不得从事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互联网企业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不得依托互联网开展相应业务,开展业务的实质应符合取得的业务资质。互联网企业和传统金融企业平等竞争,行为规则和监管要求保持一致。采取“穿透式”监管方法,根据业务实质认定业务属性。互联网企业与银行业金融机构合作开展业务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得通过互联网跨界开展金融活动进行监管套利。互联网企业依托互联网开展自行发售金融产、代销金融产品、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应当事先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应当认定为P2F互联网金融平台。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应当认定为P2P网络借贷平台。P2P网络借贷平台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擅自从事自行发售金融产、代销金融产品、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属于违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6、P2G(private to government)
P2G是指private to government,意为嫁接民间资金与政府信用介入项目的互联网金融服务平台,引导民间资金通过理性科学的方式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从运作模式看,P2G平台与常见的P2P网贷平台并无不同,都是以平台作为中介,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之所以称为P2G,该平台主要服务于政府直接投资项目、政府承担回购责任的投资项目、国企(央企)保理项目、国有金融机构债权回购项目及其他有政府信用介入的项目,是民间资金对政府项目的一种互联网金融投资模式,以政府信用为投资项目作支撑。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G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G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7、P2I(public to industry chain)
P2I产业链金融(public to industry chain)就是互联网金融机构以产业链的核心企业为依托,针对产业链的各个环节,设计个性化、标准化的金融服务产品,为整个产业链上的所有企业提供综合解决方案的一种服务模式。P2I产业链金融(public to industry chain),是通过垫资方代理采购或代理销售的创新交易模式,将互联网金融与核心企业产业链深度融合的综合性服务,为核心企业上下游企业提供电子化、模式化的信息、交易、融资、结算、仓储、物流等综合服务,助力实体产业客户实现信息流、商流、资金流、物流的四流合一,从而加快货物和资金流转速度,提高交易效率,降低交易成本和交易风险。P2I产业链金融服务旨在快速融通社会存量资本,以促进实体产业存量优质流动资产的流通,实现钱货流通闭环,致力于构建一个降低流通成本,提升流通效率,确保交易安全的产业价值链服务体系,以此优化产业链生产力结构,推动整个产业链的升级转型,促进产业链的生态发展。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I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I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8、P2R(personal to revenue)
P2R:personal to revenue,即个人对现金收入,个人通过平台以出借方式获得收益的金融服务模式。从运作模式看,P2R平台与常见的P2P网贷平台并无不同,都是以平台作为中介,满足投融资双方的需求。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R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借贷双方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R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9、P2S(peer to supply chain cinance)
P2S即peer to supply chain cinance,即个人对供应链金融,是指在上下游经济链中,中小微企业通过将围绕着核心企业所产生的应收账款、预付款、票据、仓单、存货等实物质押给金融服务平台资金端投资者从而达到向广大投资者融资的目的。依据P2P三大构成要件对于P2S的本质属性分析如下:
A、交易主体要件:资产端借款人是企业,资金端出借人是个人,借贷双方都是个体;
B、交易方式要件:借贷交易通过互联网平台线上完成;
C、交易结构要件:资产端企业和资金端个人之间的直接借贷。
因此,P2S的本质属性属于P2P的范畴。
综上所述,P2B、P2C、P2E、P2G、P2I、P2R、P2S的本质属性仍然属于P2P的范畴,应当受现行P2P网络借贷监管框架体系的规范。P2F的本质属性不属于P2P的范畴,其本质属性应当认定为已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的互联网企业,可以依托互联网开展自行发售金融产、代销金融产品、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P2P网络借贷平台未取得相关金融业务资质,擅自从事自行发售金融产、代销金融产品、资产管理、债权或股权转让、高风险证券市场配资等金融业务,属于违规经营行为,涉嫌非法经营罪。
笔者照例在文末即兴赋诗一首以娱诸位看官:借贷双方皆个体,通过线上做交易。直接借贷是真谛,加强整改要给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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